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工程施工企业纪检组织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蕴含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和实践要求,做到深化运用、贯通运用、规范运用,切实履行职责使命。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运用“四种形态”,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一)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自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通过教育大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极少数的层层努力,通过抓早抓小的智慧,让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防微杜渐,防止走向违法深渊。“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发现违纪问题,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已经构成违纪的问题都要及时处理,该纪律处分的及时作出处分,该组织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决不能让干部在纪律防线与法律防线之间作“自由落体”运动。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不处理,也不是严重问题轻处理,而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早处理,按规定处理。
(二)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思想教育从严、党内生活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干部管理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细处、严到实处。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轻到重,层层设防,把纪律贯穿于管党治党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管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注重从严执纪与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结合,注重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注重严管干部和关心干部相结合,使批评教育、约谈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成为帮助教育干部的有效方法,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充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热情关心和爱护,不断提升企业管党治党水平,激发和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实施党的纪律的过程进一步细化,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是我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如同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一般疗法。惩治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以来,各级企业在实践探索方面不等不靠,结合自身实际,拿出了举措,开展了研究,不断加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但还较为突出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四种形态”运用的责任不明确。目前,有的企业认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党委、纪委共同的责任;而有的企业则认为运用“四种形态”主要是纪委的职责,与的党委关系不大等等。之所以存在这方面的分歧,是与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惯性思维分不开的。纪委的基本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因此,一些企业和党员干部一谈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认为这是纪委的事,而忽略了党委的监督主体责任,导致一些企业纪委目前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
二是对“四种形态”理解把握参差不齐。当前,每个企业对“四种形态”在思想认识和把握上不同步、还有差异。有的企业小错重处,把纪律处分当成包治百病的“神药”,对党员的轻微违纪问题一律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有的为了追求立案数量,将不应立案的予以立案,削弱纪律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有的企业大错轻处,以诫勉谈话等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甚至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等。有的企业认为应抓早抓小、层层预防,通过努力,使第一种形态运用比例自然提升;而有的企业不结合违纪事实,一味提升“第一种形态”运用比例,对问题线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随意降低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对“四种形态”之间转换把握不准。一些企业不能正确把握“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制度和纪律的支撑。一些企业对转换条件不明不白、心中无数,对如何界定违纪行为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如何界定符合从重加重情形,及如何界定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如何界定符合从轻减轻情形以及符合“三个有利于”等容错纠错相关规定,存在把握能力不足的问题,以至于在具体运用中随意处置、含糊处理。另外,大部分企业虽然认识到“转换是双向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只是更多的由重往轻转换,没有对一些适合由轻往重转换的违纪案件作出恰当处理。
四是对“四种形态”运用担当精神不够。从党员干部的维度看,主要体现在不敢直面矛盾和问题,没有勇于担当的气魄,或缺乏善于担当的能力,不少人甘当“甩手掌柜”,把“一岗双责”抛在脑后,特别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放任自流,不愿、或不敢红脸出汗,不能及时加以提醒和警示,导致问题蔓延和扩大。从纪检干部的维度看,有的纪检干部当好人,怕得罪人,抹不开面子,存在无原则从轻处理的倾向性思想,有意强化第一种形态的保护作用,甚至把应当使用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处置的情形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弱化了纪律惩戒效果。党员干部对管理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管不顾,纪检组织对于违纪问题随意降低标准,两者都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其本质都是担当精神不够的问题。
三、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几点建议
党委、纪委都要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应切实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抓住“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这个根本。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一定基础”可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基础上,对于此类问题,党组织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党员干部应履行好“一岗双责”,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纪检组织应落实好“一案双查”,倒逼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地。另一方面是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此类问题,各级党委要给予足够支持,纪检组织要主动出击,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切实落实执纪审查职责。
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这个原则。这是新时代纪检工作的生命线。运用“四种形态”,前提是不能脱离全面从严治党这个要求。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问题线索和违纪事实,一是一、二是二,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发现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审查调查查证多少问题就应处理多少问题,监督执纪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应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要强化精准思维,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不能马马虎虎、粗枝大叶,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
三是要把握好“互相转换”这个关键。实践好“四种形态”,务必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转换,这是一个难点,需要积极探索和认真把握。首先,要用好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条款,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形。其次,要充分考虑客观因素,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与经济交织、“三类人”等问题,减轻、从轻处理应从严把握;对认错态度好、影响不大、挽回损失、主动退缴、不具备普遍性的,可认定具备由重到轻转换的最基本条件;在时间节点的掌握上,十八大之前只要不是必须给处分的,重在教育;十八大之后,要坚持越往后越严,要把握好“逐渐递进”这个过程。再次,要突出人性化,对临近退休、工作交接前后、身体状况原因等可给可不给的,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理,同时,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和后果影响,作出恰当处理。
四是把第一种形态作为关键,把功夫用在平时。“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一连串的动作和状态,生动形象,含义清晰,有严肃严厉而又不失善意的批评,有直截了当而又不面折人过的提醒,有猛击一掌而又不重创致伤的告诫。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了从严治党就成了空话,只有层层设防,工作前置,后几种形态才会越来越少。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要把功夫用在平时,要做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发现一般问题线索应与本人见面及时关心提醒干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
五是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党委需强化责任担当。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的工作,更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党委务必态度坚决,注重日常、抓早抓小,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党委在实践“四种形态”方面不能当“甩手掌柜”,应与纪委研究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责任分工、方式方法、转换规则等,做好纠偏的同时,更好地指导企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提升实践运用的精准度。
“四种形态”是一条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只有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正确掌握,并善于运用,党员干部才能逐级对违纪行为层层防治,才能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的目的,才能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