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

发表时间:2021/3/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作者:王璟
[导读] 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讲,是今年在我国法律编制过程中所做出的最重要改变,也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书。
        延安大学政管学院  陕西延安  716000
        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讲,是今年在我国法律编制过程中所做出的最重要改变,也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书。对于民法典来讲,本身所涵盖的内容是与我们现如今的生活与工作息息相关,对我们日常生活过程当中所接触到的一些过去并没有做出详细法律约束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约束,从而使我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但是对于民法典来讲,其本身在制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与进步之处,在本文中将展开简要论述。
        关键词:民法典;进步;不足
        1.前言
        基于整个时代的发展水平和进步速度的考虑,我国的法律建设急需完善与补充,因此民法典应运而生。民法典整合了《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并对相关细则性内容进行了完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其进行命名,但是本身所涵盖的各项内容,在今后不断发展过程中还需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样才能够保证民法典的先进性。
        2.民法典的进步之处
        2.1涵盖内容更加广泛
        通过对此次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各项细则性内容进行解读之后,不难发现此次民法典法律条文内容中,对我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各方面都进行了涉及,主要内容涵盖了人格、婚姻、物权、继承等等。此次制定的民法典无论是在利益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能充分体现出整个时代的发展特征;都能充分给予群众对整个社会的法律进行完善与建设的权利;都能充分保障人们的社会权益以及法律权益。所以说明此次民法典制定的各项内容具有突破性的进展,具有更广的覆盖范围,以及更充实的内容填充。
        2.2法律约束更加明确
        对于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来讲,在法律条文细则内容方面,对过去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或者是对细化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补充。所以说今年所颁布的民法典本身在约束性上较之前的一些松散条文更加具有约束力。例如在今年颁布的民法典条文当中就继承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侄子侄女均可以继承叔伯的财产,这一条文在之前的民法条文当中并没有规定,但是此次在民法典当中却进行了规定,并且注明。由此可见,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本质上来讲要比之前的法条更加细化,一些强制性的内容也已经通过书面文字进行了注明,让很多以前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对当事人的权利有了更可靠的保障。
        2.3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因为在过去民事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我们通常能够发现有许多问题,无法在法律条款上进行界定,也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解决,所以导致许多案件出现了纠纷或者是矛盾。但是在此次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就这些针对性以及类别化的民事诉讼案件,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内容,所以在进行民事诉讼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拥有更加可靠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引导并支持民事案件诉讼的解决。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房屋问题的一些赘述,父母有权在孩子未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替孩子买房,但是却并没有权利在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房屋。

这一条文制定的主要基础就是在过去的日常生活当中,有许多家长在孩子未成年的时候利用自身的监护权,为孩子置办了房屋等不动产,但是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也依靠自身的监护权,对孩子的房产进行了随意处理,并未取得孩子的个人同意。而许多孩子本身在成长到一定阶段之后,对于财产以及权利和自身的权益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这种父母并未经过孩子同意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会受到孩子阻挠或者是反对。而这种情况可能会引发强烈的冲突以及矛盾,甚至是对簿法庭,既影响了亲子间的关系,同时又引发了社会讨论。所以此次民法典制定的关于亲子之间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之间的处理作出详细规定之后,将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指导以及支撑。
        3.民法典的不足之处
        3.1制度的缺失
        对于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来讲,在编纂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本身应当基于民事基本法,所以整体上应该表现的比较抽象,将一些具体的问题留给司法解释及学说。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以法典为核心,将法典本身的规范作用发挥出来,这样才能够保证民法典本身私法一般法的地位得以体现。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哪一种更好却并没有得到证实。从此次民法典编纂的初衷来看,民法典应当是以发挥规范作用为主,充分尊重民法典私法和一般法的地位;但如果从民法典编纂的内容来看,其本身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仍然存在缺失,例如在基本规定中,就只是使用法律和习惯对民法的法源进行了说明,对于没有习惯的情形,却没有说明应当通过何种法理进行裁判。除此之外,对于自然人的相关规定也严重缺失,并未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3.2法律体系化建设缺失
        对于民法典来讲,在编纂的过程中,总则编和分则编之间的协调问题一直都是存在的,没有形成统一整体。同时,在体系外,与公因式提取有关的立法技术并没有准备完善,虽然在条文中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贯彻落实。除此之外,对于民法典当中的有些规则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及矛盾。
        4.结束语
        对于我国新编纂的民法典来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对很多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民法典的实施不能够尽善尽美。所以对于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我们需要用审视的目光去看待,对进步之处予以肯定,对于不足之处也应该进行反思。随着我们现在的社会进步,与民法典条文内容有关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还需要不断地贯彻落实当前的民法典,通过纠错与分析进而完善补充民法典的不足之处,将民法典向着成熟完善的法律进行建设。
        参考文献:
        [1]董学立.《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与不足[J].法治研究,2020(4).
        [2]刘占鑫.“论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得失与补充”.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041.002(2020):96-102.
        [3]彭诚信.《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局限与未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4):91-106.
        [4]毛皓强.试论法典编纂进路中的"进步一扩张"倾向——以"拿破仑法典"和拿破仑战争为例[C]// 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9卷•2016年)——民法典编纂的域外资源.2016:P.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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