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发表时间:2021/1/28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10月30期   作者:刘丁源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诸多的一般条款
        刘丁源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诸多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外延较为广泛,它指的是法律中不具有确定性内涵,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法律规定。有点形似于刑法典中的空白罪状,其含义较为广泛和抽象。一般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可以将具体的化为抽象的,使其更加具有法律上的实践意义与价值,通过一般条款来将不确定的概念规定具体的行为要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许多的抽象要件,一般条款不仅可以对其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作为一个开放式的条款,其适用范围是非常广的,对于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加以认定。

        [关键词] :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开放式

        一: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存在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它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包含的领域非常广泛,工商业中的竞争环境存在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其内涵外延非常庞大。同时反不正当竞争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立法者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行业来保护其法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灵活性的一般条款来辅助其运行。不论是经济世界还是竞争环境,都不可能存在着一成不变的情况,在经济发展迅猛的当今时代,其市场变化只会越来越迅速。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在这种变化多端的环境中,需要着自身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来调整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而一般条款作为一个开放式且外延极为广泛的条款,自然可以灵活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经济环境。不仅在经济发展需求高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着一般条款,大部分其他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广泛存在着一般条款,可见其存在性也得到了世界诸多法学家的认可。其原因不仅在于一般条款自身的特殊性,更是其特殊性与创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初衷的结合。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中的基本原则在于对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的维护,而法院或执法机关无法在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中面面俱到,因此这就需要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与灵活性的条款来调节其环境。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同一般条款一样,具有弹力性和延展性,两者在特点上可以相互契合,既明确一般条款,又规定其法律责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规定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款第一条的基本原则即为典型的一般条款规定,基本原则属于市场交易环境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同时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具体性。其概括性体现在数项基本原则中,具有着一般条款的性质。

除此之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中也存在着一般条款的影子,该条款确定了不正当竞争的外延。在本条款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还具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兜底的作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院的角度而言,即便是该条款没有实际确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也可以从事实从认定并追究其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它的具体规定,则是一般条款抽象性到具体性的结果,是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的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天第二款更类似于兜底条款的角色,在其它具体规定无法触及的范围内,就由一般条款性质的规定对其做出补充追究责任。在不能被具体规范处理的情况中,一般条款作为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可以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案件进行处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操作中,各种新因素会不断出现,而具体条款的规定不一定能跟得上实践中调整的速度,法律的调整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一般条款在此从抽象角度已经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概念,有利于具体司法的实践。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定也属于典型的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富有抽象性质的概念,而在条款中不仅从抽象的角度解释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也从具体条文上对其加以确定和丰富。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基本原则的区域经常被其视为一般条款,这种说法其实不够严谨。一般条款与基本原则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一般条款由立法者直接写入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而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基本原则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规范,基本原则能在各个具体规范中得以体现。基本原则不仅仅通过有形的方式存在于法典之中,还能通过无形的方式体现在各种法律推理之中,基本原则即便不通过实质条款表现出来,也能在其他的具体小条款中得到体现。基本原则同一般条款一样,也是对其具体法律实践的总结和提升。除此之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一般条款可以直接被法官引用作为裁判判决的依据,而基本原则作为较为抽象性的原则,是难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与一般条款相比,其基本原则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在需要具体细节的司法实践中,仅有高度概括性的原则是难以裁判案件的。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色彩有利于进行法律推理或逻辑判断,但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但在整体范围的涵盖上,基本原则的覆盖范围要大于一般条款。由于基本原则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基本原则不仅能在某一个法律部门或某个类型的问题中得以运用,更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刘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2]朱岩《民法典一般条款研究》
        [3]吴宏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制度发展》
        [4]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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