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EPC建设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1/2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6期   作者:段旺彪
[导读] 摘要:EPC总承包模式是建筑企业实现降本增效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用越来广泛,但在项目实施中,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和总承包单位的趋利性,导致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目标难以实现,本文通过总结具体的EPC工程总承包中出现的问题,旨在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乌恰县水利局  新疆克州  845350
        摘要:EPC总承包模式是建筑企业实现降本增效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用越来广泛,但在项目实施中,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和总承包单位的趋利性,导致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目标难以实现,本文通过总结具体的EPC工程总承包中出现的问题,旨在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EPC:总承包:问题;对策
        一、EPC总承包模式及其优点
        EPC总承包模式是一种以设计或施工为主体的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承担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试运行等服务,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控制、管理和负责。
        采用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一般采用总价合同,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总承包主体单位的技术优势,以技术和管理换利润。优点体现在通过加强设计、施工和采购方之间的紧密连接,最大程度保证设计的合理和施工方案的科学,优化资源配置和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其次总承包方做为现场的直接管理者,减少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量,降低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风险;另外EPC总承包模式一般采用总价承包方式,转移建设单位的资金风险,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二、水利工程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陆续建设的几个投资较大的水利工程均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工程类型有水库工程、渠道灌区和调水工程。总承包实施方式有设计单位作为总承包方,也有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同时也尝试采用由设计及施工单位采用联合体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总的来说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能力与目前水利建筑市场不匹配。目前水利建筑市场中的总承包主体单位,设计和施工是分离的。国内不少的大型施工企业和省部一级的设计单位,大都具有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但从擅长的领域来看,设计单位仍专精于设计,施工企业的长项还是施工。大中型水利工程EPC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非本单位主项的设计或施工通过分包的方式交给其他单位来实施,本质上仍是设计和施工的2家单位的机械式捆绑,而非总承包单位本身具有承揽该项目的能力。同时项目的建设的好坏取决于项目总承包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一般而然“设计的懂设计,施工的懂施工”,具有这种综合管理和经验的专业人才飞常稀缺的。
        2、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的切入点与目前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一些矛盾。水利工程一般具有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工程投资与设计方案和地质情况联系紧密等特点。如果总承包单位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水利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总投资是难以确定的,建设方和承包方风险大,项目往往难以推进或原定的投资目标不能实现;如果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实施总承包,不可预见的因素减少,地质情况已基本摸清,总方案已确定,投资也可以大体的确定,但实际存在着可研阶段的设计单位为能在后续的EPC总承包中占领先机,往往在可研阶段设计中给自己留有余地,保守设计甚至扩大规模和虚设项目,在后续总承包招标阶段由于先天地对工程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可优化空间,其竞争力是其它对手不可比拟的,投资控制也就形同虚设,对其它竞争对手也是不公平的。
        3、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亟待完善。目前国家的《建筑法》和《合同法》对工程总承包只有原则上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对EPC模式推行有了政策层面的支持,但都缺乏统一规范和指导,无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就连合同条款只能参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谈判、签订和管理;同时各参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主体、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制度应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亟需国家层面和水利部门制定关于EPC总承包模式的法律和规定,为大力推进水利工程EPC总承包模式铺平道路。
        4、在项目建设中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与联营体各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首先《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而EPC总承包模式设计和施工不是设计分包就是施工分包,同时传统的施工总承包设计与施工都与建设单位是平行的合同关系,EPC总承包模式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也是经济利益的分割者,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因价格和结算问题停工导致延期和农民工工资纠纷也屡见不鲜。
        三、解决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问题的对策
        1、首先从国家层面制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法规,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合同范本和市场准入资格进行规范和统一,对建筑市场的主体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及义务等进行明确,维护各参建单位主体参与建设市场的利益,避免处理纠纷时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比如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水利工程项目,可研阶段实施EPC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的总价不能确定;在初设阶段实施EPC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地质变化和设计变更造成索赔等风险因素理应由总承包单位来承担更为合适,但这些问题尚需要通过修改规范和制度来解决。
        2、加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人才的培养,提高总承包单位的综合能力。EPC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仅要懂设计和施工技术,还要懂采购和现场的质量、安全及生产管理。我国一般对EPC工程总承包负责人要求的是注册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及工作经验,按理来说门槛不低,但效果不佳,关键是项目部的人事权,施工队伍、材料和设备采购权等都是单位说了算,导致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管理出现的可调配的资源受限,其管理和控制力就急剧下降。国外实施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而我国引进的建造师制度与原来的项目经理制几乎就是一种称呼的改变,核心还是换汤不换药的老模式。我们的改进方向应该是强调“个人执业和单位技术支撑”。因此,提高综合人才的培养,适当把部分高水平的设计和综合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合并,走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道路,不仅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出路,也是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的必然之路,当很多的总承包单位能把设计做好也能把施工做好的时候,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就进入了一个新的成熟阶段。
        3、针对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制定适宜的EPC工程总承包制度。由于水利工程的单一性和不确定性,我们的对策就是选择在合适的阶段开展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即可研阶段摸清工程地质,确定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工程投资;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EPC工程总承包;同时规定可研阶段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初步设计阶段的EPC工程总承包投标。这样首先确保可研阶段的设计单位能专心的做工程的设计工作,公正地确定工程的规模、设计方案和工程投资;其次维护后续的EPC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的公平,提高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EPC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同时可研阶段设计单位不会出入其它目的抬高工程造价,较多投标单位的参加是加强了竞争有利于控制投资,保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
        4、引进第三方咨询机构是保证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成功的有效途径。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原因是克服建设单位技术力量和经验不足的问题,在施工总承包时,由于设计和施工单位分属不同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制约,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与总承包单位合同谈判和管理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是技术上的弱势一方,因此引进高水平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尤为重要。我们在已建的工程通过引进咨询机构,在设计方案的审查、概算编制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合同的谈判及工程的完工验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上实现了工程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石永、李永清《水利水电工程EPC工程总承包风险控制管理》;
        2、李福和《新旧模式转换,工程总承包市场将进入成熟期》。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