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购售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21/2/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7期   作者:岳远洲
[导读] 摘要:对于购售电合同,根本上就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  新疆阿勒泰  836500
        摘要:对于购售电合同,根本上就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售电合同是购售电各方约定,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由售电方转移标的物电能的所有权于购电方,购电方支付电费的协议。购售电合同具有主体特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标的特殊、属于双务合同、内容具有公益性等特征。订立购售电合同要注意防范下列法律风险。
        关键词:购售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文章主要站在购售电合同视角下,提出了几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些许参考依据。
        1.电力设施产权归属或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明购电方将承担发生事故的责任
        对行业内相关标准条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针对电力设施当中,经常会发现一些处于高空,或者是易燃易爆等的部分,一方面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另一方面鉴于其中涵盖的较大危险性等特点,对周边群众生命安全也会构成巨大的隐患,如果因为电力设施出现一系列问题,此时也应该明确企业的责任;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如果发现了受害者自身行为所造成的,那么此时可以免除企业的责任;在地区生产以及生活过程中,因为高压电问题,往往会对居民安全带去巨大的威胁,在电力设施当前的诸多内容当中表示,此时就需要对设施产权人责任进行追究。从中可以看出,在地区开展电力生产过程中,如果因为高压问题引发了安全事故,那么按照行业内的要求,就应该追究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这在前期购电方与售电方签订合同当中,就应该事先明确两者设施产权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应该追究哪一方的责任。
        2.上网电量约定不当易引发纠纷
        不管是售电方还是购电方,两者主要是作为企业的形式存在,根本上自然一切经营活动的进行,都是为了能够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从中获取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从售电方视角下进行研究,要想能够保证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那么就需要增加保证上网电费得以有效增加。但是通过现实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所有地区的电价,主要制定在于政府部分,此时两个企业就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加以操作,对电价没有直接性的确定权利。面对该种现状下,要想能够保证上网电费得以有效增加,自然就只能从上网电量方面进行处理。对于售电方而言,最关心的就是上网电量,此时自然有着较多的电量,那么也就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有效增加。但是从本质上来讲,电能作为一种能源结构,并不能加以存储,不管是发电还是输电等一系列的环节,通常都是需要同时开展的,面对不同的用电户,因为每一天经济生产活动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时间段以及不同时期下,用户用电量具备明显的差异。此时就需要购电方结合现实条件下,对售电方有着不同的上网电量标准,购电方进行妥善的需求侧管理工作,统计好每一个时间段的上网电量。最后,针对单一的购电方,内部电网可能会有不同的售电主体,为了能够避免今后纠纷问题的出现,站在购电方视角下,就应该融合上半年度购电量,整合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的作用,确定出接下来时间的发电上网监管方案,此时确定好上网电量,在两者签订合同细节以后,才能够规避接下来责任不清楚等一系列矛盾问题的出现。


        3.对不合格电量的调度考核约定不当将威胁购电方电网安全
        通过上面文章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种不可以存储的能源结构,在发电以及输电等一系列工作同时进行的特点下,要想能够确保电网运行过程更具安全性以及可靠性等的标准,就应该按照用电户的用电需求量,规划好指定时间段内电量的发、输量等,维持基本不变的总量。鉴于该点目标下,也应该要求售电方来讲,能够严格按照购电方的各项标准,依照电力调度等要求进行处理[1]。但是,站在售电方企业视角下进行研究,要想能够保证自身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通常会出现不按照要求进行工作的行为,特别是发电上网,在多发或者是少发等问题下,就会极大的打击购电方的利益,归根究底都是不合格的电量。如果售电方不按照要求办事,在电力调度多发或者是少发等行为下,都对电网频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与正常值相比较会存在较大的误差,一方面制约电网正常供电工作进行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电网运行过程的效率性以及可靠性。面对该种现状下,从购电方层面下来看应该与售电方签订正式的合同,提前指出不按照电网调度要求进行处理的责任,在售电方当中,一旦出现不按照标准输出电量等的问题,可以不当称上网电量的真实参考,购电方从当前行业内的要求下加以研究,确定好合同当中的各项细节问题,扣减售电方一倍或数倍于不合格电量的上网计划或上网结算电量;如果发现了少发电量的问题,也应该做好该部分工作的经济承担。
        4.上网电费结算、支付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不具体将影响购电方正常经营
        如果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信息,那么在合同签订完成的时间下,这就表示此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不管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该遵循合同细节,稳步推进自身企业各项工作的进行。在购售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其中的购电方来讲,应该先对地区广大用电户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深入研究其电费现实等条件,拉近与售电方之间的距离,确定好上网电量电费的结算时间或者是支付形式等内容。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好该些细节问题,那么在影响合同存在价值的基础上,此时也会因为外界客观根源下,导致购电方不能按照事先制定的目标完成电费的收取工作,极大的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签订的合同当中,如果明确的指出了电费收取的时间或者是方式等,那么就应该深入分析电费资金的来源渠道等。一旦购电方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结算各项电费,那么自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利于自身企业接下来高效的生产与发展。
        5.对电能质量约定不清将影响购电方供电质量
        在评价购电方经营效果当中,最主要的评价方面就是供电质量,作为与购电方利益以及社会形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部分,购电方要想能够获取到理想的供电质量,那么就必须从售电方视角下进行研究,因此在购售电合同中购电方应与售电方明确约定售电方上网电能的质量。在两者前签订的合同当中,就必须要对上网电能质量提出严格的标准[2],维持好购电方经济效益以及社会形象不受到威胁。
        结论:
        简而言之,对于购售电合同来讲,根本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严格的法律条例当中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购售电合同而言,主要涉及双方就是围绕电力产品,由售电方转移标的物电能的所有权于购电方、购电方支付电费的协议。购售电合同具有主体特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标的特殊、属于双务合同、内容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订立购售电合同要注意完善条款,有效消除多种瑕疵,注意防范以上几方面的法律风险[3]。
        参考文献:
        [2]吴明,张昕.从电力市场发展看电力投资策略[J].陕西电力,2017,35(6):63-65.
        [2]李娜,李郁侠,王丽霞,等.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公司竞价策略[J].电网与清洁能源,2018,24(l):50-53.
        [3]曾鸣,张敬岷,范艳霞,等.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侧设备检修长短期计划协调优化研究[J].陕西电力,2018,36(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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