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2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9月27期   作者:计定佳
[导读]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所有商业银行都要不断地大量发生贷款业务
        计定佳
        南京厚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摘要: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所有商业银行都要不断地大量发生贷款业务,这就难免发生一定数量的不能按期收回或收不回的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的问题是不良资产过多,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关键词:不良资产、特点、难点、重组策略。
        
        



一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概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不仅会加剧我国银行系统自身的风险,还困扰着我国金融与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银行不良资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首先要指出的是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除了频繁使用“不良资产”这一词汇以外,还较多地使用了“不良债权”、“不良贷款”两个词,从理论上讲,三者是具有不同理论内涵的范畴。但就我国金融现实考察,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比较单一,贷款所占比重很大,所以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基本上是等价关系。因此,本文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 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
        (一)、从体制方面看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拔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淀、呆滞,是不良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从政府方面看
        政府对银行干预的刚性依然较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接受国家政策引导的同时,要反映市场需求,体现价值规律和安全、流动、赢利 的经营原则,合理分配、使用银行资金。商业银行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只能应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作为资金分配的主体和中心并未淡化,不仅从宏观高层垄断,而且还是微观经营的指令者,甚至是操作者。企业需要贷款时,首先找的不是银行信贷员,而是政府官员,银行只不过是资金配置的客体,银行资金的投向仍然不是根据价值规律和经营原则来决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左右。虽然国家已出台了《商业银行法》,但由于尚缺乏正常运作的配套措施,商业银行依然无法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 的原则正常运作,很难真正体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 的原则,往往造成部分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大量的贷款沉淀,最终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                                                                    
        (三)、从企业方面看
        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效益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贷款的根本原因。造成短期行为的原因是粗放型经营和企业领导的频繁变动。近年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所扩大,但责任与权利的增量并不相等,责任小于权利,而且责任是虚设的,根本起不到对企业领导的约束作用。加上粗放型经营,企业和领导的业绩主要以数量和规模考核,所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科学的分析预测,盲目扩大投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向银行借款,投资后缺少资金又迫使银行继续贷款,若银行不再增加贷款,新项目无法投产,将造成以前的贷款收不回,因此,银行也只好被迫增加贷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造成不良贷款不断增加。另外,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大多数亏损严重,无力偿还贷款。另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本金少,也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个体、私营企业迅猛增加,但由于这些企业的自有资本金较少,其成立和发展大都依靠银行的贷款。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会带来经营方针的变化以及财务上的软约束。这些企业敢于冒较大风险经营,因为真正承担风险的是银行而不是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企业倒闭,最终亏的是银行贷款,这无疑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
(四)、从银行方面看
        银行自身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自我约束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许多商业银行仍然沿用了过多的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与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对资产损失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
        (五)、从法律法规方面看
        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应有的约束机制。企业财务纪律松弛,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还贷意识。虽然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胜诉率很高,但执行率却微乎其微。贷款诉讼难以奏效,全社会法律观念淡薄,执法力度不够、地方政府保护,造成法院执行难。而且破产法的法律框架、执法以及程序框架不健全、不完善。

特别是按现行破产案例的债务清偿顺序,银行债权作为一般债权,银行贷款没有优先受偿的优惠,这更增加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可能性
三、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一)、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4季度,按照五级分类法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009.9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7%,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但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依然巨大,不良资产比率仍然较高,信贷资产风险依然较大,巨额的不良资产不仅影响着银行体系的稳定,而且不同程度地削弱了银行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如政企不分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等。
        (三)、利益关系特殊
        在国外,企业和银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我国国有企业和银行都是国有的,银企关系相对模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当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责任)的实质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等的综合表现
        (四)、不良资产类型特殊性
        在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大多表现为房地产贷款或股票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比如大量对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等。简言之,清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近期目的是消除金融隐患,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而最终目标是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战略性转换,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四、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难点
        (一)、场不完善制约了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规模和空间
        银行不良资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其它商品相比,一个共同的特性都是要通过市场交易而变成现金。因此,不良资产重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本流动过程,需要大量资本的介人。国内资本市场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虽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资本市场结构仍存在严重的问题。股市偏大、债市过小、散户多机构投资人少、中介机构数量多规范的少、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动等,限制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此外,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人们对不良资产这一新兴的特殊商品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认知、接受的过程,因此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尚处培育阶段,市场容量有限,有效需求不足,制约了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规模和空间。
(二)、专业人才匾乏,手段落后,影响了不良资产重组的成效
        目前,四大国有银行都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对剥离后的不良资产实行专门机构、专业运作。但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从各银行分流而来,其管理机制、经营理念、业务运作不可避免地带有母银行的烙印,对不良资产重组这一新的课题思想上认识不足,思路上创新不够,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市场经验,使目前有的不良资产重组工作只是以不良资产剥离为前提,进行简单的要素重新组合,没有深度、广度,也没有技术含量,更没有重组成效。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妨碍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银行不良资产重组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才能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杜绝资源的浪费。目前我国对不良资产重组虽已出台了《银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障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证券法》等有关的法律,但尚无一部完整的不良资产重组法律。有关不良资产重组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制度中,这就造成了法规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出现了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而有些领域则多重规定,互不一致。
        
五、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策略
        (一)、 核实真相,揭示风险。
        准确可靠的不良资产真实情况是其重组的前提条件。核实工作应坚持"划断时间、严格标准、锁定余额、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的原则。各商业银行应在相对稳定信贷人员、并组织对其严格培训的基础上,对截止2002年底的各项信贷资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再次清分,清分时还应分清不良资产形成的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然后由监管部门牵头,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分类排队,并对清分结果由各方签字认可,以便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充分、客观地揭示风险,为以后的分类处置打好基础。
        (二)、政府参与,减轻负担。
        现存的未予剥离的这部分不良资产,与经济转轨过程中外部环境和政策的变化、政府职能不规范等密切相关,如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存在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贷款、特定贷款等,致使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仍高于国际警戒线标准。因此,对这部分不良资产建议仍由政府牵头组织专门机构直接出资收购,进行专门处置,以减轻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对国有商业银行今后经营中产生的新的不良资产,一律由银行自身承担、消化,并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国家不再专门安排解决。
        (三)、政策扶持,增加收益。
        政府应减轻税赋,增加盈利。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税赋仍是比较重的。由于国家规定对金融企业当期利息收入除征收营业税外,同时对实现的利润还要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较高,加重了银行负担。因此,国家应适当下调金融企业的税率,减少征税环节,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其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 卫淑霞,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及其化解的有效途径[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2]   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3]   张惠、唐淑文,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处理对策分析[J].企业家天地,2018,(8).
计定佳,1984年2月15日出生,女,2002年本科毕业于苏州科技大学,籍贯:江苏省苏州市,现居苏州。在职研究生专业是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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