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戴晟

发表时间:2021/2/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7期   作者:戴晟
[导读] 摘要: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然改变,已然由单纯地追求经济总量转向追求高质量的发展,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之下,环保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
        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  215600
        摘要: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然改变,已然由单纯地追求经济总量转向追求高质量的发展,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之下,环保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学自然也要回应社会,环境管理体制至此逐渐成为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文分析当下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进而提出一定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立法问题;完善途径
        引言:
        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算长,但是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以迅猛的速度不断地向前发展。不可否认,长期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方面的努力带来了很多的成果,填补了很多立法方面的空白。但是就现状来看,环境管理体制在立法层面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继续发展。
        一、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相关规定的前瞻性匮乏
        法律不可能实时修改,它需要以其稳定性来保证自己的权威,对于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来说更是如此。环境法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相较于其他的法学门类,环境法管理体制方面的理论更新换代速度极快,为了保证此方面法律的威严,势必要求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当前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却总是局限于当下已经发生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设计的法条全然立足于当下,并未考量在法条正式生效实施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二)立法的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社会是一个整体,每一件事物之间都有着无法割舍的联系,但是不论事物之间的联系如何紧密,总归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环境管理体制作为一个相对综合的体制,势必会涉及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只有立法方面理清政府各个部门的职权,明确责任才能够保证环境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的立法并没有对政府各个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划。比如说针对土地污染问题,土地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都具有管理的职权,但是多部门的管理却往往会导致没有部门管理,这就导致了环境管理体制实际上是被架空了,并不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的身上。
        (三)立法体系的构建未完全
        立法体系之所以为立法体系,是因为其不是单一的法律法规,而是内部具有一定秩序的各个法律规章的结合体。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体系本应包括中央层面的全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层面的各个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定。但是,在当下的立法体系之中,完善的体系并没有形成,甚至于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等违法状况。
        (四)立法层面对监督以及追责规定不明晰
        民众监督是当前相对有力的监督方式,但是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之中,只规定了民众可以针对违法问题举报,但是举报的具体方式以及途径并没有相对细化的规定。民众毕竟不是专业的人士,空洞化的规定使民众方面的监督很难发挥作用。以此相对应的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追责规定也不明晰。只是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不履行职责的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甚至于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究竟如何责令并没有说明具体的程序。
        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
        (一)重视学术界对于立法方面的研究成果
        环境管理体制作为相对新颖的事物,势必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才能够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它的成熟却不是自发的,需要学术界研究的成果作为指引。一方面,学术界的相关学者要坚定信念,秉持初心。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研究尚处于攻坚阶段,这就决定了学者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势必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学者耗费大量的心力,如果没有最初坚定的信念,是很难完成此项任务的。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各位学者加强学术交流[1]。如图1所示,各位学者可以多多参与各级别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上学习其他学者在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最新观点,吸收为自己所用,在交流中促进成熟理论诞生。
 
        图 1 2018年中达环境法论坛
        (二)寻求国外的有益经验,吸取国外的深刻教训
        国外在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研究比我国开始的要早一些,我国当前面对的情况很多国家已经经历过,踏着前人的脚印,可以帮助我国尽快的构建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比如说美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就是由多个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所构成的,我国依然具备此方面的条件,可以在保证立法内容一致性的基础上,寻求此方法在我国立足的可能性。当然,吸取外国的经验也不是将外国的经验当作真理,外国在研究之初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国需要直面他人问题,反思自身环境管理体制是否存在相似问题,早早做出规划[2]。
        (三)研究成果付诸于环境管理体制的实际运行
        再好的研究成果也是会存在问题的,但是这些问题停留在纸面上的时候并不会被发觉,只有在实践之中实施过后,才能够发现其与实践相脱离的部分。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好,国外先进的经验也罢,都是在理论层面对环境管理体制的研究,只有将其真正付诸于中国的实践,才能够检验其到底是否适合于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对于环境管理体制这一新事物来说,发现问题远比解决问题重要。
        三、结束语
        环境法相较于传统的民法、刑法属于相对年轻的法学门类,其研究自然还不如其他门类深入,所以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是必然的,对此需要正确的认识,如果一味地图快,反而会适得其反。只有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从多方面理性的认知环境管理体制,才能够为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保驾护航。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学术界不断进行学术探讨,推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成熟理论;也需要将目光投向国外,寻求国外的有益经验,吸取国外的深刻教训;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将学术界的成熟理论勇于付诸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李义松,刘靖.我国排污许可管理适用对象的立法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v.34;No.185(04):28-35.
        [2]刘莉.辽河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法律问题研究及建议[J].沈阳干部学刊,2018,v.20;No.117(0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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