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何敏

发表时间:2021/1/21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上   作者:何敏
[导读] 同人作品是同人爱好者们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之后所形成的作品,其本质上是一种粉丝文化的产物。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著作权冲突屡见不鲜。本文以金庸诉江南案为着眼点,关注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抗辩,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协调共处的可行方案,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文化产业欣欣向荣。

华东政法大学 何敏

摘要:同人作品是同人爱好者们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之后所形成的作品其本质上是一种粉丝文化的产物。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著作权冲突屡见不鲜。本文以金庸诉江南案为着眼点,关注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抗辩,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协调共处的可行方案,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文化产业欣欣向荣。
关键词:同人作品;侵权抗辩;著作权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8月16日,备受瞩目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正式结束,法院认为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诸如郭靖、黄蓉等数十个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人物名称,但这些人物的性格特征、关系以及故事情节在具体表达上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并不一致。并引用王迁教授的观点,认为这些属于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利用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出的新作品。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不侵犯原告著作权。
就此,我国著作权史上最受关注的同人作品侵权案件暂时落下来帷幕,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原被告双方也并没有提起上诉。但是,是否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就一定要诉诸法院,是否同人创作就一定无天日可见呢?
        二、正文
        一般来说,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主要发生在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个方面。
        首先来看改编权,之所以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备受争议,就是因为它是根据原作或原型改变创作而形成的作品,所以在实践上很多同人作品都面临着侵犯原作改编权的侵权情况。改编,或者说改变作品的形式不外乎两种,其一是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其二是改变作品的表达内容。改编权作为原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说是恰好扼住了同人作品命运的咽喉。但之所以这项权利并没有成为同人作品侵犯原作著作权上一个“见神弑神,遇佛杀佛”的利器,主要是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根据同人作品对于原作品的改编方式,笔者将同人作品大致分为演绎类同人作品(改变原作品表现的形式)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改变原作品表达的内容)。
        演绎类的同人作品,它们对于原作的改编方式是改变作品表现的形式,将小说翻拍成影视剧、漫画摄制成动画等。在同人作品的起源国日本,动画产业极为发达,一些动画公司专职将小说、漫画作品改编为动画作品,制作成番剧进行放送,这种方式也被称作为“动画化”。而这种动画化背后也不乏原作版权的争夺,各个动画公司为获得原作者的首肯绞尽脑汁。基于此我们不难看出,演绎类同人作品侵犯原作改编权的认定十分简单,最主要是依据原作著作权人是否许可,两者是否签订许可合同以及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在著作权意识已经渐入人心的情况下,实践中授权方和同人创作方一般都会签订授权合同,在合同中对于授予改编权的范围、注意事项进行具体规定,一旦产生纠纷也可以根据合同加以认定。不仅是日本,在我国围绕热门 IP 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近年来不断有热门作品被改编和翻拍,比如盗墓笔记、鬼吹灯、全职高手等,这些所谓“大 IP”的授权背后更是存在巨大的商业竞争和商业利益。
        接下来再看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以改变原作表达内容而成为全新的作品。显而易见,该类同人作品中蕴含的独创性程度更大,凝结了同人作者们的热爱和心血。但往往在实践中,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更容易陷入著作权纷争的旋涡,一不小心就会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此时,我们必须要引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进行进一步的认定。的确,对于一般读者来说,提到“段誉”、“杨过”、“小龙女”就会想到金庸老先生笔下的江湖儿女;对于普通观众来说,提到“奥特曼”就会想到日本特摄系列片里打败小怪兽拯救地球的英雄角色,但是在著作权法的眼里,思想并不属于保护的范畴,表达才是。也就说,这些人物名称和性格特点背后蕴含的作者的思想并不受到保护,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金庸先生笔下的杨过是一个独臂大侠,外貌形容是眉清目秀,面颊深凹,更说他添上笑容,更加风致,但这并不代表其他人就不能以“杨过”这个名字来写小说了,也不代表其他人在进行创作时使用相似的背景和情节,重要的是在描写时如何进行表述,与原作的语句、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著作权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在同一创作领域中,同人作者和原作是默认接触,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但往往进行同人创作的一般都是原作品的爱好者,所以最终的落眼点仍然是实质性相似。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就不得不提。
        但是,并不是所有同人作品在进行改编权侵权认定时,都能够在剥离出“思想”和“表达”之后得到正确合理的认定。目前,文化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读体”为模式的同人作品,其创作特征就是大量引用原作品中的表达片段,以阅读材料的形式穿插于新作品之中。如果将这样的同人作品与原作品摆在一起进行著作权侵权认定,“阅读体”无疑会因为相同表达片段比例过高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被认定为侵权作品。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不同形式的同人作品恰恰满足了读者对于单一文化缺陷进行修补的需要,复合文化多样性发展的最终目的。除去那些拙劣的书迷仿作,大部分同人作品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和对于原作品的热爱,如果不能很好处理同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无疑会打击所有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亦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创新。
        对于上述“阅读体”同人作品,在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笔者拟以“合理使用”对此进行侵权抗辩。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作为一项成熟的著作权侵权抗辩制度,在国际上已经获得认可。该制度创制的初衷是为了调和作品的作者、使用者、传播者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矛盾,从而促进作品进入公众视线。同人作品的创作也有利于原作的进一步传播,符合“合理善良”的传播者的身份,如果一味地强调原作者的私权利,显然不利于整个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毕竟版权固然是私人的,但作品却永远是公开的。


在 1994 年美国“漂亮女人”案中,同人说唱作者以讽刺的手法将原作进行改写,遭到原作版权方的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样的改编是基于对原作的批评或评论,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了全新的表达,属于合理适用的行为。同样的案例还有世界名著《飘》与其同人作品《风已飘逝》,法官在审理后同样认为虽然同人作者借用了原作大量的人物、场景,但其创造的是一个新的作品,属于模仿、评论、讽刺范围之内的合理使用。而在我国,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却并未被纳入合理适用的范畴,遭到原作《无极》版权方的起诉。对于此类“滑稽模仿”的同人作品,笔者认为应给予更为宽和态度,因为其创作的本质并非是为了贬损原作,而是抒发同人作者的感想、评论、批评、建议。
        除改编权之外,同人作品还可能牵涉到对于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作品本身蕴含着作者的思想、价值观念、审美趋向等,著作权人理应有权维护自己的作品不受到歪曲和篡改,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一般来说,演绎类同人作品在将进行改编初始就已经签订授权合同,原作者对于作品改编的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当然会在合同条款中提出,所以一旦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侵权情况,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有关原作者思想观点、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的注意事项并未出现在合同之中,那么便要同下述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一样,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判定。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是粉丝、书迷、同好者们基于对原作的而衍生出的作品,同人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本就有所不同。当然,大多数粉丝所创作的同人作品会尽可能贴合原作中人物特色、背景设定,以表达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和热爱,不产生较大偏差。不过也有例外,在欧美地区同人创作似乎随意性更高,同人作者们往往只是借原作的“壳子”讲述自己创作的故事。在这种情况下,同人作品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还有一部分同人作者会根据受众的需要,对原作进行畸形的、色情的、暴力的改编,无疑极大的损害原作者的声誉。
        其实,随着目前文化市场愈加迅猛的发展速度,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冲突也愈加亟需解决。一方面,原作著作权人会因为同人创作、传播规制机制的不完善而失去创作的积极性,甚至会因个别暴力、色情、畸形的同人创作而名誉受损;另一方面,同人创作者也因为同人作品尴尬的著作权困境而举步维艰,难以发展。其实,同人创作对于原作的不利影响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相反,同人作品恰恰能激发一定的生命力和活力。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科幻小说《银河英雄传》,它由日本杰出的科幻作家田中芳树创作,小说中涉及的人物数量繁多,人物关系复杂,背景设定宏大。正是这样的一本科幻巨作,为同人小说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创作题材,而同人作者们的创作又反过来为它增添新的活力。可以说,同人小说为原作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元化的阅读空间,不断地为原作增添新的骨血肉,让优秀的作品得以进一步传播。相反,如果一味的禁止同人创作,如果任由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则会使得原本的文化市场逐渐萎缩,作品逐渐呈现单一化、单调化的发展趋势。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的协调共处势在必行。
        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的著作权矛盾重重,但是两者之间协调共处却也并非天方夜谭。早在 2001 年,由劳伦斯·莱格斯主持运行的 Creative Commons 组织就对此开创了先河,为之后的知识共享推进和原作的协调共处提供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由于最初的 cc 协议是根据美国的版权法制定而成,推广在国际上予以适用时多有不便,cc 组织随之推出 International Commons(简称 iCommons)计划,中国也参与到其中。不同于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权利完全保留或完全公开的极端做法,cc 协议提供了一种可以协商、可以选择的授权模式。原作者可以基于 cc 协议提供的选择进行部分授权,可以要求同人创作时的禁止事项,为同人作品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这种以“私人自治”为原则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为原作者和同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降低了产生矛盾的风险程度,一旦发生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双方也可以依据协议内容进行判定,为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新的途径。目前,我国最大的网络同人聚集平台网易乐乎(lofter)采用的也是类似于cc 协议的方式。它在作品发布的末尾为创作者提供了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等选项,不仅保护了原作者的权利,也保障了同人创作的余地,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结语
        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同人作品开始出现,有关同人作品的讨论就从未停止。随着 21 世纪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同人文化和同人作品更是凭借网络这一媒介蓬勃发展,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问题。在同人作品的起源和发展史上,与原作品的著作权纷争一直占据着浓墨重彩的篇章。同人作品依托于原作品而产生,但又独立于原作品而存在,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对于原作品来说,同人创作有“搭便车”之嫌,甚至还会侵犯其著作权;对于同人作品而言,生存处境岌岌可危,同样是作品却得不到著作权的应有保护,于是矛盾频发。
        目前文化产业的商业化运作是大势所趋,同人作品和原作之间的协调共处也是势在必行。与其鹬蚌相争,不如携手并进,共创辉煌。
参考文献
[1]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
[2]王迁:《国外版权案例翻译》,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
[3]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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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佳佳:《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大学,2012 年。
[6]徐徽徽:《同人作品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研究》,上海大学,2014 年。
[7]王迁:《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载于《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
[8]姜川:《CC协议的民法性质探析——介于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载于《中国版权》,2015年第5期。
[9]李心航,孙玉荣:《版权旋涡中的同人作品》,载于《法制博览》,2017年第 10 期。
[10]常赵杰:《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分析》,载于《法治与社会》法律经纬版, 2017 年第 2 期。
[11]徐丽苑,曹丽亚:《论同人作品的出版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载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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