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探究

发表时间:2021/3/2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11月第31期   作者:廖鑫钰
[导读] 教师身份是教师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法律救济等问题
        廖鑫钰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重庆北碚 400700
        摘要:教师身份是教师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法律救济等问题。当前关于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争论良多,究竟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什么,本论文从三个部分探究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教育公务员这一观点。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法律身份
一、教师法律身份的内涵与定义
        教师法律身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法律身份是基于法律形成的特殊身份,这些特定的法律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承担特殊的义务; 2.教师法律身份涉及教师与其他教育主体的关系,是这些法律关系构建的前提与核心依据; 3.在不同的法律身份下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工资福利及权利救济途径等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与2018 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都对教师的身份作出定义,但“专业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模糊。“专业人员”一词难以构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而“国家公职人员”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调整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这就导致了因教师法律身份不明确产生的诸多问题。
二、教师身份模糊带来的问题
(一)义务教育教师聘用、管理随意性大,职业稳定性偏低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导致教师的聘用标准与程序缺乏明确保障,出现层层聘任制、逐级聘任制等等聘任形式,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并由此导致教师队伍稳定性差,解聘教师的随意性较大, 教师职业保障缺乏法律依据。
(二)教师社会地位低、职业认同感差,难以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
        中国九年义务制学校存在的问题症结就在于这个“专业人员”的地位和身份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极不相符,导致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评价一般,教师自我评价、自我认同感低。
        2010年湖南娄底下跪事件侧面也反映了这一问题。 “教师是服务行业、学生是上帝”绝非学生一时胡话,也绝不是一名学生的想法。我国素有尊师重教的传统,虽说现在更强调师生平等,可也绝没有师卑生贵的说法。
        教师法律身份不明确,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降低了教师职业的安全感,而教师职业工资待遇不高,教师职业吸引力不断下滑,生源质量持续下降,且优秀教师资源不断流失,教师改行做公务员的现象严重,更不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
(三)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救助制度不完善, 教师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安徽省吴店中学的“杨不管”事件,是老师不愿管,不爱管吗?究其根本还是教师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教师不敢管。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而老师却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学生、家长甚至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诸多考虑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
        教师法律身份模糊,适用的法律救助渠道薄弱、单一,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难以寻求有效保障和救助。《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但只是一种法律救助方式,其中并没有提及和明确其他救助途径,而申诉制度本身只是行政非诉讼救济制度,并没有诉讼意义。并且《教师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却明显忽视了教师的权益受到威胁和侵犯时如何获得有效救助和保障。


三、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辨析
        教师身份不明确导致诸多问题,引发社会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讨论。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究竟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什么?
(一)教师不是自由职业者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公务契约,教师仍属于国家公职系列,聘任制下教师仍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
(二)中小学教师不是普通劳动者
        义务教育是国家一项公益事业,教师承担的教育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中小学教师的工作体现出明显的公务性,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不是普通劳动者。
(三)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不能完全代表教师
        教师职业就像医生职业一样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教书育人,不仅要精通所教课程的知识,还要懂得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文化学等综合知识,所以说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是合理的。
        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校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教师的教育权利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它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在公立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行为具有执行教育公务的特性,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因此,教师又不单纯只是专业技术人员,而由此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而中小学教师在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方面,又区别于公务员。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上级指令从事,其任何职务行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而教师的工作特性要求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发挥空间,以充分发挥教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所以认为教师是公务员,又有其特殊性。
(四)国家教育公务员既看到了教师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又看到了与公务员工作的差异性
        教育公务员指兼具特殊的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的公务员(属于非强力公务员)双重身份,履行的是国家公职的人员。
        2019年教育部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启动修订《教师法》。教育部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入职门槛,同时又努力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多种形式增加教师总量,进一步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并持续综合整治,严查严办违反师德事件。
        而将教师定位为国家教育公务员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法律地位,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使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提高师资质量。而同时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有一定基础和条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符合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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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孟卫青.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15
        [4]侯黎鹂.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定位问题探讨.教学与管理,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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