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完善医疗纠纷的调解

发表时间:2021/2/3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1年2期   作者:吐汉·艾买提
[导读] 医疗纠纷是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原因,医疗纠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医院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吐汉·艾买提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00
        摘要:医疗纠纷是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原因,医疗纠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医院的服务意识和水平。本文以医疗纠纷调解为切入点,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入手,分析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善的措施和意见。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预防和处理

        引言:

        医疗纠纷包含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医疗纠纷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未达到期望的目标;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并发症或意外;四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减免医疗费用。发生医疗事故,应该按《条例》处理,但是临床工作中常有经过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质和前因后果,甚至已经法院裁决,患方仍纠缠不休,四处申诉,或借助媒体扩大事端的案例。医疗纠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通过学习新《条例》,我们认识到应当注重以下问题:
        一、突出医疗纠纷预防作用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医疗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其危害有时会很大有时甚至会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加重医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增加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加重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影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医院应当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针对医院医疗事故发生的常见类型和内容,制定出完善的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预警和干预机制,鼓励并支持医务工作者参与到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中。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何以当为,何以不可为。医务人员要做好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及时救治工作,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的医疗纠纷;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避免由于医疗风险告知不到位产生的医疗纠纷;要加强对围手术期患者的管理,做好术前准备、术前谈话、术前讨论、术后观察等工作,避免因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要加强对医疗病历的管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病历,完善病历签字制度,避免因病历真实性等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

   二、完善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目前,各家医院的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尽规范,形式也各具特色。许多医疗机构已经设置了医患沟通办公室,针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和调解,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新《条例》中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在保留原有的医患双方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的方式下,增加了“申请人民调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一方面加大了“医调委”的人民调解作用,另一方面为患方寻求其他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医院可以给患者更多的选择权,拓展纠纷调解的渠道,鼓励患者选择多样化的调解途径,可以是人民调解,可以是内部调解,可以是法院调解,既可保障患方的基本权益,又维护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积极配合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的调解需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属的个人意愿,但调解中也需要参考专业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医方在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时应积极建议并配合患方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除了有助于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之外,还可探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失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这些都可以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更加详实的参考[2]。
        四、注重与相关社会部门的协同合作

        医疗纠纷本质上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而这一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内,之所以会产生这一问题,涉及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社会舆论的误导,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此,医院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也应当力争实现与相关社会部门的协同作用,密切与各相关方的联系,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对社会治安的监督,帮助医疗机构维持正常的诊疗秩序,对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作出严肃的处理和惩治。新《条例》首次规范了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对医疗机构反映强烈的“不良媒体”、“不实报道”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规定“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医院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拓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的覆盖范围。新《条例》首次引入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条规定,与《条例》颁布前两三年,各地市积极推进医疗机构投保医责险很好地衔接与挂钩,能够有效分散医院的重大赔付风险,填补一定的损失。

        五、结束语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学习《条例》,建立和完善各类预防机制,明确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途径,突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信在未来,《条例》的应用会获得更加广阔的空间和平台。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条例》,运用《条例》为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夏芳琴, 吕俊英, 鲁萍,等. 基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NICU护理工作的思考[J]. 中国护理管理, 2019, 19(008):1267-1270.
[2]刘炫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立法争议问题研究[J]. 青海社会科学, 2019, 236(02):15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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