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涓 周玉杰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摘要:教师的法律身份一直是受争议的,不明确的。但教师的法律身份对教师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教师们的福利待遇,还影响教师在教学中可以行使的哪些权利,在教学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而这些都会影响教师队伍的素质、教学质量等。
关键词:教师法律身份
教师的法律身份相关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热点问题。每年都会发生几个关于教师的争议事件。比较有名的是湖南株洲语文教师“入学教育”、大地震中的“范跑跑”、充当看客的“杨不管”和教师下跪事件。在这几个事件中我对教师的责任、义务、还有处理问题的方式产生了疑惑。但又对公众对这几个事件的一些争议点,比如公众认为范跑跑应该优先救学生而不是自己逃跑,我认为这只是一个教师对于求生的本能反应,而不应该就此被公众过度的批评。教师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一名教师。我认为是公众对于教师对于苛刻了。所以我去了解了一下教师的法律身份相关信息。
首先是关于法律身份的定义。法律身份是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归属及其地位,表征的是该主体属于哪个社会阶层、在社会关系结构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具有哪些与该身份相应得权利义务等【1】。教师的这个法律身份关系到教师的责任、义务、各项权利、工资待遇、人事管理、资格任用等。其中提到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公务性指的是教师职业活动所具有的公共事务属性及其责任,在这公务性上教师是介于国家公务员和非公务员之间的身份。专业性指的是人类生产劳动分工的结果,在专业性上我国职业把教师划分在专业技术人员一类,将教师看做一个专业性职业。
我国是在1993年《教师法》的出台后才对教师身份归属做出新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而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变成了有公务隶属关系,签订聘任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在2018年发布的文件中,教师身份有变成了国家公职人员,对教师的管理也列入了国家的事业单位编制,但教师法律身份还是不明确,教师人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教师享有的权益的范围与保障力度以及教师权益受损时获得救济的渠道不能像公务员和普通劳动者一样明确【2】。而因为中小学时国家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承担的是公益性事业,中小学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的必要权力,来自法律授权。
教师的法律身份对教师是很重要的,因为关系到教师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贫困边缘农村地区的教师连基本的医疗、失业保险等权益和待遇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教师法律身份的不明确对教师权益及教师队伍的影响造成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偏少,一些优秀的学生也不会选择教师行业而选择收益更高的金融、it、医学等行业。同时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不强。目前《教师法》对教师的一些权益规定模糊,保障水平低,对教师的权利只进行了宽泛、笼统的界定【3】。
让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时非常难办,左右为难,并不像以前的教师一样对学生的处罚更加坚决和明确,现在的教师处罚学生时更加谨慎不仅仅是怕伤害到学生的心灵更怕的是现在学生和家长找茬。所以这可能是教师每年都会出事的其中一个原因。前面说到因为教师的利益保障不到位,所以一些优秀的人才没有选择从事教育行业,让有些素质不够能力不够的人担任了教师。而出现了我们上面湖南株洲教师入学教育告诉学生,读书就是为了赚钱为了娶妻这样的观念,没能正确的去引导学生。还有杨不管事件中的老师,他身为一个教师却没有第一时间去维持自己课堂的秩序。不管选择怎样的处理方式都不应该不管学生任其打架。在后面学生出现异样时还继续上课最终导致了该学生的死亡。教师在学校对学生是有一定的要负一定责任的,不仅仅是学习方面,在心理健康和在学校的言行方面都需要对学生要进行一定的约束。教师更是应该担起榜样的责任,严格要求自己为学生做榜样。
由于法律对教师的责任和权利规定得不明确。也因为缺乏师德的教师负面事件持续爆出,社会对教师群体的恶意偏大,教师行业感觉慢慢变成一个服务行业。我们在看到教师侵犯学生利益之时会看到公众一直倒向学生方,但在教师利益受侵害时公众依然会怀疑是否是老师的过错,是否是学生是无辜的。甚至出现学生捅死老师的事件时依然有部分评论说是老师的不对。这让人反思,教师何时从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变成现在的服务行业,甚至在现在还有生命危险的行业。这里出现的部分原因是法律对教师的权益规定不够明确,对学生的权益和义务规定的也不够明确,未成年保护法的过度保护未成年人,导致很多未成年人知道自己即使犯法也不会被惩罚而为所欲为。教师适用的法律救助渠道薄弱、单一,目前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仅规定了申诉制度一种法律求救方式。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一部分老师缺乏师德并未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甚至还有对学生冷嘲热讽的,一味偏向成绩好或听话的学生而忽略了差生的情况并且不信任他们。还有部分教师在外面开补习班而分心自己的教学工作。并且由于义务教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教师到底是公职人员还是自由专业人员未能得到明确,不利于教师在实际工作当中规范自身行为和完成工作职责。同时导致实践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无法明确划分用人和治事的关系、不同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难以理顺,对处理涉及政府或教育刑侦部门、学校和教师等不同主体间的相关法律问题造成了较大影响与制约,不利于相关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给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带来了诸多困扰。
通过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后,我觉得给教师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甚至是公务员身份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国家要给予明文规定,落实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具体规定,明文规定教师的权利与责任,保障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对教师实行更加严格的考察不仅仅是对专业能力的考察,还有对教师品行的考察,最大化的去预防教师侵权学生。在对教师奖励部分,加大对教师的福利设施吸引综合能力更高的学生选择教师行业。尽量减少水课的老师给学生更好质量的课堂,在保护学生的同时完善对教师的保护,教师也算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能再出现伤师,学生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教育事业是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解决教育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国家。
参考文献:
【1】劳凯声.教师法律身份的演变与选择[J].中国教育学刊,2020,No.324,11-20.
【2】蔡金花.优秀人才从教的法律保障——基于《教师法》修订的思考[J].教师发展研究,2019,v.3;No.11,34-39.
【3】韩小雨;庞丽娟.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J].教育学报,2010,v.6;No.32,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