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仁德 焦国嵩 马立科
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青岛266000
摘要:近年来,社会进步迅速,我国的环境工程建设的发展也有了提高。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基层环境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有力措施。在新常态下,环境执法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安全也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
关键词: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困境;出路
引言
充分利用农村各项资源和优势,将农村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达到振兴农村的目的。在农村经济社会突飞猛进发展的背景下,环境容量越来越低,部分农村地区因为生态环境被破坏,从而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农村地区无论是与农民生产生活,还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时解决其中存在的不足,通过法律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村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1新常态下环境执法的重点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办法》相关规定和精神,基层环境执法部门主要承担以下重点环境执法任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企事企业单位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2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困境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最后一公里”,与社会环境建设息息相关。由于环保意识未全面普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漏洞,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部分地区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不足,其困境体现在以下几点:
2.1对环境保护认识较浅显
在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中,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均存在环保观念薄弱问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较为浅显。就政府部门而言,部分地区的基层政府将经济发展为重点,为招商引资,允许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进入辖区。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将区域工程污染管理为重点,缺乏对日常管理的重视。例如,某环保执法部门在进行湖泊管理时,将湖泊水利工程为监管重点,在民众非法捕捞、乱丢垃圾方面的监管不到位,引发更多环境问题。就环保执法相对人来说,面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基层群众,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表现出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向湖泊中倾倒生活污水等现象,加剧环境污染;点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虽然我国大部分企业均能够落实环保责任,根据排放标准控制生产,仍有企业为获取更多利益,加大生产,进行违法排污,并在环保执法工作中推卸责任,导致环保执法难以高效开展,影响污染治理效率。
2.2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内容不全面、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就内容不全面而言,现行政策法规以环境保护禁令为主,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较少,且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违法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政策法规失去警示作用;就指导性不强而言,现有立法仅在水环境防治方面出台相关细则,废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例如,对于居民生活常见的生活噪声污染,公安部门难以顾及,而法律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处罚的权利,导致生活噪声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建设途径
3.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具体来讲,可通过广播、电视、实地会议等进行持久的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帮助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义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加强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观念与法制意识。其次,倡导农民在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与监督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当然,相关部门在拟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过程中,也要参考广大农民的宝贵意见。最后,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培训,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高效、持续开展奠定基础。
3.2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弥补我国目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空缺,特别是在农村生态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大农村地区特有基因资源与物种的保护力度,有效降低或者避免外来物种对地方生态造成影响。针对污染扩散、光污染以及城市污染转移至农村等问题,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填充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加强完善与优化环境程序法制度。针对以往的环境程序法来看,对于环境诉讼案件要求较为严格,这也导致环境受侵害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很难通过相关法律去实现。针对此类问题,还需要降低环境诉讼标准,促进环境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二者之间的有效连接,以此来实现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的良好沟通,为合理解决环境诉讼案件提供协助。针对环境纠纷案件来讲,若想维护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体系,当然,也要确保环境质量标准满足地方生态发展水平。除此之外,基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立法力度,妥善解决与环境保护相关问题。
3.3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的加强来讲,可通过以下两点去实现:首先,统一执法机构。现阶段,环保部门普遍存在职责模糊、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还要构建特定的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切实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制约体系。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普遍以上级环保督察为核心,若想调动更多主体积极参加到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完善与优化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同时,拟定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环境保护督察机构的设立具备法律基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协助。
3.4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
针对跨区域污染治理问题,政府部门可通过行政隶属改革,优化环保部门的组织设置。目前统一认证的改革方式为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下的环保部门,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采取领导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下,垂直管理可避免地方政府部门过于干预基层环保执法工作,赋予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更多的权利,使其敢执法、严执法。在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实施中,政府部门可借鉴金融机构或海关机构等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环保工作特点,保障垂直管理模式的有效落实。同时,政府部门可设置跨行政区的环境管理机构,在各个地区设置环保委员会,结合区域特征,决定环保委员会是否具备执法权限,保障基层环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实现针对性环保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成效,切实保护当地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在工作理念、政策法规、工作落实、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结合上述困境,其相应出路为:深化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认识、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保障,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度与广度,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叶渊茂.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探究[J].四川水泥,2019(06):126.
[2]张瑞霞.探究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J].水能经济,2017(0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