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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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往往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有多方面的原因,常见的是发包人因资金支付缺口而找理由拖延审核,但大都还是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或未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或工期延期手续造成的。本文通过工程实践总结,对常见的工程结算风险点以及对应防范措施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施工企业;竣工结算;风险点
前言: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内规定所承包工程的全部内容,经建设单位、监理验收质量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出具竣工报告后,进行最终的工程款竣工结算。当施工过程中产生现场变更签证,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定额及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来计算,因此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过程。竣工结算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造价,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搞好竣工结算审计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一环,对于承包商来说是实现自己的预期利润,避免损失的重要步骤。
1、概述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但很多项目工程结算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一些项目竣工结算拖延一年以上甚至数年之久,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经工程实践总结,常见的工程结算有以下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2、常见工程竣工结算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2.1 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工程结算款被延期支付。导致施工企业无法主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期间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內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内部建筑工程可按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提前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市政公路工程可按路基、排水、桥涵、路面等阶段提前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以便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总决算。(2)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2.2 竣工结算资料收集整理不完整或存在瑕疵
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发包人以此为借口故意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企业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施工项目部是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主体,公司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资料、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索赔、与工程结算有关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甲供材明细、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图及竣工图、结算书等。
上述资料应准确、详实、全面,能完整记录、反映或证明整个工程造价发生内容,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做好签收记录,签收记录需要能证明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施工企业保存好签收记录。
2.3 发包人拖延审核或寻找理由拖延审核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间内及时审核或委托审价,导致工程结算被延误,进而延误收取工程款,甚至导致工程款难以收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审批完成。要注意防止发包人以不合理的借口或理由拖延审核;对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问题,尽量依靠行业调解机制达成一致,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造价[2016]20号),起到了很好的调解作用。
防范措施:(1)落实专人,主动与发包人和造价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核对;(2)适时发出加快结算的催告函;(3)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相关法律分析,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2.4 不按招标备案的合同而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结算
备案合同效力优于未备案合同,当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其结算价款低于备案的合同结算价款时,若施工企业根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制结算书,并与建设单位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则无法另行主张按照备案的合同结算。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依据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编制结算书,如发生审价单位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出具审价结论,则应及时、明确地提出书面异议,不予确认。
2.5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被否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在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但施工企业继续和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行为表示继续进行结算,已经提交的结算文件不视为被发包人认可。
防范措施:若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则施工企业不要再与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而应直接要求发包人按提交的结算书中载明的价款予以支付。
2.6 未及时发函催告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未催告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导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置程序缺失,相应权利不能及时行使并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因此超出行使期限而完全丧失。
防范措施: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应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结语:综上所述,通过列举的常见施工项目竣工结算风险点,并对风险点防范进行了浅析,提出了初步的防范措施,希望能为企业合同管理、结算管理、成本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提升企业的成本管控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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