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1/2/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7期   作者:邓勇
[导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点的短板,而在调整集体土地的利益过程当中,则会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关注的重要问题。
        容县征地服务中心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点的短板,而在调整集体土地的利益过程当中,则会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关注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文章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具体的优化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分析;优化策略
        1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公共利益界限定义模糊
        我国在法律上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就是以公共利益建设为目的去进行征地活动,但是我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明确界限,例如在土地管理法中,虽然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是以进行公共利益建设为主,却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就容易导致混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进而引发两者间的冲突。在地方政府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很有可能出现政府滥用权利,打着公共利益建设的旗号实质进行商业性征地的情况,从而使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不断扩大。
        1.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健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补偿制度。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来看,目前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本身价格的补偿费,农民安置的补助费以及地上仍然具有种植物的补偿费。这些项目虽然对征地人进行了较全面的补偿,但却未体现对建设项目周边未征地人的补偿,毕竟征收土地进行公共建设,肯定会导致项目周边未征收土地的利用率下降,导致其承包人的经济水平下降。在补偿标准上,现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常用的补偿标准,既没有考虑土地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也没有考虑到农民实际生活成本的提高,这就必然导致了现行的补偿标准偏低。在补偿方式上,我国主要是以一次性的补偿为主,但是这种补偿方式只能进行短时间内的消费,却不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的经济来源,不利于农民自身发展的可持续。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对策建议
        2.1明确公共利益界限,保证征收的合法性
        各国都把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土地征收的关键,所以只有清楚得划定公共利益的界限,才能避免土地征收中的征收权被乱用,进而保证农民维护权益的公平公正。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界限,这就容易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混淆,小部分人的私利借助政治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农民的合法权利。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就是指利益受益的对象,因此如果明确公共利益界限就要从界定“公共”的含义入手。根据其他学者的研究,明确公共利益界限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去决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另一种是由每个地方政府依据自身的行政权对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但是这两种方式都容易产生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因此应该根据具体的国情,将这两种方法进行综合使用,既要在国家层次进行具体界限明确,还应该要求地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制定细则,细则出台后应召集被征地人(多为村民)代表举行听证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再上报国家审批、授权。此外,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因此应根据地域标准以及人数标准去明确划定公共利益界限。
        2.2规范征地程序
        首先,在征地方案及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进来,增强征地流程的公开公正性。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法律援助程序。在努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为因征地补偿所导致的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增强土地补偿程序的民主透明性。政府部门在制定征收方案及政策时应进行广泛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协议,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被征地农民的需要。最后,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地价评估过程中,保证征收过程的科学合理性。第三方土地评价中介机构对于增强土地征收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方面,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对征地过程中所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的综合评估,可以制定出最优的征地方案;另一方面,第三方评估机构还可以对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形成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保证征地过程的公正性。
        2.3完善补偿制度与措施
        2.3.1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补偿范围
        之所以为农民土地征收提供补偿,是为了降低因土地征收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样也可以增强整个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补偿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意义,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通过这些补偿为其未来生活提供必要支配。所以,为更好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自身及家庭生活不受影响,土地补偿范围需要在原来直接损失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因土地失去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赔偿,具体来说应涉及到征地补偿费、残地及邻地损失补偿等多项内容。随着补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的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农民与当地政府部门间的紧张关系。扩大补偿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2.3.2丰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方式,实现安置补偿多元化
        我国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创新与丰富多重安置补偿方式,实现安置补偿的多元化。(1)置换土地安置补偿。就是给被征地农民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置换土地安置的方式很多,有“以农换商”方式,还有“以地换房”的方式。“以农换商”是指在征收农民土地后,政府在城镇给农民商铺用地使用权,不论农民是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他人,都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同时还保证了失地农民后续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地换房”是指政府在城镇给被征地农民同等土地价格的居住房屋。(2)分期和终身货币补偿。用终身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来代替一次性货币补偿,可以有效防止少部分被征地农民无理性无计划地消费征地补偿费,造成坐吃山空的现状。(3)留地安置。是指在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部分建设用地给被征地农民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或者招商引资,政府可以在政策、资金、工商以及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4)土地债券安置。是指对于重点能源、水利以及交通等基础建设综合效益长期稳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作价入股或者发放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得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分红。(5)工作安置。政府要全力支持被征地农民的后期就业问题,积极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当大型工业项目需要劳动力时,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就业培训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此外,还应当不断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可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和均等服务。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度不断加快,农民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这一方面会直接导致大量的传统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使他们面临着再就业的问题,而随着生活和工作主场景从农村转入城市,如何解决部分失地农民无法适应城市生活的问题就成了社会的一个热点,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局面的和谐稳定。所以,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对征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了解失地农民真是诉求,并制定出合理的征地管理与补偿措施,以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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