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之文书改革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2/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7期   作者:陈茂训
[导读]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文成县  325300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信用卡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适用简式审判,对裁判文书做“减法”,促使案件公正快速审结,充分体现了裁判文书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提升办案质量、效率,统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下发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但是在简式裁判文书适用中,已经发现了部分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简式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问题,实践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普通程序的简单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存在,这类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若此类案件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容易出现虚假诉讼,也不利于未到庭当事人服判息诉;但若一律不予适用,则考虑到这些案件案情往往较为简单,不适用简式裁判文书不能很好的发挥简式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将对简式裁判文书改革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和制作基本要求提出几点看法。
        一、简式裁判文书改革的适用案件范围
        裁判文书的简化,需要有统一明确、易于执行的规范意见,但目前由于裁判文书简化尚无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立法和各地的探索进程不一。一方面,适用范围无统一规范意见,更多是从案件难易程度来进行界定,排除调解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类显性条件外,决定能否简化文书的根本性条件有二:一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二是当事人同意简化。如果再作细分,可以将简式裁判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划分为以下四类: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且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2.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属实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部分有异议的案件;4.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部分有争议的案件。前两类属绝对简单的案件,后两类属相对简单的案件。我们可以对这些案件在遵循固定文书样式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包括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简写。对于不同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简化制作方法,即遵循“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的原则,对于绝对简单的案件,应当采取绝对简单的制作方法;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对简单的制作方法。
        二、简式裁判文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简式裁判文书改革要遵循以看得见的方式彰显诉讼法的程序正义原则,具体而言:
        第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简式裁判文书改革应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下进行。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应坚持为当事人有效参与诉讼提供程序性的保障,法官通过恰当地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充分的诉辩对抗,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简式裁判文书制作应根据查明的事实要素进行,确保裁判公正高效。简式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情形的,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上网公开,维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坚持效率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之一,诉讼效率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感受。通过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可以将有限审判力量集中于精细化审理少数复杂、疑难案件上,就制作疑难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充分的说理;对简单案件快审快办,满足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效率与司法文书明了、快捷的司法需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简式裁判文书改革亦应顺应简式的价值目标取向,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简化民事简易裁判文书制作的形式与内容,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简式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首先,事实认定部分要叙清道明。简式裁判文书中事实部分的制作,可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住要点,叙述完整,详略得当。简式裁判文书要体现简式快速从简的特点与要求,就必须在事实部分简化,抓住要点,叙清道明,但又不能遗漏一些关键重要的内容,注意详略得当。二是叙述方法一般以时序法为主,突出双方的争议焦点。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故叙述方法以时序法为宜。
        其次,理由部分要择要说透。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坚持繁简适度原则,即“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其中,对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的案件进一步对裁判文书进行瘦身,可以根据案件特点,灵活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重审、再审等案件,应当加强释法说理。简式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制作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两方面:一是根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二是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
        只有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坚持整体司法改革观,协调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深化裁判内容改革,核心是繁简,裁判文书简易化改革,适应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制定裁判文书简易化操作办法,使裁判文书即讲效率又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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