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
摘要:中缅两国边境上民族分布呈现大聚居,小杂居的局面,有多个民族跨境而居,跨境民族社会交往密切,中缅跨境民族间的认同度很高,是中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桥梁与纽带。法治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构建共同体的保障。提升中缅跨境民族的法治认同有着重要的意义。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存在着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在继续走好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基础上,通过财产类和有共同价值趋向的案件作为抓手,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公共关系工作等来提升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的认同。
关键词:中缅跨境民族 法治认同 中国法的境外适用
一、中缅跨境民族概况
云南是中国跨境民族最多的省份,中缅边境云南段长1997公里,境内为我国怒江、保山、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6州市,境外为缅甸克钦邦和掸邦。缅甸有135个民族。中缅两国边境上的民族在分布上呈现大聚居,小杂居的局面。云南的少数民族中傣族、苗族、瑶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阿昌族、佤族、德昂族为中缅跨境民族。跨境民族是一个包含复杂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内涵的词汇。跨境民族是指因为国界分割造成的具有相同文化、特质的跨境分布的群体1。跨境民族是因为历史发展形成紧靠边境(国界线)两侧,居住地直接相连,分居于不同国家的同一民族。由于历史、地理的原因,云南跨境民族与境外民族有相同的血缘和信仰,相互认同的历史渊源,保存着大致相同的风俗习惯,有着基本或部分相通的语言,田畴相连,毗邻而居,在经济文化以及因地缘、姻缘、亲缘等形成的社会交往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因国界线而中断。例如中缅两国的佤族都流传着“司岗里”的传说,司岗里为普洱市西盟县的一石洞,中缅两国的佤族都把其视为发源地和圣地。
国界线是近代民族国家产生过程中随着国家主权意识的形成才出现的概念,我国国界线的划分也是近代通过斗争以条约的形式达成共识的,而非自然历史原因形成的。事实上我国清代以前并没有国界的认识,清代以前的历代统治者认为治理好边疆民族就治理好了边疆。古代的中原王朝并不试图直接在这些地区实施行政管理,而是重视政治效忠2。这种边疆民族地区创造替代性治理制度受限于古代中央王朝自身政治、财政或文化约束,但这种制度也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融合3。历史上出现过居住在中国一侧的跨境民族被生活在缅甸的同族感召流入缅甸的情形,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原本外流入缅甸的民族陆续回流中国境内,甚至在回流过程中带动了一部分原居住于境外的同源民族随之进入中国。中缅边境民族跨境流动已成为中缅关系中具有相当影响的社会经济现象4。近年大量缅甸居民涌入中国务工、求学、就医,有的甚至一家三代长居中国。跨境民族作为政治学和人类学范畴上的共同体,对于本民族的认同感很强。中缅跨境民族是构建中缅人类命运共同的纽带与桥梁。
二、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的意义
法治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是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彼此承认,也是民众对认识的最大公约数。罗尔斯认为所谓法治认同,是包括政治正义观念以及基于道德基础的社会观念、公民观念、正义原则以及主体间达成一致的合作性美德共识。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形成的保障
法治认同首先是一种文化认同,人们正是以文化来界定群体。文化的共源性可以提升评判标准的价值观差异,提升凝聚力,没有文化的认同就没有共同体。包括法治认同在内的文化认同能跨越社会制度的差异与国界的分割,是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基础。而文化认同对政治认同的塑造有着重要作用。提升中国法治在中缅跨境民族中的认同度,也有利于为中缅人类命运共同体获得更多中缅两国人士的支持,这种支持为构建中缅人类命运共体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了构建中的障碍。
(二)法治制度建设成功的内驱力
法治认同是法治制度建设取得成功的内驱力。一个社会如果法治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一定与各社会主体之间法治认同度不高有关。对于非专业的普罗大众而言,判断一种法律制度、一种统治或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本质要件不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性, 而是广大民众对这种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的认同或认可5。当下人类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正面临着深刻的变化,有很多突出的矛盾都需要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这就需要中缅两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法治的高度认同和积极践行。
(三)推进中国法治在缅甸的深度宣传
提升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是深化对外开放和国内法治改革的需要,也是履行我国大国责任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也是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度宣传,也可为中国法域外适用创造条件6。中缅跨境民族是紧密的共同体,生活在中国一侧的族人若对中国法治高度认同,必将传导到缅甸的同族,使其对中国法治认同不存在障碍。一般情况下异域法律文化在本国的土壤中茁壮成长、结出适合本土生活需求的果实,都必然引起异域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碰撞、融合与再生。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这种文化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业文明基础上。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中国传统文化以农耕文明为基础,文化上的差异没有成为我们建设法治的障碍,反而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缅边境的跨境民族大部分属于农耕文明,特别是缅甸一侧的族人有的至今还在过刀耕火种的生活。中国培育法治认同的路径即对本国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双重认可,对缅甸跨境民族同样适用,也符合缅甸建设本国法治的需要。若生活在缅甸的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形成较高程度的认同,势必对缅甸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法治的认同有极大的带动作用。
(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12月2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上意见指出努力做完善“一带一路”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7。鼓励我国的商事法院服务全球的商事纠纷。探索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8。缅甸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响应者,缅甸国内的法治状况也亟待提升。中国法治若能得到缅甸的认同,必将能引领缅甸国内的法治建设,进而将中国法治的相关经验融入完善“一带一路”的相关法治规则的进程中。结合《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可审理外国当事人约定由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管辖的,与中国司法辖区没有连接点的国际商事案件。云南昆明设立有面向东南亚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让缅甸民众提升对中国法治的认同,是为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在缅甸顺利执行提供保证,为中国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被包括缅甸在内的非中国争议双方选择创造条件,也是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管辖与我国司法辖区没有连接点但外国当事人约定由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管辖的案件营造有利氛围,更是为云南昆明建成中国连接东南亚的桥头堡创造条件。中缅边境有若干跨境经济园区,目前跨境园区的管理方式及园区中的法律适用还在探索阶段,提升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的认同,也有利推行中国法律在中缅跨境经贸合作区的适用。
(五)维护边境管理秩序
中缅边境有数万缅甸籍劳工,这些劳工连同其亲友在中国长期居住给中国边境的社会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近代国家概念兴起以前,领土的范围取决于一国中央权力的大小和实际控制能力的强弱,国家和国家之间通常不存在严格地和精确地进行划分与勘定的、由双边或多边协定确认的国界。正是因为这种领土范围的不确定,及中缅跨境民族的民族认同感强于国家认同感,中缅跨境民族在哪个地方过得好人就往哪里跑,跨境民族在选择定居地时并不考虑现代边防管理法律制度。近几年中缅边境缅甸一方的居民不断涌入中国,称其祖辈生活在中国一侧的土地上,但因其没有中国的户籍信息,其身份与管理问题给中方政府带来了难题,这也使得中缅偷越国边境行为不容易管理。若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的法治有了较强的认同,他们会自觉遵守中缅两国的边防管理制度。
三、中缅跨境民族认同中国法治的SWOT分析
(一)优势
中国法治在中缅跨境民族中得到认同是有基础的。
第一,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安邦的倚重器,缅甸执政党乐意与中国共产党就治国理政进行深入交流,这是认同中国法治的政治基础。第二,缅甸北部的官方语言为中国云南话,使用中国的文字。缅语与云南的傣族话是同一种语言。缅甸民众愿意到中国的云南来看病就医并对中医特别感兴趣。从“一寨两国”中的缅甸村民把孩子送到中国一边的学校学习以及缅甸北部地区开设中文学校可以看出,他们对中国文化有极高的认同度,这是文化基础。第二,中缅边境属于小农经济。缅甸北部的通信网络使用的是中国通信公司的基站,街上琳琅满目的都是中国生产的商品,缅甸北部的民众愿意使用人民币来进行交易,缅甸北部的民众到中国云南来进行交易或务工所得远远高于在缅甸的收入,这是经济基础。第三,中国云南的瑞丽已经有至少5万缅甸民众在此生活,甚至有缅甸人一家三代都生活在中国云南9。缅甸北部的民众愿意接受中国的社会生活管理,信任中国的基层治理,他们认为中国是法治社会,社会治安和商贸环境好于缅甸,在中国生活要更有社会安全感和人身安全感10。中缅边境上的边贸、跨境婚姻纠纷民众都愿意由中国法院来解决,都很愿意相信中国的法官,觉得中国的的律师专业度高能给他们带来帮助。缅甸北部的民众对中国的立法、行政、司法都有很高的认同度,这是社会生活基础。最后,中缅边境的跨境民族对民族的身份认同感要高于对国籍的身份认同感,生活在中国的同族对中国法治的认同也会带动影响缅甸的同族,这是族源基础。
提升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的认同,可以先把缅甸北部、中缅边境地区、中缅经贸合作区作为示范区,特别是一村两国和跨境经贸合作区这样中缅跨境民族已经形成共同体的地区,这些地区生活的跨境民族共同工作、生活,熟悉中国的法治状况,这些地区的跨境民族对中国的法治有着天然的认同。
(二)劣势
首先,中缅跨境民族的国籍意识不强,频繁在两国间流入流出11。若跨境民族在中国境内,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社会管理的措施提升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度,但如果跨境民族在缅甸境内,提升缅甸境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即正当性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上升到政治领域司法主权等问题上,可能违背中国长期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次,中国自身的法治状况也在不断完善,中国国内民众对本国的法治认同度也尚待提高。中国的媒体上司法审判负面报道要远高于正面报道的数量,甚至普通老百姓认为中国的冤假错案都是靠媒体曝光得以纠正的。近几年中国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与执行结案率不断提升,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都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媒体大量的负面报道实际上与司法机关的这些努力不符,这种不符也表明我国司法机关不重视公共关系活动。公共关系活动有提高公众认同度的作用,忽视公共关系必然得不到公众的认同。最后,中缅跨境民族地区的文化呈现多元化的态势,跨境民族的利益诉求是多元的,一元化的纠纷解决必然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跨境民族有着自己的习惯与习惯法,其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例如婚丧嫁娶的纠纷解决上已经稳定地发挥着作用。这些习惯或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有一定程度的冲突。
(三)机会
中缅的边境贸易活动一直都十分活跃,缅甸商务部表示在疫情发生前中缅边境贸易的出口额一般在1500万美元每天,中缅边贸占中缅贸易额的70%。随着缅甸滚弄大桥的建成,将大幅改善缅甸掸邦北部与中国云南边境地区交通和物流条件,助力中缅边贸升级。将来中缅国际铁路的联通,大大缩短中缅货物运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中缅两国的经贸往来将更加密切。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呼唤法治。法治环境的成熟需要成熟的市场经济作为支撑,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就越来越需要成熟的法治为其保驾护航。随着中缅两国经济往来的不断加深,中缅两国的边境贸易必然离不开法治护航,而中缅两国边境贸易的活跃程度需要一种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治体系与之相适应。缅甸的法治进程发展比较缓慢,国内民族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中央政府尚未获得对整个国家的有效控制。中国作为传统的农耕文化国家,相较于西方文明更容易与同样是农耕文化的缅甸产生文化共鸣。中国的法治经过多年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四十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借鉴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于缅甸而言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中国也乐于同缅甸分享法治经验。
(四)威胁
缅甸一直是东南亚地缘政治中重要的一个国家,不仅美国等西方国家,南亚的传统大国印度也对缅甸的十分关注。多股势力不断渗入缅甸,使得缅甸的国内局势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将提升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的正当性解释清楚,再加上其他势力的挑拨,缅甸国内民众及国际社会都会产生误解,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司法主权是一个国家主权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任何国家都是不能轻易让渡的,提高对中国法治的认同也并不能强行使包括缅甸跨境民族在内的缅甸民众使用中国法,法治得以良好奉行需要的是绝大多数民众的自愿信仰。
四、提升中国法治认同的对策
把中国的道路走好,才会有更多的同行者。只有继续坚定不移地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巩固好前期司法改革的优良传统,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对中国法治的认同。中国法治建设得好,营商环境优良,生活在中国的每一个人都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跨境民族也必然愿意相信、认同中国的法治。让包括中缅跨境民族在内的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缅边境地区的财产类案件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先让跨境民族有法可依,再让跨境民族感受到依中国的法可获得公平正义,可有效维护自身利益,这是提升对中国法治认同的最佳切入点。除了财产类案件,中缅边境的法院要以中缅双方具有共同价值趋向的案件作为抓手,办好这类案件是对中国法治最好的证明。不管什么文明,家庭关系都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不管来自什么文明背景的人都很重视家庭,所以中缅边境法院应当以审理好跨境民族家庭婚姻继承类案件作为提升对中国法治认同的突破口。中缅跨境民族对中国法治认同度提高后,以其为纽带将这种认同辐射缅甸全国,届时再由中缅两国修订中缅双边协定,约定可适用中国法解决中国企业在缅甸的投资争端。最后,跨境民族地区的法院要重视公共关系工作,做好法治外宣工作,让中缅跨境民族看到中国法治发展的成就。
作者简介:
熊殷泉,女(1985-),云南昆明人,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副教授
邹游,女(1985-),云南昆明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注释:
谷禾.云南跨境民族身份认同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谷禾.云南跨境民族身份认同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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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国应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我国有效控制范围内适度适用国内法加以处理。这是深化对外开放和国内法治改革的需要,也是履行大国责任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度宣传。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坚持弘扬法治,强化程序正义,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努力做完善“一带一路”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探索境内经贸合作区外国法律适用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
田素庆. 瑞丽缅甸籍人员服务管理现状研究[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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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禾 云南跨境民族身份认同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