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相关问题浅析 ——从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角度

发表时间:2021/1/2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6期   作者:田宇
[导读]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结算问题关涉建设方与承包方切身利益,因双方签订多份关键条款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形成了备案合同与其他合同同时存在的“黑百合同”的局面,从而导致结算依据在当事人之间出现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550000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结算问题关涉建设方与承包方切身利益,因双方签订多份关键条款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形成了备案合同与其他合同同时存在的“黑百合同”的局面,从而导致结算依据在当事人之间出现分歧,从而引发纠纷。本文从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黑白合同”产生时工程款结算的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探讨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款结算 “黑白合同”招投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纠纷案件概述
        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格、工程量变更、价款结算和损失索赔等条款的约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款结算程序与建设单位就总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向建设单位收取价款的行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关键的最后一环,需要保持承包人和建设方之间对立而统一的利益平衡关系,要求结算依据稳定,结算资料客观真实。
        在建设方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工程款结算是导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结算价款争议标的额较大。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较大,同时建设方和承包人争议标的额会从几十万、数百万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不等,对双方切身利益关系重大。2.工程价款的计算专业性非常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计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工程范围的确定上,是合同范围内,还是合同范围外,是否存在重复计量计价等。二是在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确定上,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 是按定额标准,还是市场价计价? 特别是对于工程变更较大或合同中途解除或终止的,价款结算更为复杂。由于工程价款的计算专业性强,通常情况下,须由审判机关委托专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作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3.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此类案件的事实及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而且许多诉讼中既有本诉,又有反诉,必须首先理顺明确相应的法律关系。4.案件涉及难点多。不仅程序上涉及案件管辖、诉讼参加人、本诉与反诉、证据质证与司法鉴定等,而且实体上往往涉及合同效力、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索赔责任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等等。5.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表面上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当事人仅为发包人、承包人,但其背后会间接涉及到各专业分包商、农民工、材料设备商及购房户等社会群体。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尤其是拖欠工程款直接影响到为数众多的农民工工资,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在出现“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款结算凸显主要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招标投标中取得不正当优势等目的,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主要内容不同的合同,从而出现当事人对结算依据产生分歧。[2] 在建设工程领域和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已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实践中,存在“黑白”施工合同时,工程款结算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白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二是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发包人自愿招标,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三是没有招标但进行了施工合同的备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四是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新出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虽然工程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同样也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应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保护的不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更是对社会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均应受该法约束。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这一规定有其理论和实践价值:一是体现了私益与公益平衡的理念。建设工程招投标不仅关涉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亦关涉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平价值的弘扬,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竞争秩序,弘扬公平正义。二是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最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广为诟病的问题,根源在于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不把招投标的合同当回事,以中标合同结算可以维护招投标的权威,引导当事人理性投标,遏制盲目行为。[3]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涉“黑白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必须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协议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当事人招投标签订的备案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如果最后签订的合同明显系虚伪意思表示的,此时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多份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二)对于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不同于强制招投标的项目,合同效力并不受串标的当然影响。应当区分情况:(一)招投标的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当事人招投标签订的备案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此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协议即事先签订的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二)招投标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此时前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在后的合同视为对之前合同的变更,故应以在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杨景欣 《北京仲裁》第74辑 P36
        [2]《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研究》 秦旺 《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P81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潘军锋 《法律适用》2019年第5期 P76
        作者:田宇 1981年10月生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工作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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