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丹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312000)
摘要:建设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是浙江探索省域、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创新举措,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浙江的又一创新成果。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在融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困难和问题,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矛调中心的职能定位,全方位思考入驻矛调中心之后如何更好地融入以及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大调解;矛调中心;检察职能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期和机遇期,社会转型使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在社会治理格局上充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调动社会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共同参与到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和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努力实现中国社会新时代下的共建共治,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从而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枫桥经验”的内容之一就是鼓励大众充分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实现共治共享。建设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正是发源于浙江的“枫桥经验”沐浴新思想、回应新使命的新成果。
一、检察机关12309入驻县级矛调中心的现实意义
县级矛调中心是浙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信访、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等一系列重要思想的重大实践成果,也是进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时代,浙江探索省域、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创新举措。2019年初,浙江省委将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作为重点改革突破项目。到2019年底,按照信访问题和矛盾化解“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的要求,全省建设县级矛调中心工作已经全覆盖。县级矛调中心的基本定位是信访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社会治理事件处置、社会风险研判等“三位一体”的平台。立足县、镇、村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构筑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机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诉调、警调、检调、仲调、专调、访调等多种模式衔接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拓宽解纷渠道,最大限度整合各方资源,加快实现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最多跑一地”。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践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政法主体,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格局中具有打击犯罪、法律监督、检察调处等职能,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重大职责,运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力,依法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规范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利用检察信访、控告、申诉等职能,充分了解并合理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收集社会不稳定因素线索,息诉罢访;依托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利用社会救济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因此,县级矛调中心的三大类工作任务与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以及加强检察监督上都有紧密的关联。
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矛调中心后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主办、参与涉法涉诉特别是涉检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配合、参与社会治理事件处置、社会风险研判工作;受理、分流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承担“件件有回复”的工作任务,服务、保障“诉讼违法与公益损害举报中心”的有效运行;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案件,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发挥联系群众优势,收集、反馈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化解矛盾、监督办案的有利条件,做好释法说理、案结事了等针对性的检察宣传、法治宣传工作。可以说,基层检察机关12309入驻矛调中心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全新的开放式、互动式窗口,触角向基层延伸,让基层检察工作更接地气、更有生机,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对检察机关来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矛调中心将成为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工作宗旨的重要阵地。建设和使用好县级矛调中心,让县级矛调中心成为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终点站,根本上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以更方便经济的方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落实“枫桥经验”精髓,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践证明,要更好地发挥矛调中心的作用,就要发挥矛调中心功能、力量集成优势,更加把工作重心从中心连接到乡村、社区。基层检察机关12309入驻矛调中心,使检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真正走向了社会,走进了群众,走向了协同,并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一起走向基层一线。这样的检察工作与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就能够有机统一,既没有了距离,也丰富了方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心工程。
第二,矛调中心将成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阵地。现实中,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因此只有打通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市域治理现代化才能落地见效。检察机关12309入驻矛调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检察监督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检察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的短板会有所克服,单打独斗、封闭关门的办案方式会逐步改变。基层检察机关会主动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与其他法治力量的协作配合和学习借鉴中,检察监督的能力将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每调处一个纠纷、化解一次矛盾、办理一起案件,都将成为扎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亮点。
第三,矛调中心将成为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的重要阵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其载体主要就是把检察案件办得质量更高效果更好。12309位移到矛调中心,极大地拓展了检察监督的线索途径、丰富了检察办案的内涵和方式,搭建了检察办案的社会化平台,使检察办案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灵活,特别是在方便群众参与、监督、检验检察办案中,检察办案的质效会更有保证,加强检察监督会更有动力。12309入驻后作用发挥得越充分,就越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就越能积极促进浙江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的实体化运作。
二、检察机关12309在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中的职能定位
县级矛调中心是构造“大调解”体系的实践体现。“大调解”机制是随着新时代社会矛盾形势变化,矛盾多元化状态出现,纠纷类型复杂多样应运而生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大调解”格局下要求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公检法司及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将发生在本部门或领域的社会矛盾就地化解,不要上交矛盾或转移矛盾。就检察机关而言,作为“大调解”体系中的一员,适应矛盾复杂多元的社会环境,优化检察权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行使,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发展,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检察机关12309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后的职能定位需要明确。
1.在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中,服务、合作和促进应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定位。基层检察机关在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后,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通过检调对接等机制融入大调解格局,与其他调解机构紧密联系,通过交流经验、工作研讨、相互协作、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工作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盲点,提高当事人合法维权办事的意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达,建立起各方平等协商的机制。在合作的理念指引下参与检调对接,以自身职能优势确保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或调解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2.在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中,检察机关应当借助调解平台,在法律框架内,以调解的方式促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当事人民事诉求利益的最大化。有效推进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促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真正认同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从而达到了节约诉讼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在正确把握当前社会纠纷总体形势的基础上,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注入法治底色,共同营造大调解新局面,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3.在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中,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利用中心资源促进和谐司法,发挥检察工作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基层检察机关应当依托县、镇、村三级矛调中心,延伸控申、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职能,将检察工作窗口前移,以便及时发现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将发现的各类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根据管辖及时分流至主管部门,始终秉承“大调解”精神,不让任何一个社会矛盾在调处后激化。在执法办案中将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结合起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融合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审查案件借助平等对话的平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供直接对话的机会,在充分保障本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从惩罚向矫正的转变。检察机关还应当发挥在矫正行政违法行为、畅通行政救济渠道、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等方面具有优势,对申诉人提起的民行申诉案件进行调解,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针对符合调解要求的案件,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在检察官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调处,达成和解协议。视案中受损关系修复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等事实,对案件选择适用起诉、不起诉或撤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方式。
4.在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中,检察机关应当以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12309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职能的综合性窗口,作为全院性的入驻机构,还应当以中心为依托,开展面向基层的乡村检察、巡回检察、片区检察官等基层检察工作,定期走进基层、走进企业、走进群众,上门宣传法治、释法说理、听取诉求,更主动地为群众服务;落实“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矛调中心开展的检察听证工作,特别是检察环节终结性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等工作,使中心逐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又一个重要阵地。此外,还应当参加中心统一组织的联合接访、应急处置、专门调查、专题调研等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群众利益,有利于调处、化解矛盾,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的工作。
三、检察机关12309入驻县级矛调中心的机制完善
检察机关12309入驻县级矛调中心是一项新生事物,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但仍处在起步阶段,必然会遇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全方位思考12309入驻矛调中心之后如何更好地融入以及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问题。
1.建立统一运转流程模式。依托矛调中心,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要建立12309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衔接机制。同时,根据检察机关职能及检察工作具体实际,加强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有必要在矛调中心内设立专门的检调对接办公室,构建融入大调解格局中的检察机关专门调解模式,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捕诉等部门一般性调解案件的调处;有影响力或者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涉检案件的调处以及与政府信访、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2.完善检察机关调解监督机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最神圣的职责就是法律监督,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内部监督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强化检务监督约束力,以规范“检调对接”运行;扩张法律监督辐射力,以规范和引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社会调节机制。探索和建立对公安机关调解,法院诉前、诉中、执行等司法环节调解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流程更加便捷规范,调解结果更加合理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把“四大检察”监督职能融入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当中,把检察监督优势,打造成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最优、最强通道。依托矛调中心平台,借助指挥中心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挖掘公益损害、诉讼违法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违法犯罪线索,主动作为、主动有为,扩大举报中心的影响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3.完善配备支持保障体系。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矛调中心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诸多硬件条件作为铺垫,人力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时限等问题要予以考虑,因此配备强大的支持保障机制势在必行。应当选派有群众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到矛调中心工作,专职从事涉检案件调处工作,确保专人专用;参考检调对接案件数量、标的额、人数等指标,由政府财政对检察院经费进行适当补偿,确保检察院全方位深入参与检调对接工作。
4.建立中心协调联动机制。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并非仅检察机关一方主体,而是一个多方参与的综合工程,由于参与其中的相关部门之间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因此统筹、协调联动是难点,如处理不当,则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入驻县级矛调中心之后,形成由党委、政府为主导的,以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强化诉调、警调、检调、仲调、专调、访调衔接配合,整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打造联合调处、多元化解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模式。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实行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督办。建立协调联动的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召开矛调中心进驻单位工作例会,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综合会商,对辖区内社会矛盾风险形势定期研判。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内的各部门、各组织,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召集案件相关各方代表,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加入,见证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提升调处结果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力搭建资源集成、条块协同的实体平台。
5.抓好入驻队伍素质建设。入驻矛调中心后,检察干警与其他入驻单位的人员共同办公,检察工作水平和队伍形象会直接展示在群众和其他执法、司法人员面前,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检察服务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以绍兴越城区院为例,在入驻矛调中心后组建了多个检察调解团队,由资深的检察官、业务骨干组成,在矛调中心或下沉到乡镇开展12309牵头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案件听证、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等工作,有利于提升基层检察人员社会工作、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素质能力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培养群众工作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专业能力,培养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专业精神,培养心怀群众、敢于担当、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业操守,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检察信访工作队伍,让12309在矛调中心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