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财产犯罪

发表时间:2021/1/21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上   作者:孙艳红
[导读]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中国也紧跟步伐互联网的发展生机蓬勃,已经形成了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社会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出现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并且在迅速蔓延,涉及网络的犯罪特别是网络财产犯罪在犯罪案件中不论是数量还是占比都呈上升趋势,网络财产犯罪也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

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孙艳红   200000

摘要: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中国也紧跟步伐互联网的发展生机蓬勃,已经形成了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社会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出现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并且在迅速蔓延,涉及网络的犯罪特别是网络财产犯罪在犯罪案件中不论是数量还是占比都呈上升趋势,网络财产犯罪也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网络财产犯罪;盗窃;诈骗
        从我国正式的进入互联网世界到现在,已经有了二十多个年头,经过这些年网络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展开已经离不开互联网,而与此相关的产业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经济的中流砥柱。随着网络的进化,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也开始出现了,即建立一个平台去跟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因此支付宝、微信等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开始浮现,因为方便快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此类方式来进行支付交易。随着此类电子商务的扩展,互联网已经进入了传统产业并随之快速的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来说,互联网络事业在蒸蒸日上是中国的进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网络事业的发展也为犯罪分子更新犯罪手段提供了便利。[ 周想. 网络支付平台下盗骗交织型侵财行为的定性研究[D].湘潭大学,2019.]现在,互联网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也已经进入了我们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财产数字化趋势明显,网络财产犯罪已经成为网络上犯罪的一种基本犯罪模式,正在不断的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安感和不信任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一、网络财产犯罪概述
        在我国理论学界中,对于财产犯罪的理解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狭义财产犯罪的理解主要就是指《刑法》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而广义上的财产犯罪不仅仅包括《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的内容,而且其他章节中规定的虽然主要侵犯客体不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但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其他犯罪也被包括其中。本文讨论的财产犯罪是指狭义上的财产犯罪。事实上刑法各界中,由于财产犯罪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所以与其他犯罪相比较,对财产犯罪讨论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财产犯罪的概念与行为特征上的理解也没有太大分歧。所谓的财产犯罪的指向的行为主要有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财产犯罪的概念来理解,网络财产犯罪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网络这一媒介,而实施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对于网络财产犯罪的定义,与传统的财产犯罪定义相比,两者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二者相似之处体现在:(1)犯罪主体相同。虽然现在在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的年龄越来越小,有低龄化的趋势但是这种低龄化趋势只是体现在纯正的网络犯罪情况下,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的实施者来说,他们的年龄经常都不满16岁。那对于网络财产犯罪来说,实施犯罪的主体,他仅仅具有规定的网络技能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具有相应的金融相关知识,并且要熟悉相关工作的操作。而这种知识技能的操作,16岁以下的一般人很难同时掌握。(2)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网络财产犯罪和传统财产犯罪都是出于故意目的方面也都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网络财产犯罪和传统财产犯罪的犯罪行为都表现为侵害公私财产。(4)犯罪的客体相同。网络财产犯罪和传统财产犯罪都是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者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所包括的具体罪名不同。在传统财产犯罪中,有些犯罪行为不只是对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有所侵犯,例如抢劫罪,在对公私财产进行侵犯的同时,也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所侵犯。但是网络财产犯罪有所不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基本上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可能会侵犯到。因此,类似于抢劫罪这种会对被害人人身权利同时进行侵害的犯罪是不包括在网络财产犯罪中的。同时,网络财产犯罪所包括的犯罪对象的范围比较广,因此网络财产犯罪中的一些罪名,例如盗用信息服务罪,这种不符合传统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此类犯罪也不被传统财产犯罪包括在内。        (2)犯罪手段不同。网络侵财犯罪的犯罪手段表现形式一般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而输入某种信息来获取利益,从而达到犯罪目的。而传统侵财类犯罪的犯罪手段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手段表现形式。如在传统犯罪中,盗窃手段包括翻墙越窗、撬门扭锁、顺手牵羊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诈骗手段表现假冒身份、冒领财物、涂改单据等;而在网络财产犯罪中,所有的犯罪手段都表现为向计算机等网络终端输入信息的行为。[ 程勇. 网络侵财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2007.](3)对财物的占有表现不同。传统财产犯罪对财物的控制在主体上,往往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一般表现为对财产的直接控制;而对于网络财产犯罪来说,对财产的控制在主体上,往往具有多元性,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无需表现为直接占有,通常表现为间接占有,行为人掌握或者知悉其账号、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拥有占有权。(4)犯罪场所和对象不同。传统财产犯罪的犯罪场所是一个现实中存在的有形的物理空间其行为作用的对象也是有形的公私财产;而网络财产犯罪的犯罪场所是一个虚拟的无形的网络空间,其犯罪对象则是表现为网络上产生的各种相关电子信息。
        二、网络财产犯罪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
        在现代社会生活之中,通过网络提供的便利,人们可以匿名在互联网上自由活动而不暴露自己,所以很多人就会因此实施一些在互联网之外他们绝不会进行的活动。互联网上的空间事实上是一个虚拟空间,近些年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在计算机上为人们创造了一个越来越有实感的网络环境,这是与实体环境平行的另一个空间。在这样的一个虚拟网络空间里,人们利用匿名功能创造一个虚拟身份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实施了大量的盗窃和诈骗等侵犯财产的行为,侵财犯罪活动在这个空间内肆意横行。犯罪分子使用计算机技术,十分轻便,且难以察觉。这类犯罪行为,以时间角度来说,行为不分时间,可以在任意时间段进行操作完成,而且所需时间极短。在犯罪侦查方面,相对于传统犯罪来说,对于此类网络财产犯罪行为的作案时间不易确定,因此对于犯罪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以空间角度来说,人们互相之间的往来交易,由之前的真实实体转变为了一种网络虚拟存在。这种网络虚拟存在事实上只是一个网络上的身份,这种身份是他人通过一个网络账号建立的,再使用这个网络账号建立的网络身份来实施各种网络活动。原本,此种使用网络账号形成的网络身份应该是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有着一个客观存在的相互对应,但是通过对互联网上匿名功能的利用犯罪人隐藏了自己的身份,使其与现实实体身份不一致,因此这种网络财产犯罪的隐蔽性很强,为犯罪人提供了天然的防侦查面具。
       (二)社会危害性大
        因为互联网自身所具有传播领域广和传播速度快的性质,所以在互联网上所实施的网络财产犯罪,犯罪人犯罪所得和实际上所造成的损失与传统财产犯罪相比都更加的大。在美国根据相关学者估算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仅就国际互联网上进行的,年均有将近数百亿美元的损害。而根据美国在200家大企业之中所作的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调查可知,其中有95%的公司曾遭受过网络诈骗,网络诈骗犯罪量及危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北卡罗来纳的吉姆·李实施了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他在互联网上使用MCI国际电讯公司的用户名在全球范围内销售了50000至 100000个电话卡号码,使MCI公司遭受了2800万美元的损失。[ 谢勇红. 网络财产犯罪研究[D].湖南大学,2008.]
        (三)技术性强
        网络财产犯罪是一种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犯罪,天然是一种技术犯罪,需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来进行犯罪。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革新,也会随之产生各式各样新的技术,所以依附于此的犯罪也会不断的更新他们的犯罪方法,会出现各种网络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只需要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互联网技术,就可以实行网络财产犯罪。网络财产犯罪的技术性使得网络财产犯罪没有了作案现场,使得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相分离,且这种分离经常是无国界的,这就使得公检法机关在管辖、司法协调、调查取证等方面工作更加艰难。[ 尉明霞.我国网络财产犯罪探究[J].时代金融,2018(08):292-293.]
        三、网络财产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些年随着互联网世界的不断进步革新,网络空间也随之不断扩张,在此之间产生的网络电子商务也在不断的向全球化进行,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因此获得了蓬勃发展的商务平台。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既为众多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需求,也为网络骗子的活动提供了方便。因为互联网传播快,传播范围广,所以在互联网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虚假信息所影响的范围也就更大,因此出现的网络诈骗对网络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市场的健康交易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网络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法传销。极大多数人,只要是上过网的人都收到过或者在网页上弹出过,邀请加入某些致富或者理财网站的信息或电子邮件。这类信息,首先是让人进入他们的网络平台,根据他们的要求注册,然后再加入会员,平台会给你发放一个属于你自己的网页用来宣传,然后你再据此去发展下线会员。就这样不断一层一层的由上线会员发展自己的下线,然后上线就可以通过下线会员的加入不断地拿到下线的会员费作为自己的收入;(2)网络交易欺诈。例如犯罪人在网路上贩卖,但是消费者买入后但是无法收到购买的物品,或者给消费者发送了货物,但是收到货物图文不符,即实物与商家所描述的商品出入很大;(3)网络服务欺诈。例如标明免费提供的服务但是消费后却又要支付费用,或者已经支付了在线或者网络服务的费用,却得不到商家的服务,或者得到的服务与支付的服务不相符;(4)信用卡欺诈。有两种不同类型达到欺诈,一种是对于消费者的欺诈。比如,欺骗信用不佳的人申请信用卡,商家承诺消费者可以轻易获得信用卡,但在信用卡提供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并依约预付头期款后,却并没有收到信用卡,甚至因别人盗刷信用卡而产生负债;另一种是对于商家的欺诈;(5)投资。经营者宣称某项投资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率,而且没有任何风险,以吸引人们投资。[ 蔺瑞.简论网络财产犯罪[J].经济研究导刊,2010(31):140-141.]
        (二)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以计算机网络作为手段或工具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他人有价值信息的行为。包括通过使用黑客技术来攻击他人账号而取得他人账号,从而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如盗取银行存款、股票帐号,网络银行帐号,网络信用卡帐号等进而取得财物的行为。网络盗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使用网络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即犯罪行为人使用网络技术辅助行为人的盗窃犯罪活动还是在真实世界当中来进行盗窃活动的关键环节。(2)通过系统木马病毒等专业性的计算机网络工具,犯罪行为人使用互联网空间传输其中,在己入侵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之中一直潜藏,等到时机成熟,再通过互联网空间,来秘密地复制存储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程序、数据,进而获取用户互联网中财产的管理帐号和密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3)直接通过高超的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犯罪行为人暴力侵入和破解网络银行或其他网络财产交易管理系统,从而得到系统存储的有关财产数据和资料,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三)网络敲诈勒索
        网络上的敲诈勒索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的运行系统例如设置逻辑炸弹等;或者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窃取政府和商业金融公司的机密数据和信息,例如通过网络手段来窃取信用卡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再据此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网络敲诈勒索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互联网向经济渗透的时代背景下,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必要资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被人们称为是除传统的人、财、物之外的第四类资源,信息资源可以带来经济利益。(2)擅自改变电子商务数据。比较多发生的一种是擅自删除计算机网络数据,另一种侵入他人的电子帐户,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相关网络交易活动,这种行为手段也比较多发生的。除以上两种手段之外,擅自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修改、增加其他电子数据,也是其中的手段表现方式,其行为的结果危害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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