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杭州 311100
2020年3月份起,浙江省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该活动旨在动员浙江各地各政法单位针对“执法司法理念是否正确”、“执法司法行为是否规范”、“相互配合是否到位”“制约监督是否有力”、“执法司法作风是否文明”等五个方面,通过个人自查、部门自查、执法质量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走访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全面查找、剖析问题原因,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
一、基层检察院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意义
组织开展这项活动,是提升浙江政法系统核心战斗力的“牛鼻子”工程,使浙江政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司法理念,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互相配合制约更加到位,干警综合素质明显提升,不断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司法活动中、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明显增强。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其中,基层检察院处于政法工作的第一线,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多项政法工作进行着监督,对规范和 提升其他政法单位执法办案的水平,有着直接的作用。
所以,基层检察院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一方面对提升自己办案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检察监督水平的提升,客观上也能推动一个地方其他政法机关工作的规范性。
二、基层检察院遇到的瓶颈问题
(一)法律依据无法跟上新型案件的出现
信息化的全面普及,在带来众多好处的同时,也被不少犯罪份子利用,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甚至引发了一大批负面影响较大的案件,例如近几年,P2P暴雷,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有些涉案金额高达百亿,被害人数十万。再比如有些案件,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取证难。
这些案件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是近3-5年才出现的,这客观上导致了之前在适用的很多法律规范,都没有规定相关的内容,无法用于此类案件的办理,而修改法律,程序复杂,出台司法解释,也要有一定的时间和案件基础,无法一蹴而就。客观上造成办案人员在审查认定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二)“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虽然政法干部队伍一直受到重视,浙江省内不少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一方面,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增加等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案件量,另一方面,不少案件的难度也明显增加,比如,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害人数量重多、资金流水复杂,光是案卷数量都以百计,甚至以千计,一个案子就极大地耗费了办案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这种长期的“案多人少”状态,势必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对办案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会有负面影响。
三、对于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四点建议
体系的完善,首先的工作理念的完善,最根本的因素是人,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最直接的载体,就是各类案件。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推动其他政法机关工作的提升。检察人员自身的定位、素养和形象也非常的重要。
(一)优化工作理念
深刻领会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通过办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调整案件评查方式
在保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评查的频次,将一年或者半年进行的评审,分解为每月一次。可以随机抽取个别案件,也可以挑选特定种类案件加以评查,评查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分类处理:第一,个别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承办人,听其解释,及时处理;第二,对于在多次评查中都出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给承办人,要求其逐个分析,逐个处理,并及时在书面告知单上反馈;3、对于部门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告知部门负责人,要求其组织分析研判,并找出改进的方法,并在接下去的三个月中加以使用,然后再次针对性的进行评查,评估改进效果。
(三)合理区分“配合”的情况
浙江省正在大力推进“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中,这对于提高流转效率、结余司法成本,有着明显的作用,在打破数据壁垒、互通共享信息等配合工作,基层检察院应大力配合;因考核、争先创优等工作要求,而需要和监督单位配合,或需要在监督中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的,应当在维护检察形象、守住监督底线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承办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把握好严格监督和适当配合的平衡。对于民刑交叉、虚假诉讼、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严重疾病罪犯收押收监等案件中,要特别重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杜绝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敷衍等情况。
(四)维护较好的工作形象
在各类媒体平台做好正面宣传、先进选树,让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深入人心。在经办案件中,时刻谨小慎微,不随便发表个人观点,案件信息披露必须要统一口径。特别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办案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于及时准确的回应群众关注。同时,注意舆情监测,重大案件、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前期有舆论关注案件,都应列入监测研判范围。
作者简介:郑惠敏,女,1980.12.14,浙江杭州,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