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 福建省 连城县366200
摘要:价格争议调解具有程序简明、省时省力的特点,是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目前我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各地区虽加大力度推动调解工作开展,但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将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优化策略。
关键词:价格争议调解;社会稳定;政府职能
日常生活中,人们遇到经济纠纷时通常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法律程序过于繁琐,不仅成本高昂还持续时间长。而价格争议调解可以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等问题,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近年来,大部分地区加强了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化建设,但仍存在不足,需要各地区政府不断完善,以最大限度发挥价格争议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用。
一、价格争议调解理论基础
调解是指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疏导,进而化解矛盾的过程。调解主要包括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价格争议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其理论基础主要由责任政府、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组成。
(一)责任政府
价格争议调解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府对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价格争议进行合理调解,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可以帮助政府树立威信,得到人民的信任,同时也可以加强政府对民情的了解,进而为人民提供更贴切的服务。社会主义时代背景下,政府应逐渐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优化自身的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责任政府形象[1]。
(二)公共服务
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公共服务具有不一样的看法,所以公共服务至今没有形成统一定义。但各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定义中有一个共同点,即公共服务属于一种特殊产品,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特殊主体密切相关。显而易见,调解市场价格争议和价格纠纷的主体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属非物质服务,是社会其他组织无法提供的。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常来说,价格争议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在此过程中向当事人解释普及价格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疏导、劝解等方法,促成当事人友好协商争议问题,并达成一致。如果政府部门对价格争议问题处理不妥善,很有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于此,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需要政府建立专门行政调解机制,还要合理借用社会力量,构建起多元化化解矛盾工作体系,以满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价格争议调解不足之处
(一)价格争议调解法制体系不健全,缺乏实效性
至今为止,我国有50%以上的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还没有制定价格争议调解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而且,现有规章制度内容简单,体系不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普遍采用堵漏洞式管理手段,无法满足实际问题需求。
(二)调解机构不健全,调解员能力欠缺
目前,各地区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认知存在差异,有的地区重视此项工作,有的地区还未开展。而且价格争议调解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导致很多地区的价格调解员是其他部门的兼职人员。另外,很多地区的价格争议调解部门是为应付上级而存在,工作人员缺乏工作能力,专业素养较低,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不利于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价格争议调解缺乏权威性
价格争议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备司法调解的强制执行力,若调解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价格争议调解虽具有一定职权,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性质,也并非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最终协议,其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无形浪费我国行政资源。
(四)价格争议调解缺乏社会认知和影响力
我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开展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各地区坚持不懈的进行宣传,以提高价格争议调解的社会认可度,但并未取得显著效果。大部分人认为价格争议调解不够权威,如果调解后的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调解结果,就无法按照调解协议执行,还需要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如此费时费力,倒不如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强化价格争议调解的措施
我国各地区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进度不尽相同,有的地区经验充足,调解效果较为显著,有的地区还处在起步摸索阶段。但总体来说,价格争议调解的执行程序相对简单,与司法程序相比省时省钱,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手段,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进步发展。
(一)制定价格争议调解法律法规,完善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关于价格争议调解法律只有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而价格法并未涉及价格争议调解相关内容,价格管理条例又缺乏对价格争议调解的详细操作规范。并且,我国大部分地区政府对价格争议调解办法处于空白状态[2]。因此,各地区政府应加强价格争议调解立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依法起草规范性规章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细则,提高相关制度实效性。
(二)完善调解机构,提高调解员专业素养
虽然价格管理条例和各地区的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中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但为了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效率及质量,应构建专门调解机构,建立直接面对基层的工作网络平台。一方面,各市区、县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部,由专人负责调解市场中出现的价格争议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特点,在人流密集的地点建立调解站,定期举办价格争议调解宣传工作,提高影响力。同时,也应成立专业调解队伍,培训调解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规范工作人员调解方式,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专业化。
(三)提高调解工作权威性,优化调解工作流程
我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调解应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求双方达成调解,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愿景来看,这一模式并不适合社会情况。而我国国务院是主张政府相关部门主动进行调解,因此,各地区政府应建立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调解机制,增加各类调解主体的互动,提高调解工作权威性,节约行政资源。并且,要吸取学习先进地区经验,不断优化调解工作流程,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3]。
(四)大力宣传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影响力
我国各地区政府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关工作开展力度也不同,很多处于摸索阶段的地区人民并不熟悉价格争议调解,普遍缺乏认可度,在此情况下,应加强价格争议调解的宣传力度,提高价格争议调解的社会认知影响。首先,可以充分利用时代发展的便利,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发布价格争议调解的相关内容,让群众了解何为价格争议调解以及价格争议调解的好处。其次,可以制作宣传资料,通过知识公告栏等渠道展示给群众,让当地居民逐渐了解并认可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的进步发展,增加了社会经济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加强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始终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法制体系建设方面,还是实施细节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不断探索有效解决方案,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实效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朝凤.关于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政策思考[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01(03):58-62.
[2]黄明涛.我国价格争议调解:现状、问题与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01):21-24+47.
[3]吴瑞杰. 浅谈新形势下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以山东临朐县物价局为例[J]. 投资与创业, 2018, 000(002):23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