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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进行 有效的融合,将纪检监察融入到日常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去,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将查出的所有的违规违纪的相关问题以及线索都及时的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去,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内部监督的合力,将企业内部的监督监察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融合
在企业中,通过开展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监督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会计信息质量,而纪检监察工作也能够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纪检监察职能二者有效的结合,让纪检监察充分的融入到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企业将内部审计中查出的全部违规违纪线索及问题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去,通过二者的联动形成监督合力,能够更好对企业进行监督,最终能够使得企业健康发展。
1.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的重要作用
1.1内部审计能够促进查案的积极社会效应
很多时候,对于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案件的线索和证据来源所具有的可靠性都直接关系着案件查处工作的成败。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进行有机的结合,不仅保证了线索和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同时还能够使案件查处所具有的成本大大降低,将打击违规违纪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得到提升,促进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1.2内部审计能够提升案件查处的工作效率
在对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直接的查账,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人力,同时对于查账的方法以及专业业务水平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此,通过企业内部审计平时的监督,能够获取大量的书面证据和线索,节约了很多的取证时间,从而提升了案件查处的工作效率。
1.3内部审计能够增强案件的保密性
在对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案件的查处保密性不仅仅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而且还关系到案件的成功查处。因此一般在案件开始查处的时候,纪检监察部门不会出面,而是由企业内部审计监督部门预先开始,在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过大的反应也使违规违纪的人员在思想上有所放松,对案件查处的保密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4以惩促防的作用
虽然审计部门都有专门的制度,但由于一些其他原因,审计部门相关制度的惩处力度并不强,如项目的审批等不经过财务部门的决策,使财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影响批款或其他情况。而这种情况产生的一些影响和事故,并没有明确惩处对策,有一些惩处的处罚力度也较轻,不能达到以惩促防的作用。所以,企业对于一些事故或问题的产生,要加大惩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使当事人不敢再犯,也能使其他人小心行事。
2.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的意义
2.1充分把握内部审计专业的优势,积极寻找案件相关的线索
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监督的优点,寻找案件的线索和查办在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利用科学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对被审计的对象其是否有违纪违规的问题存在能够直接的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查处案件的时候能够充分的发挥审计的侦查作用。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将资料建立起廉政档案,能够为客观、全面的评价领导干部提供重要的依据。
2.2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有机融合,进行优势互补配合办案
如果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各自工作,不仅消耗时间和大量的人力,而且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两者如果能够通过工作进行有机的融合,让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对其被审计的对象进行业务行为的规范,同时,让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计的对象的负责人进行谈话,使其能够认真和清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对于重大的违纪违规的问题的发现,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利用其监督惩处的职能对责任人进行党纪和政纪的追究,有利于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3提高信息质量,共享线索资源
近几年,在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一些关于经济腐败的案件大多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的管控监督有关。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对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分析并研究,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和不足,有计划的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同时将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共享,从而有效的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的主要方式
3.1监督的内容进行相融合
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在监督的内容上进行融合,能够更全面客观、公正的对领导干部作出考核、评价,及时的发现以及纠正领导干部身上可能存在着的倾向性或者是苗头性的问题,起到预防的作用。
3.2监督的手段进行相融合
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两者职能的不同,也导致了监督的手段各不相同。内部审计监督使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得到强化,同时纪检监察的举报制度等相关监督手段,又可以为内部审计提供线索。
4.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的措施
首先,获取证据的方法。(1)实物收集。一定要明确物品的数量、地点等信息。(2)笔录和鉴定结论的收集。明确提交的鉴定人和一些鉴定事项。(3)影视或电子资料的收集。一定要注意存储方式、地点等。(4)对于没有证据人签名的证据依然有效,但要注明未签字原因。其次,及时移送案件资料。审计与纪检部门的证据的移送要完整,不能主观的判断其对证据的需要情况,一定要将现有的证据完整的移交。
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职能融合是在现有的监督体系的基础之上,在共同发挥两者的监督功能之下共同分享工作所获取的成果,不断的加强监督的力度和深部,进一步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的充分利用率,尽最大的可能防止监督的缺项漏项的情况出现,促进企业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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