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发表时间:202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9月27期   作者:陈慧林 彭千慧 刘浴晖
[导读] 如今互联网经济飞速增长,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关切的主要问题之一
        陈慧林?彭千慧?刘浴晖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学院 430000

        摘要:如今互联网经济飞速增长,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关切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研究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功能,总结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思路,以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社会进步

        引言: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似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缺点是尚未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未实现良好的结构化,在立法领域缺乏统一性。目前这些条款分散在许多法律、条例甚至标准化的文件中,这些法律、条例和文件具有不成体系的特点,过于抽象,无法有效执行,而且存在着重复、重叠、多重执行和多重管理的情况。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功能
(一)避免自然人个人信息非法滥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产生、收集、储存和使用发生相当大的变化。第一,个人信息越来越广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一方面,有些信息虽然本身不足以识别某个自然人,但可以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如爱好、习俗、兴趣等,此时就可以确定准确的自然人。另一方面,还产生了很多新型的个人信息,如信息记录和通话记录内容,此外还包括个人生物学上的遗传信息、网上交易信息。第二,诸如Cookie等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传感器技术,可自动收集和储存个人信息,这就造成了新的不利情况和问题,如犯罪分子非法获得,对公民进行精准的个人诈骗。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和侵权行为打击,不能再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安全。因此,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从公法开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和使用作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诸如《反垄断法》等法律来管制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垄断算法和价格确定算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消费权益保护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
(二)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尽管传统的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可忽略,必须注意充分发挥这种保护手段的作用。保护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公民权利,不仅保护自然人对其人身和财产的既定公民权利,也防止了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同时增强自然人对这些法律权利的认识。就国家机关而言,不可能发现和惩罚所有违反法律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且国家机关实施制裁并不意味着对自然人生命权力造成的损害就已经得到赔偿。对自然人个人资料的民事保护这一内容,民法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所有权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及信息自由流动、交流和使用。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在其国内使用公法和私法,确保整体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对个人资料的私人保护,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所提供的民事保护相当于自然人获得个人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界定为绝对权力和不可剥夺的支配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承认个人信息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权利,更不意味着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有着如所有权一样的绝对支配权利[1]。


二、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思路
(一)平衡各方利益
        我党十九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强调,必须在建立数字政府、改善有序的数据交流和依法个人保护信息方面取得进展。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是极为复杂的,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必须平衡所有各方的利益,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价值。三重关系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开发利用、个人福利和社会进步。就立法工作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的不同分支,涉及到科学和技术、贸易和国际政策的不同领域,并且需要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和科学手段提供强有力和全面的保护。
(二)借助综合立法
        综合立法在将现有立法纳入其所有立法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体制优势,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立法中各项规定还不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的公法和私法领域,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等。不仅如此还与各种类型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关,包括临时社会救济措施条例、在电信和因特网用户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在网络上管理网约车服务的临时措施。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修正和补充现有法律规范,消除矛盾和混淆点,并制定明确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标准。由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可能是详尽无遗的,因此它们没有对所有与个人信息有关的问题都作决定性的规定,而只是澄清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民事和行政行为守则和法律责任,取决于其他法律、条例、政策文件、全国性标准。
(三)实现专门化和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
        为了改进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必须澄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特点以及《民法典》关于个人权利部分中有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应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促进专门化和系统的信息保护。在管制方面,为保护金融、通信、电子商务、教育、卫生和媒体等关键领域的个人信息,制定行政和部门条例,建立一个反映实际需要和确保整体一致性的法律保护制度。《民法典》最新草案(第三次审查)中有一章专门论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具体而言,人格权在《民法总则》的框架内制度化,《民法典》一般原则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以区分,并作出体制性规定,强调隐私权的首要地位,并继续优先考虑保护隐私权而不是信息权。人格完整权详细规定隐私权和保护内容,确定范围和形式以一般原则为基础,关于人格权编的部分使用了六个条款(第1034至1039条),对个人信息及其收集、使用和删除的问题作了更详细的定义。
(四)纳入《民法典》中有关人格的法律部分
    在目前阶段,建立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全面化法律制度,需要采取多方面的办法,起到完善改进立法的作用。选择的立法模式必须以我国的现实为基础,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并适应现有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权应纳入《民法典》中有关人格的法律部分,作为一项一般的个人人格权利。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遵循人格权编原则,编纂侵权行为责任,具体规定应包括的损害赔偿有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建立一套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规则体系。面向政府这样的公共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信息的行政法标准制度,规定行业的自我管制和公众对保护个人信息特殊问题的监督制度,使《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一致,这也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问题[2]。
结束语: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到人格在社会中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互联网的使用和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功能包括避免自然人个人信息非法滥用,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科学立法应平衡各方利益,借助综合立法,实现专门化和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法典》中有关人格的法律部分。
参考文献:
[1]刘聪聪.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信息范围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20(35):178-179.
[2]杨勇.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20(3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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