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金融支付中的比特币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9月27期   作者:宋谱旋 金茜
[导读] 哈耶克认为政府有内在的发行货币的冲动,将导致通货膨胀
        宋谱旋1金茜2
        中南大学1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湖南大学2 工商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一、比特币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一)比特币的含义
        哈耶克认为政府有内在的发行货币的冲动,将导致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情形出现,非法定数字货币正是在这种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下应运而生。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接受,所以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储存或交易,比特币正是这种虚拟货币中的典型代表。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1.比特币的金融资产性质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资产类别,具有显著的收益率和波动性特征,而这些特征方面的大量研究成果,也佐证了比特币所具有的的金融资产特性。首先,从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作为最大加密货币的比特币与其他传统资产类别,即股票、债券和货币之间的回报率和波动率传递表现突出。其次,在结果-实证导向的平均框架下,发现了正在积极单向溢出回报债券市场的比特币市场。
2.比特币的货币性质
        依据当代货币信用本质观的观点,任何主体都可以自身信用为背书发行相应的货币,比特币就属于以私人信用背书的货币之一。不仅如此,比特币还承担着货币的五大职能:比特币是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而生产出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比特币可以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比特币也可以退出流通领域,以独立的价值形式和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而储存起来;比特币可以进行单方面转移;比特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等。
二、比特币的法律风险
        (一)冲击国家的货币主权
        国家货币主权是一个国家国家主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内表现为货币发行权和货币管理权,对外表现为货币独立权,其中就包含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自主平等地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力。[[参考文献:

[]张庆麟.析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的冲击[J].中国法学,2002(02):123-130.]] 从货币发行权的角度来看,货币发行权本身是属于国家的权力,如果私人也能够发行货币,意味着作为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可以自由地进行更改,在现阶段多元货币“强币驱逐弱币”的一体化市场中,私人的货币则有可能影响甚至挤占法币的生存空间。
        (二)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秩序
        第一,比特币如果不加监管地流通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将严重冲击我国的税务管理体制。比特币的交易过程是加密的,公共分类账户上只记录了比特币被使用或者接受的情况,没有详细的交易信息,而且是去中心化的,点对点进行加密交易的方式,因此整个过程不可能由政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银行进行监管。如果默许用比特币进行商业交易,由于涉及到大量加密数据,其中的财务信息几乎是无法追踪的。因此,如果比特币不受监管地流通于市场之中,必将成为逃税的首选支付工具之一。

[[[]王寰.比特币引发的国际逃税避税问题及其法律应对[J].税务研究,2018(01):81-87.
[3]封思贤,丁佳.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活动中的洗钱风险:来源、证据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9(07):25-35.
[4]刘博涵.普罗透斯之脸:加密数字货币的双重属性、法律风险与刑法控制——以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分析为视角[J].证券法律评论,2019(00):337-350.
[5]时延安,王熠珏.比特币洗钱犯罪的刑事治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2):47-62.
[6]李娅萱. 完善我国比特币的法律规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7]王晓东.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及其制度保障[J].特区经济,2019(02):80-82.
[8]孙启明,王浩宇,潘智涓.比特币的世界货币特征探索[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1):31-37.
[9]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 姚中秋. 货币的非国家化[M]. 新星出版社, 2007.
[10]Gregory Maxwell,Andrew Poelstra,Yannick Seurin,Pieter Wuille. Simple Schnorr multi-signatures with applications to Bitcoin[J]. Designs, Codes and Cryptography,2019,87(9).

基金项目: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论国际金融支付中的比特币法律监管问题”
(?项目编号:1053320190347)


作者简介:   宋谱旋(1998-),女,湖南岳阳人,中南大学19级硕士研究生。
              金茜(1997-),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大学19级硕士研究生。
]]
        第二,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如果不加以监管将震荡整个金融市场。首先,比特币的价值短期价值迅速上涨,不是市场合理需求所推动的,而是大机构以及其他投资者短期的短期暴利心态所助长的,未来可能预示着更大的金融风险。其次,经过金融机构的观察,比特币的投资与黄金的投资有互相替代的属性和趋势,对比特币的配置的逐步增加可能会给金价带来“结构性的阻力”。
        (三)为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理论上,任何以资金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犯罪活动,都可以借由比特币来实施。由于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现货交既不构成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合约或者金融信托,也不构成我国《证券法》所定义的证券。因此,在通过实质解释将比特币集中交易认定为金融商品交易之后,仍然因为比特币不属于证券、期货合约而无法将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三、国际金融支付中比特币法律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对比特币的中心化监管及其去中心化技术之间的价值衡量
         客观来说,世界上众多的国家都对比特币进行了积极的监管和规制,但即使是开明派的国家也只是将比特币视为商品、资产或虚拟货币,而没有任何国家或地区承认比特币与法币相当或近似。实际上,比特币也不属于法定数字货币而应归于非法定数字货币的范畴。比特币虽然不能作为法定货币来进行监管,但也必须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货币、资产或商品的性质,在法律上承认其具有和以上三种或其他种类别身份相同或近似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比特币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内。
        (二)比特币的金融资产性监管
        在我们还无法完全明确比特币的定义及其金融属性时,在证券期货领域内应该承认比特币的相当地位,也就是参照证券及期货的管理模式来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而不是一味地将比特币进行清退或清场,这样只会让国内用户的比特币境外犯罪更加猖獗,涉及如逃汇罪、操纵期货、证券市场罪等等。在这种忽视之下,只会让比特币成为货币金融界的“暗网”,间接放纵其非法活动的施展空间。因此,我们亟待在法律上明确比特币的金融资产性质,并加以科学监管。
        (三)比特币的拟货币性监管
        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定位则意味着目前相关经济与金融犯罪刑法条款无法此类比特币侵害行为做出实质性反应,亟须从理论上解释经济刑法制度应对比特币的基本政策与核心法律规则。目前在应对比特币的有关案件时,还缺乏相应的统一规则进行解释,即便刑法上能够作扩大解释的认定,但实务中也会出现各类认定不明确和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因此,这还有赖于两高或者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与此有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完善比特币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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