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都有相关规定,并适用统一法定刑。对于毒品运输罪的量刑规定,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主张死刑限制,有的主张死刑废止。在以人为本治国和国际社会呼吁人权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死刑废止也在逐渐施行之中,而毒品犯罪的量刑应该综合其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不应只看毒品数量。考虑到毒品运输罪犯在毒品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其危害性不如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危害性大,论者认为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有其可行性。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可行性
前 言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罪行之一,对毒品犯罪的量刑较重1。运输毒品犯罪的发案比较多,我国对其最高量刑是死刑,而量刑的标准多依据毒品数量的多少。运输毒品在制毒、贩毒、贩卖毒品的环节中处于中间运输环节,没有涉及被害人,真正造成的社会危害没有其他三个环节严重,最高量刑为死刑不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量刑标准,也不符合以人为本治国的目标,而且过于注重对毒品运输罪的重度量刑,容易让制造毒品等环节的犯罪放松警惕,不能从根源上打击毒品犯罪,死刑对他们的威慑力也会下降。因此,论者认为运输毒品罪死刑有其废止的可行性。
一、现阶段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的争议
运输毒品罪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共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347条,最高的量刑为死刑,在立法之初,对这条立法规定的不同声音便一直存在2。随着我国死刑限制并逐步废止政策的实行,各界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争议也一直存在着,有的主张废止,有的主张限制。
主张毒品运输罪死刑废止的观点认为,第一,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因为其处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环节中的中间一环,犯罪过程中不存在被害人,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还没有向社会扩散,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其犯罪情节相较于其他毒品犯罪要轻;第二,从主观恶性来看,运输毒品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比较高的运输费,主观恶性比较小,量刑死刑不符合刑法目的;第三,在毒品的系列犯罪中,运输毒品的罪犯属于从犯,不应当让其承担主犯的罪行;第四,我国的刑事政策主张宽严相济,废止毒品运输罪死刑,严惩毒品犯罪中的主犯,如制造毒品的罪犯,符合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第五,有的观点认为,在没有查明整个毒品相关案情时,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认定是无罪3。因此,运输毒品罪死刑没有存在的必要。
主张毒品运输罪死刑限制论的观点认为,第一,毒品运输的案发率极高,虽是中间环节却是使毒品得以流通的重要方式,为了足够震慑毒品犯罪,在一定时期有保留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必要;第二,由于毒品运输过程中没有涉及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恶性小,同时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应当加强对运输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对其量刑要倾向于财产刑、自由刑等,而不是最高量刑死刑,这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法治发展趋势;第三,限制毒品运输罪死刑能直接减小我国的死刑规模,并且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主犯4。这是毒品运输罪死刑限制论的依据。
二、现阶段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的困境
我国刑法中对于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罪行规定,可以对毒品犯罪处以死刑的情形共有五种,其中关于毒品数量的情形规定较受争议,即根据毒品的数量量刑,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判处死刑5。根据毒品数量量刑,这样的量刑情节不符合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关于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运输毒品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从属性的犯罪行为,在对其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以及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量刑不得高于行为人的罪责,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从轻的情节,综合考量,即使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超过了死刑的量刑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6。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于运输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的态度更加慎重了,因此,现阶段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一定的困境。
三、废止毒品运输罪死刑的可行性依据
考虑到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情节,在毒品犯罪中所处的环节等问题,废止毒品运输罪死刑容易为大众接受,不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混乱和法律混乱,因而,毒品运输罪死刑废止有了依据。
(一)运输毒品罪属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公众容易接受
现今社会,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对于法令的执行是有重要的影响力的,想要有力地贯彻法令的执行,该法令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7。
如果做不到让公众心服口服,那么法令的执行不会取得特别好的效果。我国民众对于毒品有着较强的厌恶情感,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深受毒品危害,打击毒品已经上升到了关乎国家命运的高度,打击“毒品战争”是一场全民战争。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公众对于运输毒品犯罪的容忍力有所上升,因为,在运输毒品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在毒品犯罪环节中属于中间环节,罪行远没有制造、走私毒品等犯罪情节严重,有些运输毒品的罪犯被生活所迫,只为了图取毒品运输较为高昂的运输费用,容易引起公众的同情心理,最高量刑死刑的刑罚过于严重,应该给他们法律上的惩罚,也应给他们该过从新的机会,这样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8。公众较大的接受程度也减小了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阻力,为其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运输毒品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废止死刑不会带来严重社会后果
运输毒品罪行中没有被害人,由于没有被害人的存在,废止死刑时,也不存在被害人权益没有被得到维护的现象,因此,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废止不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9。有些公众担心死刑废止会让犯罪分子更加无所忌惮,但是司法部门应当让公众明白,适当的惩戒和教育才能让罪犯改过自新,而过重的量刑只会让罪犯走上更加严重的犯罪道路,不顾生死,枉顾人命,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如果能够对运输毒品罪犯采取较为宽大的处理,他们可能会在政府的感化教育之下,从新做人,而不是向着更为严重的制毒、走私毒品方向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安全是有利的。
(三)运输毒品罪不是毒品泛滥的根源,废止死刑不会引起法律混乱
运输毒品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造成毒品泛滥的根源还在于广大的毒品市场需求,没有买卖,毒品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制毒、贩毒、走私毒品的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制裁,从根源上解决毒品泛滥的问题10。运输毒品的罪犯只是从犯,不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当然,在量刑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这样才能让判决更有说服力,让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更有说服力。
四、结语
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对于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废止,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人们对于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没有受害人的毒品运输罪死刑的废止有了较强的接受能力,使死刑废止有了可行性,但是,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因为死刑的废止就一律从轻处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死刑废止的善后工作,才能使死刑废止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赵秉志,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法学杂志,2013,34( 05) : 1 -12.
[2]曾粤兴,蒋涤非.毒品犯罪若干刑罚问题新议———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视角[J].北方法学,2007( 03) : 75 - 85.
[3]魏汉涛.毒品犯罪死缓的司法偏差与匡正———基于100份死缓判决书的分析[J].现代法学,2018,40( 05) : 145 -158.
[4]莫洪宪,薛文超. “厉行禁毒”刑事政策下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废止[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2):48-54.
[5]贾银生.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兼评《武汉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J]. 西部法学评论,2016(03):73-83.
[6]李卓然.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废止[J]. 法制博览,2019(05):170-171.
[7]周宇蕾.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存废[J]. 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11):43-46.
[8]赵秉志,阴建峰. 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 法学杂志,2013,34(05):1-12.
[9]张洪成. 运输型犯罪废止论——以运输毒品罪为视角[J].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03):41-45.
[10]靳澜涛. 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检讨与限制[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18(02):8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