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玲
四川人民出版社 610000
摘要:纵观图书编辑的整个工作流程,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一定的法律知识,这也就要求图书编辑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意识,更要熟知系统的法律常识,以此来高质量地传播精神文明产品。本文将以图书出版工作中的审读环节和签订出版合同为例进行具体分析,详细阐述图书编辑在出版工作中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以此来促进图书编辑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关键词:图书编辑;审读环节;出版合同签订;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绝大多数人们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观念,对于一些不公平待遇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合同法》与《著作权法》是图书编辑必须要熟知的,二者贯穿于编辑的整个环节,图书编辑必须要熟知出版工作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合理维护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尽自己最大力量避免产生著作权纠纷。
一、出版合同签订
现阶段的出版合同大多有两种签订情况:一是编辑会对作者的写作提出具体要求,多以专业性和政治性要求为主,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就是在组稿阶段签订;二是对于自投稿件,合同的签订时间大多在审稿之后。
作者与出版者就图书的版权与权益所签署的具有一定法律性质的文件被称为出版合同,合同条例必须要以《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为根本依据。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对签署对象也有明确规定:签署双方的资格必须合法,由于图书编辑无法代表出版者,所以必须由出版者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者与作者或作者方的授权代表共同签订。图书编辑作为出版者与作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做好合同签署的前期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著作权人为多人,那么签署者需要出具所有著作权人授权并认可的委托书。一旦作者与出版者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会明确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首先,出版合同一旦签订,那么著作权人就必须保证其作品的原创质量,不能存在抄袭行为,同时也要保证出版者的出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曾明确规定:一旦作者出现侵权行为,出版者也不可免责。所以在出版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条例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若发现作者侵权,其后果将由作者完全承担并赔偿给出版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出版合同一旦签订,那么双方之间的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作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交稿并获取相应报酬;我国现阶段的专有出版权多为10年,出版者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得到有效保证。
在签订出版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住址、电话;
第二,存在多个著作权人的情况,签订者需要提供其他著作权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版者的出版许可地域、出版时间期限;
第四,要对专有出版权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专有期限;
第五,对于稿酬的支付标准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详细划分违约责任;
第七,合同语言要清晰、直白,不可用存在歧义的语句;
第八,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除此之外,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还可以就一些其他细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条例越细,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合同漏洞,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图书编辑还要了解其他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刑法》《民法典》等,同时也要熟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书编辑也要有一定涉猎。
在图书的出版环节,图书编辑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图书版权的界定也更加复杂,衍生出更多的电子版权、动漫版权以及衍生品版权等。图书编辑一定要明确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建立全版权意识,确保出版行为没有侵犯他人权利,进而为版权所有者创造出最大的经济价值。当然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图书编辑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要求编辑在审稿、编校环节,对作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作者是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图书编辑同时要有契约精神,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守法。
二、审稿、编校环节
现阶段我国的文化行业空前繁荣,每年需要出版的图书数量庞大。图书编辑无法对这些图书进行一一过目。审稿是检查作者是否存在侵权现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其写作质量的有效监督,但是对于数量如此庞大的待审图书,若想要进行细致检查也绝非易事。一般来说,图书编辑在审稿阶段首先会依托作者的专业来评价其作品质量。如果专业非所长,那么对这样的稿件就会进行细致审核;如果稿件为单一著作人,但是文章风格明显多样化,显然无法出自一人之手,对这样的稿件也会进行严格审核。
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不仅拥有署名权和发表权,同时也拥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编辑在编校过程中虽然可以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对图书进行深层次的优化指导,但是编辑却不能随意改动图书稿件。在编校阶段编编要以下面几条原则为工作依据:
第一,如果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编辑不能轻易改动作者观点;
第二,不能随意增添稿件内容;
第三,未经许可,不可对稿件的结构进行调整;
第四,如发现稿件存在问题,需交由作者自行修改,如获得作者允许可代为修改,但是修改后要交由作者确认。
与此同时,编辑在编校过程中一定不能因为各种原因而随意删减稿件中所列出的参考文献。因为《著作权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原创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观点,但是在文章中要明确指出被引用作品的作者与名称。如果编辑随意将参考文献删除,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侵权,进而引发纠纷。
在审读校样环节,作者同样拥有对稿件修改的权利,图书编辑也要充分尊重作者的这项权利,不可因为时间仓促在作者校样未返回之前就进行印刷,印刷稿件一定要以作者签字校样的稿件为准。与此同时,如果在校样之后作者的署名发生变化,图书编辑一定要与作者仔细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确保不会产生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图书编辑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贯穿于编辑的整个流程,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图书编辑必须不断完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常识,熟知图书出版经常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最大程度的保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精神文化产品的健康传播。
参考文献:
[1]李占永. 图书编辑在出版工作中的法律意识[J]. 编辑之友,2003(S1):15-16.
[2]林传伟. 出版社与出版工作室合作模式及策略研究[D].重庆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