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对美国总统选举方式的一点疑问

发表时间:2021/1/25   来源:《中国教师》2019年5月刊   作者:郑乐赓
[导读] 美国的总统选举不应该简单地表述为间接选举,它即使不能完全被认为是选民广泛参与下的直接选举,也应该是一种以直选为基础的复选制度。

郑乐赓    山东省乳山市第一中学
【摘要】美国的总统选举不应该简单地表述为间接选举,它即使不能完全被认为是选民广泛参与下的直接选举,也应该是一种以直选为基础的复选制度。
【关键词】美国总统选举;间接选举;直接选举;“胜者全得制”;复选制度
中图分类号:G6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2051 (2019)05-009-01

        关于美国总统的产生,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Ⅰ第41页是这样表述的:“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而实际上每到大选之年,美国选民都会表现出很高的参与热情,纷纷到投票站投下神圣的一票,选择自己心目中理想的总统,很多投票站前会排起长龙,俨然一幅直选的景象。那么,美国总统究竟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呢?
        要弄懂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搞清“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是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而“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是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通过套用这两个概念,我们就来看一下美国总统选举到底是直选还是间接选举,或者两种选举方式的性质兼而有之。
        根据1787年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即“各州应按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举人和每人所得票数,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1]也就是说,先由各州议会选出总统选举人,这些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代表全体选民投票选举产生总统。因此,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现在的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全国50个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即超过270张即可当选美国总统,根本就不需要考虑普通的美国选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美国总统确实是间接选举产生的。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时值今日,伴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总统选举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一,如今的美国总统大选由多轮组成,即第一轮由选民直接投票;第二轮类似于地域选举,由选举人团成员代表各州投票;如果还不能过半数的话,则进入第三轮的国会选举,由各州在国会的议员代表本州人民投票,一州一票,过半者胜出。其二,渗透于大选中的“胜者全得制”(“the winner take allsystemor winner take all,loser take no things ystem” [2])而不是“比例代表制”原则, 即“以州为选举区,凡在该州得比较多数票的政党,即能囊括全部选举人” [3] (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按得票率分配选举人票外)。也就是说,总统选举人的选票,不是按所得选民票的比例来分配选举人票,而是一定要按照州内直选的票数来决定全部投给哪位总统候选人。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共有55张选举人票,若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在加州得到选民支持票数超过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哪怕只多一票,那么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选举人票,即全部的55张都归共和党所有。这些变化,并不是在近几年才出现的,而是自美国建国伊始,美国人民在尊重宪法精神和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就已经做出的适时调整。以“胜者全得制”为例,它不是哪一天由政府发布法令规定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步地自然地形成的。“美国学者一般认为,在1800年……‘胜者全得制’就逐步形成了” [4],而且作为适应选举的一种原则被保存下来并延续至今。透过这两个变化,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美国总统大选尽管分为三轮,但以首轮的选民直选最为关键,第二轮就是走过场而已,表明各州一致,平衡地域差异,第三轮只是在前两轮都搞不定的特殊情况下才会启动,如果算上副总统选举的话,它在历史上仅出现过三次;第二,所谓的选举人间接选举总统只是个形式,各州的选举人票投给哪位总统候选人完全是由选民直选的结果来决定的,选民的直接选票一旦确定,总统选举的结果就出来了,不受其它任何因素的影响。从这些来看,美国总统选举根本就不是什么选举人团选举总统的间接选举,而是带有强烈的直选色彩。
        因此,对美国总统的产生方式不能仅用一句“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来概括,这是一种误解,它既违背了史实,也不符合现实,仅仅是浮于表象之上的浅层次认识。同样,美国总统大选也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选民直选,而是规定了多道程序,蕴含了美国人民的政治智慧,在体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也兼顾了少数的利益,从而维护了美国政体与政局的稳定。所以,我个人以为,教材的观点值得商榷,美国的总统选举不应该简单地表述为间接选举,它即使不能完全被认为是选民广泛参与下的直接选举,也应该是一种以直选为基础的复选制度。
参考文献:
[1]《美利坚合众国宪法》[Z],1787年。
[2]陈鹏仁:《美国总统选举与政治》 [M],台北市水牛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六年,1968年。
[3]林修坡、李茂春、叶智诚:《外国政治制度与监察制度概要》 [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4]刘玉霞:《美国总统选举面面观》 [M],北京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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