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制度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

发表时间:2021/2/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0月第28期   作者:黄雅琦
[导读] “无理由退货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开创了我国远程交易中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先河,

        黄雅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摘要:“无理由退货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开创了我国远程交易中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先河,但近几年实务中很多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消法》立法时“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基础土壤”已产生了很大变化。无理由退货制度最重要的是保证该制度能够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有效运作且能被双方接受。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无理由退货制度依托的立法理念和规则设计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隐患性,因此适当规定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消费者撤回权
        一、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避
        目前来说,经营者主要通过提高无理由退货的门槛或者从策略上或技术上来进行法律规避。例如,有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任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还有的经营者因为二手商品无需遵循“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所以巧妙地将新品标注为二手商品进行销售,从而使所售商品逃避该制度的束缚;甚至还有经营者通过设置黑名单的形式“事前预防”或者“事后惩戒”有退换货记录的消费者。
        (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滥用
     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然而,现实中消费者利用该制度带来的便宜钻法律漏洞行使不当行为,不计后果地对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滥用。
        有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在退货规定的期限未截止之前使用完后再利用该制度申请退货。对于价值容易贬损的商品,消费者此种恶意退货的行为容易造成商家再难卖出商品的困扰。另有消费者专门通过恶意退货赚取收益。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面临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经营者负担过重
        《消法》第25条和《暂行办法》给网购经营者设置了几项义务。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要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者无条件接受,因此经营者的成本显然会随之升高。在“包邮”情形下,其不仅需要承担首次运费的成本,还要承担商品损耗的成本。在商家赠送运费险的情形下,还需承担运费险成本。在商家竞争激烈的当下,为博取消费者的青睐,“包邮”已成为其惯用营销策略,但在网购平台占据大壁江山的中小型商家的承担能力远没有那样强大。同时,《消法》和《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对经营者而言又是另一种成本。但反观经营者的权利却明显匮乏,其并无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抗辩的权利。消费者一旦申请退货,由于网购的非即时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退货行为无法预测、无法验证,在信息获取上此刻发生了大逆转———消费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经营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合理性就存在疑问,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消法》和《暂行办法》对于消费者权利的赋予具体如下: 第一,特定商品之外,均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货; 第二,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第三,获得商品货款的权利。

这三项权利对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对于消费者的义务,主要只有承担退货运费的义务和保持退货商品完好的义务。
        事实上,很多商品在七日之内可以实现至少一次消费。一些商品在消费一次或者几次之后,仅从外观上看难以断定为“商品不完好”。因为消费者在使用时定会谨慎注意。同时又因为《消法》和《暂行办法》都没有对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行为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在消费者利用该制度申请退货之时,基于当时的信息获取优势和无“后顾之忧”等原因,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三、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优化——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
        该制度在设计上明显存在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失衡的问题。尽管无理由退货制度作为《消法》下纳入的规定,其出发点就是对消费者这一弱势方作倾斜性保护,但是“立法目的”是多重的,除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制度留给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不当行使权利的空间过大,都会容易引致交易秩序的破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利益失衡下的无理由退货制度造成的直接不利后果是: 第一,经营者承受不起负担,面临倒闭而退出市场; 或者经营者通过价格上涨的方式将负担转嫁至消费者身上。第二,诱发消费者道德风险,消费者将使用过或者掉包过的商品退还给经营者,经营者对此的处理方法就是将此种商品再次作为新商品销售给其他不知情的消费者。上述不利后果的任何一种,最终吃亏的通常都是消费者。此时,利益失衡下的无理由退货制度造成的最终不利后果可想而知: 交易秩序体系的混乱与社会诚信体系的脆弱不堪。因此,必须从具体制度设计入手对利益进行重新衡量。
(一)适当规定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无理由退货制度下的消费者所面临的后果,只有承担退货运费和商品不符合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要求从而无法退货这两项。也就是说实质上消费者无须承担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如前文所述,消费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是其利用法律漏洞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因此,为了规避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十分有必要对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消费者设置一定的法律责任。不过也有学者提出,针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适当原则,否则将与《消法》立法目的相悖,并且过度规定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很可能从“滥用”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对无理由退货制度下的“消费者”予以限制
        如前所述,实践中有不少网购经营者通过自主设置“黑名单”的方式来对部分消费者进行“事前预防”,此种方法确实能起到一定的规避作用,但不规范的“私力救济”无法保证 “事前预防”的正当性,可能会损害到无辜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不建议推广这种做法。但立法上可借鉴此思路,例如,通过对“消费者”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把存在不良退货记录的消费者排除在该范围之外,从源头上保证无理由制度的良性实施。不过该项措施最大的问题是识别问题。该问题的解决需留待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
        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消费者与经营者是该制度下最关键的两大主体,二者的利益一旦失衡便会造成极大的隐患,不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无理由退货制度最重要的是保证该制度能够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有效运作且能被双方接受。
参考文献:
[1]易楚.对当前网络购物领域无理由退货制度之思考[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8,29(05).
[2]靳文辉.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7,34(03).
[3]孙良国.消费者撤回权中的利益衡量与规则设计[J].浙江社会科学,2012(07).
[4]于颖.远程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2.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