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发表时间:2021/2/2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30期   作者:赵然
[导读]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格权是属于人权的范畴
        赵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102600
        内容提要: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格权是属于人权的范畴。在当今社会,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然而,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中,无论在理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上都不能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群体,我国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现如今还存在不少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未成年人正处在一个成长时期,不只是身体的成长,还有思想的成长,正因为如此,他们往往想要摆脱父母亲人以及学校的老师所带给他们的束缚和限制,然而,由于他们缺乏知识和社会经验,他们处理事情的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弱。未成年人在平日的生活当中即使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别人的侵害,他们也不能来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使自己得到应有的保护。未成年学生是社会和公众较为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一个身心发育正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的比较特别的主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相对成年人而言更容易且经常遭受到不法侵害,而这些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远比对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大的多。我们只有发现现有的问题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措施,才能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健康茁壮、幸福快乐的成长。本篇论文从如何完善立法和救济措施,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学校领导及老师的教育,通过国家加强法治教育宣传等方面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今天,人们不仅对私人空间的保护意识得到了不断的提高,也更加广泛的关注起了隐私权。然而,对于未成年人这样一群特定的主体,有关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研究却相对较少。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建立和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但我国对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确实是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未成年学生是正处于一个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形成,身心发展还不成熟的年龄阶段的特殊主体,正因如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更应该得到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对于自己隐私权利的保护也缺乏一些必要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因此探讨对我国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的相关保护和保障可以引起我国社会上对于未成年学生这一群体的关注关心和了解,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意义就在于增强我国公民对隐私权的维护意识,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有很大的帮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视。制定和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迫在眉睫。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一)什么是隐私
        隐私一般是仅仅与人的利益或着个人有关的不希望被别人知道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中国的隐私定义主要是指我国公民享有的保护,不可侵犯,不知情,不公开和不公开的私生活的权利。以及私人生活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而未成年人的隐私主要包括下列的几点:
        1、个人生活资料。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曾经的个人生活经历、社会关系网络、家庭成员信息、学习考试成绩、自身存在的缺点及不足、以前所做过的错事、受到过的处罚、以往疾病的历史,兴趣爱好,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家庭状况、银行卡号等信息和资料。
        2、个人社会活动。它主要包括个人日常生活,与他人的社交互动,学校管理秩序,与学生学习无关的活动以及校外活动。
        3、个人私密空间。主要包括私人邮件、手机、带有本人信息的包裹及快递、涉及私人生活的不能被他人侵犯的自己的房间、宿舍等空间。
        4、个人隐私利用。它是指公民依照我国法律合理的控制和使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活动的权利。如向外人披露自己的生活现状或身体疾病以获得其他人的救济和帮助,或利用个人信息和资料来进行艺术创作,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艺术表演活动等。
(二)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以反映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基础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许多国家将隐私权作为国家根本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受到保护和保障,作为国家隐私权的法律认可形式,隐私权的保护迅速发展。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获取他人的私人生活,家庭,住址和通信。任何人的荣誉和名誉都不能被其他人侵犯和攻击,任何人都有权利得到法律对他这种干扰或攻击的保障"。目前,隐私的概念在我国然而,尚未在立法中正式确立,许多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都有保护其隐私的法律。比如在我国宪法中关于我国公民的言论上的自由、通信上的自由和个人的秘密,都是由法律保障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也是我国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个人生活自由权。所有公民都可以遵循自己的想法来从事与其岁数和智商相匹配的、与自己生活有关的、不受到他人的干涉、破坏以及支配的事情和工作。
        2、个人生活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比如个人身体状况、生活工作经历、财产财务状况、家庭亲属关系以及社会朋友关系等。
        3、个人通讯自由权和通讯秘密权。现代通信的迅猛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在隐私权制度上的发展。未成年人有权利对自己的邮件快递包裹、手机以及与他人交谈的内容保密。他人安装窃听器、非法销毁电子邮件等违法行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
        4、个人隐私利用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就是意味着公民有权力按照法律所允许的来使用他们的隐私去作各种各样的事情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比如绘画或拍摄照片时使用他们的自身形象,写一本自传时使用了个人的生活资料信息等。
(三)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由我国法律赋予的,自从我国公民出生之日起就拥有的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未成年人也是我国人口比例中不可小视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由我国的法律赋予了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包括了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30条中明确规定的
:未成年人的隐私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而不被任何人或组织所侵犯的,无论任何人或者组织未经未成年人本人的允许而公开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或着散布不实言论从而导致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的私生活产生了错误的理解从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这些都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然而,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非常容易受到别人的忽视,更有甚者,有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没有隐私权,只有成年人才有隐私权,隐私权和未成年人是没有任何关联的,所以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社会上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
(一)隐私权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学者们仍然难以统一定义隐私权,但隐私权的基本内涵是相同的。也就是说,隐私权是属于人格权,拥有隐私权的人可以来主宰支配他自己的私人生活行为、信息和私人空间等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任何事情。隐私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点。
        1、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自然人是隐私权的主体。这其中并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的社会组织,这是因为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后并不是财产会受到什么样损失,而是情感上受到了伤害,这种伤害有的是不可挽回的。提出保护隐私权是为了维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的尊严和利益。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在一些学者看来,隐私权的含义应该根据自己本国的情况来确认和修订。一般来说,隐私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它的意义和内容是具体的,不能随便来解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不太了解隐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通过进行知识教育可以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把隐私按照我国法律制定的内容来解释可以说是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在私生活方面的秘密。隐私主要包括个人的信息、个人的生活和个人的空间。未成年人的邮件、罹患的疾病和家庭生活状况、亲属关系等都是隐私的一部分。此外,未成年人的情绪、创意、想法、考试排名、等也都是未成年人的隐私。
        3、隐私内容是真实的和私密的。隐私是指不披露事实内容的权利。由于披露而使当事人受到伤害。隐私的内容多种多样,有可能是当事人不愿意让其他人了解得知的事实,也有可能是当事人不想被其他人知道的心理想法,或者是当事人按照现有的正常的心理道德标准不方便公众知道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具体的事实情况是什么样的,隐私都是作为客观事实而存在的。
        4、由于公众利益的限制,导致了隐私保护的范围也受到了限制。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也会有相互矛盾的时候,这时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求来对隐私权进行适当的调整。所以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必须明确反对"保护"一切隐私的观点。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很难界定个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所以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是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而有所不同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有哪些
        1、对象的范围相对较窄。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交活动较少。这些社会活动主要集中在校园里,他们的社会交往的程度是与他们的岁数和智商相对应的,所以也比较狭窄,深度和广度也相对不足。此外,家长、教师在行使监督、教育、管理权时可以稍微适当的干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是干预的范畴应从不同方面来加以限制。从另一方面而言,在自由处置自己的隐私信息这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做法差别很大,他们并不能做到自由处置他们的隐私,可能会因为他们缺乏理性的认识从而给他们的身体和内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法律通常不认可他们的行为。从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规模是狭窄的。
        2、侵权手段比较隐蔽。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父母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老师也有权利人知晓未成年学生的大部分隐私,以便更好地监督和教育来是他们努力学习和茁壮健康快乐的长大。然而,很多家长和教师往往只看到了自己的权利,却对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视而不见,家长和教师往往会找到很多堂而皇之的理由来比如说保障未成年学生茁壮健康快乐的长大为各种侵害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辩护,这些理由使得家长和教师的侵权手段从外表上看来更具正当性、也变得更加隐匿。
        3、侵权后果比较严重。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和老师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尊重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他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情绪变化不管不问,只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教育和管理。如强迫未成年人说出小秘密,私拆个人信件,未经允许查看未成年人的手机、书包等。在学生中公开他们的早恋的隐私,甚至对他们进行斥责、讽刺,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也会让他们在其他学生面前感到自卑,觉得抬不起头来。因此,未成年人会厌恶和不信任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甚至欺骗和与家长老师作对。有的怒气冲冲地离家出走,有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而一蹶不振。一些人甚至伤害自己或者伤害他人,这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的原因
        在最近几年,人们对于权利的认识得到了质的改变,让未成年人隐私权得到应有的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下面就未成年学生自身及外部环境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中尚存的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


        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罪魁祸首就是学校和家长,例如:家长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翻看未成年学生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关心孩子的为借口翻看学生的手机、日记、信件等;从某中程度而言学校老师为了鼓励学生你追我赶,在学习上形成竞争意识,就将学生的考试成绩考试名次公之于众也是使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到了侵害;甚至有些老师在课堂上公开宣传学生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产生这些行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家长和学校、老师没有真正将未成年的学生视为一个独立个体,只是将他们当做自身附属或工作的一部分,甚至将未成年视为自己的所有物,不顾其个人意愿就擅自公开其个人隐私。
(一)未成年人对隐私的看法不完整
        中国法律只列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的其他方面具体的保护措施。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未成年学生对于隐私权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阶段,他们对于具体的隐私权并不了解。未成年学生一般公认的个人基本信息、日记、个人社交关系、电子邮件和个人生活空间都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但是,有很多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是拥有隐私权的这个事实是否认的,甚至很多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了解也不够,所以也认为自己并没有隐私,以至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并不所知。由此可见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公众意识真的很薄弱。另外,目前在我们国家相关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部门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还是比较少的,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有关部门并不十分清楚,甚至大多数未成年人也表示他们并不知道他们的隐私权是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保护的。所以,就目前而言,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上,不仅仅体现在我国现在不完善的立法上,还体现在大众对隐私权的认知匮乏和未成年人自身了解不充分上。因此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主要内容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严重缺失
        从我国当前所处的环境来看,我国既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法律,也没有法律制度来改善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虽然中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提到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一些要素,但这些内容并不够清楚明了。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仅明确了应当对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予以保护这一观点,但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以及隐私权遭到侵犯后应当追究侵犯者在法律上的责任,具体的追责情形,惩罚措施,刑罚轻重等未予以明确规定。其尚不完备的因素有:我国历史上,将未成年人当做父母的所有品,其管理、教育、惩戒都由家中的年长者承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不给予认可;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法律尚有缺失,很多教育行为和违法行为无法作出明确的区分等等。这导致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缺失。
(三)未成年人的隐私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存在冲突
        我国法律要求学校承担着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重担,还要求学校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使未成年学生可以在校园里健康茁壮的成长。学校正常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必须要尽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学生从而掌保持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学习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等,学校在这个教育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的涉及到未成年学生的隐私问题,这必然造成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教师教育管理工作制度的矛盾突显。哪些关于未成年学生的信息可以而且必须被学校和老师知道,什么信息不能了解或干扰,学校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在学校内安装监控、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等行为有没有侵犯了学生的隐私,一直是人们争吵的话题。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经常被侵犯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这些问题没有从根源上得到良好的解决。
(四)侵害惩罚责任没有落实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这一观点大多处于宣传和倡导阶段。例如,法律没有规定侵权后果发生后怎么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所有的责任方式都是通用的,什么是适当的责任方式,有哪些责任方式?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是不是应该不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9条规定:“只要违反未成年人隐私惯例的公共安全管理行为,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我国法律使侵犯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表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作用,对于做出侵犯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行为的侵犯者,我们必须依照我们的法律履行其职责。但,具体上怎么划分有没有构成侵犯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可以追究侵犯者的哪一种具体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给出我们明确的答案。
        因此,大多数人认为法律是必要且充分的,用法律来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并且明确指出使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对于防止或降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这个行为是非常有效的,也可以使未成年人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获得更好的帮助。因此,如今在我国明确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和制定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是当务之急。
四、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方法
(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立法
        宪法是我们国家其他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建立和完善的地基。我国宪法中隐藏包含着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力,也是我们应当保护的自然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在我国《宪法》之中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现在还暂且没有明确下来。在当今社会,在法律上想要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加强安全的唯一方法是跟上世界潮流。我们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人权,维护隐私权是我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要想做到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不被侵犯,一方面是对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可能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但应进行明确的区分。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体上、性质上、侵权方式及保护措施上以及调整的范围等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区别,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民事主体个人和私人信息在私人生活中的不可侵犯性。隐私权不是声誉,它不属于名誉权,它是和名誉权处在平等地位上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应该是单独存在的。另一方面以后的《民法典》中应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一事实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求,把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隐私权加以细化。最后一方面就是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给出明确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根据侵犯的具体事实,侵犯者应该停止侵害并给他侵犯的未成年人道歉,以此来消除侵犯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赔偿侵犯对被侵犯的未成年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安抚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和弥补对未成年人成长留下的阴影。
        修订后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什么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一旦产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何消除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影响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及学校、老师的法律教育
        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很多人仍然没有牢牢地建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认识和了解,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教育,不管是未成年人自己、未成年人的父母还是从事教育工作的老师。父母和老师都应该意识到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所受的伤害是心理上的,也是不可挽回的,从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应更加重视。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一个培养孩子成为一个身体和心理都健康、能直面生活当中的挑战的人的共同的目的。可是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却能使青少年在心理上的健康发展受到阻碍,这是不符合教育的要求和目标的,虽然在法律上父母和老师是教育青少年的个人,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维想法表现有权知道,但它是基于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的,而不是偷听未成年人的电话,随意偷看未成年人的信件邮件日记等行为来滥用自己的知情权而不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没有被侵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茁壮成长并不是一味的服从就能得来的,很大一部分要依靠成年人的引导和未成年人自己的自我调节协同作用的。
        (三)家长(监护人)、教师陈旧观念的转变
        从一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加强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学习,认识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也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当父母在管理中女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不能以管教孩子为借口来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从另一方面来看,老师应该对自己的教育观念进行改变和优化,要多与未成年人沟通,多引导、多倾听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愿望,少一些指责和批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善于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上发生的变化,尊重未成年和人的兴趣爱好,做好以人为本的道德教育。采用合法、合规的教育教学方法,发自内心的尊重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在处理涉及学生隐私的事情时,学校和老师应该运用合情合理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防止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四)经常开展教育宣传专项行动
        政府需要创造侵犯互联网对未成年人隐私的高压态势,并经常开展教育教学专项行动,深化社会的理解。对通过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来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恶劣不良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和惩罚,严厉打击、从重处罚,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追究侵害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侵害者的刑事责任。
(五)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我国,尽管对未成年隐私权侵犯行为的立法尚不完整,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在逐步完善,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调查审理过程中,是要在未成年人父母或着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对未成年人的审查和讯问,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专业化组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是在少年法庭中,由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其犯罪的前科材料要在档案中予以隐藏;世界上越人的刑事、民事案件都要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在媒体公开时要是用**、化名、某某等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在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观念相对于国外来说是还是比较薄弱的。当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大多数人并没有对这种隐私权力的侵犯产生正确的理解、理性的思考以及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正视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状,深入研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措施,增强大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提高我国公民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和关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使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利受到保障不仅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同时也是我们社会大家庭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且使我们的国家在未来变得更加强大的道路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主要取决于年轻人,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未来的健康水平高低是由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决定着的。未成年人现有的思想水平和社会道德水平决定了未来的社会风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也是由他们的人格和心理直接影响着的。
        “少年强则国强”。我们只有最大限度的保证未成年人的能够身心健康,快乐茁壮的成长,才能够帮助我们的国家逾加强大,才能推动我们的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才能将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很好的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年
        【2】赖嫦媛《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思考》兰州学刊 2005年   
        【3】张若驰《试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法制博览 2017年
        【4】王营营《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适用研究》河南大学 2013年
        【5】尚璐璐 张源 石开元《网络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保护》法制与社会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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