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作为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或者说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正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便这项权利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不言而喻,它仍然需要现代法律加以限制才能发挥它本身的价值和作用。因为互联网传达信息具有匿名性、平等性、便捷性、互动性的特点,有人受利益驱动,利用这些特点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肆意在虚拟空间中传播着虚假信息、谣言、不法言论等有害信息,这些有害信息正一步步毒害着网络言论自由的环境。特别是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网络谣言加剧了人民群众的焦虑与恐慌,给疫情防控带来了阻碍。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治理体系,规范和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不仅能为目前战胜疫情创造良好环境,也净化未来的网络空间,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权;规范;限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含义及特点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的核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权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衍生物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运用互联网公开表明自己的观念、态度、情感、技术等内容,并且不受它人干预的一种权利。其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匿名性。互联网本身是虚拟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是公民注册创制的账户,而在创制账号的过程中,大部分网站都可以通过假名、匿名等方式隐藏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使得网络言论的发出者可以隐藏于黑箱之下,匿名发言。
第二,平等性。在传统言论领域,舆论资源被牢牢掌握在少部分社会精英手中,人与人之间的发言是不平等的,而基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网络发言并不受现实身份影响,人际发言重量的差距被大幅度缩小。
第三,便捷性。传统言论自由的行使,大多是通过书籍、广播、电视等方式,费时费力,而且其繁琐性对普通民众行使言论自由权利造成巨大麻烦。所以,相比之下,网络普及率更高,发言所需时间和精力代价更低,行使言论自由更加便捷。
第四,互动性。传统言论领域,普通民众很难发声,信息多是单向传播,信息互动艰难。而基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方便,信息不只是单向传播,而是会向全网公开,多面传播,信息互动的频率和质量大大提升。
二、我国当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
(一)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的法律缺失
2017年12月,广州医生谭秦东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不足一个月其被企业所在地警方以损害商品名誉罪千里跨省追捕。对此事,社会反响强烈,公众持续关注。[]在此事件中,谭秦东被视为网络自媒体,其因侵害商誉罪而被抓捕,但在事实上,网络自媒体的定义尚不清楚,侵害商誉行为的客观事实未有明确。目前我国虽出台《网络安全法》,为网络言论自由和有关部门网络言论监管提供一定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漏洞颇多。如在本案中,受网络整体环境和网络信息传递方式影响,事实讨论过程中会出现与现实相比更为激烈的言论和表述,不同的表述是否能作为认定恶意的依据?谭秦东的文章能否被认定为是恶意诋毁?标题中使用了“神酒”、“毒药”等博人眼球的词汇,是否可以认定文章内容抱有恶意?
目前仅有的《网络安全法》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建设起了一个头,但相关法律体系建立依旧遥遥无期,对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就更加滞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如果无法可依,必然导致在具体管理中,行政领导一切,公权力肆意插手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体系的缺失也是对人权保障和宪法的一种破坏。
(二)网络言论侵权界定难
在“鸿茅药酒案”中暴露出来的我国现阶段网络言论问题不仅仅是法治的缺失,还有基于互联网本身特点所造成的侵权界定难题。在过去,保护言论自由的时候,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言论的表述自由和个人的利益尊严相冲突的问题,在现实中,我们已经有了一套较为自洽的评定体系。然而基于虚拟的互联网环境发生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和传统侵权问题差异颇大,界定侵权范围也更加困难。这就导致在涉及到网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正常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以网络语言为例,相较于现实,一些网络流行语会带有一定的羞辱色彩。但在实际运用上,网络言论的发出者本身可能并不存在恶意,其言辞所带的侮辱色彩是网络用词本身的固有属性。对此,我们便很难界定,言论是否具有主观侮辱意图。
不仅是言语的问题,在网络上上传图片涉及到他人信息,是否属于侵权?参与人肉搜索,提供了他人的公开信息,是否属于侵权?面对互联网时代的言论侵权问题,要解决他们,不仅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佐证,更需要有关专家学者的讨论研究和在司法判决中整理出的有关经验,从而指导后续这一领域的法制发展。
(三)网络言论干预司法公正
2016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辱母杀人案”[]判决一出便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舆论大多倒向于欢这一边,觉得“于欢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网民呈现出对于欢压倒性的支持,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呼吁刺杀辱母者无罪。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出了言论对司法层面的影响和干预,这使得法官不能公平理性的依据法律来审判,而是舆论迫使其听取大众基于自己的个人情感、同情心作出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价值判断。此类案件反映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网络言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便利,媒体及普通民众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也更为便利,这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在监督过程中会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超越司法程序预先对案情作出判断,无异于形成了“未审先判”的局面,通过网络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程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干预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三、限制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措施
1、立法上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因其本身具有的独立性,它不可避免的会跟其他价值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他们的关系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目前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公民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产生的种种言论纠纷了,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常常营造出网络言论可以不被约束的假象,而传统法律处理起这类问题来更是十分棘手,因此尽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言论自由限制问题的关键。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
2016年我国颁布了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法的出台成为了网络生态的新起点和转折点,使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正规化时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该法要求网站身份实名认证,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的办理也要实名认证。[]实名化的网络环境可以有效促进网络言论的客观真实,遏制网络谣言。对于有关部门的执法而言,实名制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能够有效增强网络打击力度,实现快速精确定位嫌疑人,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网络犯罪作用。
3、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
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是为了完善从立法层面上保护人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引导和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如果政府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群众所关心的信息和重大公共事件,让人民群众充分的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保障其知情权,那么网络不良言论就会得到遏制,减少公众的猜忌。能从根源上预防和制止不良言论的滋生,是治本之策。其次,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还能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这样一来,政府呼吁的正确舆论导向才能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才能更好的体现出政府的权威性。
4、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网络平台上出现的各色不法言论,该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素质提高了,自我管理意识增强了,那么政府针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措施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政府可以组织相应的培训会,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这些平台服务者们还可以积极的寻求与政府的合作,探索出一种共同监管的机制,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言,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鼓励公众监督,从这些监督中不断发现并解决问题。
5、加强网络管理的科技创新
改进和完善网络技术手段是对于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目前各国在实践中比较重视过滤技术的应用,硬件过滤和软件过滤在网络环境的治理中被广泛的应用。网络过滤技术可以对互联网发布的不良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屏蔽,可以对用户的身份进行筛选,识别用户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利用这样的辅助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安装过滤软件,可以将网上特定的不良言论进行拦截和屏蔽,自动删除某些色情、暴力信息。同时,还可以设立网络用语分级机制等,[]对网络用语按照一定标准分为限制级和禁用级等,做到最大程度上监督和控制不良网络言论的传播。另外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也十分重要,有效的监管机制需要借助相关的硬件设备,通过机制与设备创新来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