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PPP项目实操中常见问题的思考探究

发表时间:2021/2/25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32期   作者:吉光辉 段玉飞
[导读] 因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实施,有别于原有政府的实施主体
        吉光辉 段玉飞
        水电十四局春谷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 242400
        摘要:因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实施,有别于原有政府的实施主体;因此原有监管体系及方案存在一定不适用或不习惯,同时因 合同内容较多可能存在疏忽,且个别问题存在“一题多解”现象。因此结合实际经历对几个环节的常见问题进行思考探究。
        关键词:PPP项目;实操;运维费;建安费;利息;社会资本方;政府方。
        一、合同签订中特别注意的事项
        1、运维费定额或指标是否明确及适用。多数社会资本方仅重视建设,因此容易忽略合同中运维的具体约定。然而运维才是PPP项目实施的宗旨,因此要对运维定额或指标的明确性和适用性进行认真核实并进行“演习”验证。
        2.建安费的费用计算是否全面及适用。一般会规定计量规则、定额、基期价格、调差等内容,但是需要注意定额缺项和市场询价约定是否可行,同时需要考虑事项类型与定额使用配套:如水环境项目采用水利定额还是市政定额。建议对此进行“演习”验证。
        3.建设期利息的认定。目前社会上存在以下几种认定:一是按实际发生的建设期利息发票金额确认;二是参考跟踪或过程审计确认的投资额并依据合同进行适当认定;三是凡是概算范围内均给予有发票就确认;四是签订的融资服务合同的服务费可认定为建设期利息也可认定为建设单位管理费;五是利率变化是否确认为不可抗力的变更。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需注意或事后注意,防止将部分建设期利息视为财务费而发生亏损。
        4.回款期与完工之间的时间是否衔接。一是诸多合同局部完工及回款的时间约定存在间隙,可能因此导致出现建设期利息超概或形成财务费用;二是合同约定运营与可研报告的工期存在差异。特别是存在分批次验收运营的项目,尤为重要。
        5.开工日期的约定。一是如果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可能因手续问题而推迟竣工验收日期或导致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期利息;二是如果以开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可能影响前期私自开工的工程款支付的建设期利息问题。建议开工日期约定为许可证载明日期,而建设期利息支付约定以实际施工支付起算。
        6.政府方规委会对图纸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规委会随意性较大、不严谨,甚至出现现场返工。因此建议将因规委会的变更视为政府责任。
        7.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理解。截止目前见到的均认为是不超过概算金额的实际发生费;如果超过,则以概算金额为上线;不允许将其他费用挪来使用,且需要经过审计确认。过程中需注意各种费用支出合法依规,否则审计不予确认。
        8.需要明确总经理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总经理负责制,建议明确总经理负责全部业务(包含授权合同签订、报销、支付、结算、管理、沟通等),同时将相关内容列入公司章程。
        9.税务费用的相关约定。一是可以全部(含建设回款及运维等)按9%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缴纳;二是可以将对应的建安部分按9%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其他部分按6%的管理服务增值税,(除房地产开发外)建设用地费可以采用约定为资料列账也可以明确为增值税为0的代开转付发票;三是如果有前期费用或存量合同需要支付,建议合同约定对等税率提供发票。
        10.管线迁移费用的约定。一般而言,可以列入建安费也可以列入建设用地费。在此建议将风险较高、存在垄断或位置未知的项目(如老城区内的燃气、供水、供热等)由政府据实买单。一是风险大、二是价格离谱。


        二、项目公司与总包之间的发包合同签订事项
        为符合及适应项目公司管理,为防止出现霸王条款,除常见的约定外,双发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如果采用风险包干形式处理,需以合同谈判的方式委托给总包单位实施;同时需注意手续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1、临时用地的合理约定:由项目公司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临时用地;该分部费用由项目公司在建设用地费中支出。
        2、临时用地复垦的合理约定:由项目公司向承包人支付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表示的临时用地对应的复垦费用;该分部费用在建设用地费中支出。
        3、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合理约定:由项目公司向承包人支付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表示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该费用场地平整、房屋拆迁、提供到边界的其他工程费、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和维修费。
        4、交通疏导费的合理约定:由项目公司向承包人支付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表示的交通疏解费。指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现场施工及原有交通通行而采取措施,包含不限于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及评审、交通疏解公告、临时标识标牌、交通警示灯、交通临时隔离护栏、交通指挥员等费用。如果该部分列为建安费,因定额缺乏因此可能引起不合理,因此可以将此部分通过该手段获得合理处置。但需要避免重复出现的问题。
        5、市政公用设施费的合理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市政公用设施费;因为该部分费用存在一定的不明确和不确定性。
        6、房屋检测及赔偿费的合理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因非承包人过错(按设计及常见的正常施工方法)而需实施的房屋检测及赔偿费用。
        三、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房建和市政工程对试验检测的要求及方案:由于试验检测不能逾越资质要求,因此建议深入调查后确定单位。对于政府要求采用质监站试验室的情况,必须明确不能做的部分如何处理,防止出现高额的出场费。
        2.注意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有些市政项目的设计需要多家单位共同负责(如土建、弱电、强电、燃气等),有些仅计划安排了主要的设计(如土建),附属全部丢弃(弱电、强电和燃气等),因此需提前分析和核对。
        3.建设用地费支付手续的完善:如果该费用由政府承担,则该费用费涉及的各项支付必须由政府发文通知代支付,防止因各项手续不全或标准差异而带来后续金额变化的风险。
        4.过程中资本金计划大于计划融资配置:一方面防止突发事件的紧急使用,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超计划的情况。
        5.影响融资的主要因素:一是项目本身的数据,二是政府的财力,三是国家的政策,四是融资与办证交互交织。
        6.总投资内各项费用增减的理解:一般存在以下三种理解,但具体按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一是在总投资金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进行内部调整;二是在工程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细部费用内部调整;三是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费的组成不能发生变化。
        结束语:因对PPP模式诸多管理制度依然延用之前的约定,且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出现了各种可能疏忽或“多解”现象。其最终如何处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实践情况进行思考探究如上,具体问题需因地制宜的思考、探究和交流。
        参考文献:崔德高.PPP项目执行阶段操作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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