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长铎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福建省三明市 366100
摘要:不动产登记数据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草原、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主要内容有:(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包含不动产的坐落、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界址界线等状况;(2)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信息,包含不动产的权属主体、权属类型、权属来源、权属内容、权属期限、权属变化等状况;(3)不动产的权利提示、限制等事项信息,一般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栏中(如异议登记事项、不动产权证补/换证情况、约定比例等信息);(4)不动产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信息,如价格、抵押价值等。不动产登记数据经过权籍调查、受理、审核、登簿等环节形成登记信息,原房产登记形成的信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形成的数据量较大,且数据格式也各不相同,如何完成存量数据的整理,并与增量数据完全融合是信息共享的关键,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数据整合、信息管理及网络安全等方面探讨不动产信息数据集成与互通共享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自然资源;不动产;信息化
引言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不动产规范管理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落实的情况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当下问题表现比较严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技术所面临的难题。在不动产信息登记过程中,现在的问题在于由于不动产数据量较大,而且权属关系也比较复杂,数据源的结构没有过去较为简单。有鉴于此,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就在于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数据库进行分析,找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并寻求破解途径,最后解决长期以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效率低下的“沉疴”。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背景
2013年11月,中非经共体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非经共体全面深入改革中央委员会决定:"水资源、森林、草原和荒漠化等自然空间的统一管理权,必须成为明确、负责和有效的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的一部分。"2013年国务院第三十一届常会明确规定,国家资源负责监督全国土地、住房、草地、林地和水域等财产登记职能的统一,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登记依据和信息战略。规定在试点项目基础上进一步限制自然资源登记,包括信息管理、数据更新、平台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
2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2.1信息化建设还不能适应自然资源管理新职能、新要求
机构改革后,市自然资源局组建,由于原国土、规划、测绘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进度、技术标准和应用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业务整合、数据库融合、应用系统建设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统一的自然资源信息化体系还未形成。同时,围绕自然资源管理的新职能、新业务,在自然资源数据汇集、共享服务、业务协同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统筹管理还有待加强。
2.2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不全面
目前很多部门在办理与不动产相关业务时希望可以实时共享不动产信息数据,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的改革背景下,相关部门通过共享使用不动产数据确实可以方便办事群众,减少群众跑腿,但是不动产信息属于产权人的隐私,如果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效保护,极易造成数据的泄露,进而损害权利人和登记机构的利益。
2.2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存在短板
通过几年的建设,我局虽然在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积累了一批基础数据库与业务数据库,但是一方面受资金投入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数据的准确性较差。加之缺乏有效的数据更新机制,影响了数据的现势性。另一方面一些数据由于管理应用分割,标准不一致,造成数据之间矛盾、冲突,系统性、完整性问题突出。
3 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3.1创新服务理念
一方面,要坚持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以公众需求为中心,以实现便民利民为导向,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树立“信息越流通,大家越受益”的观念。要认识到政府手中的资源是社会资源,应当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不应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争夺信息化成果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要树立信息化新动能理念,将当前最先进、最成熟的高新技术运用到信息化建设中。
3.2使用先进技术手段保障信息数据安全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信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不定期地开展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共享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以及时对信息系统加以维护,采取确保信息安全的措施,并建立工作日志便于后期进行统计分析。
3.3建设核心数据库
第一,更新完善现有数据库。按照自然资源数据体系框架,基于统一的坐标系统、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标准,在时间、时序、比例尺上对已有非标准化数据进行标准化清洗、整合、对接、建库,形成相互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体系。第二,全面清理和整合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推进全市不动产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将分散登记的土地、房屋、农场、森林、林木、草原等登记信息,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关联整合,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时,还要开展历史数据补录,属性关联等项工作。第三,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扩大高精度基础地理信息覆盖范围,积极协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他测绘部门,通过向省市各级国土、规划、地质矿产测绘部门购买自行生产数据成果,以及委托数据生产单位进行测绘、调查形成成果数据并汇交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类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3.4完善监督考核
完善监督考核制度不仅是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的实现,更是我国政府治理必要的职能手段,体现了对权力的制约。一是通过监察审计、绩效考核、民主评议、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政府部门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效果进行监督、指导。二是通过社会力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要在政策制定、项目立项、执行、评估各个环节通过报纸、互联网、自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运用“互联网+监督”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专门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考核评价标准,引入面向政府、社会、专业性评估机构等多方面的评价群体,通过座谈、采访、问卷的方式,形成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服务实施、服务能力、服务效果、整体情况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将考核评价的重点放入功能模块和应用环节,强化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目标任务和功能需求的反馈,促使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为实现目标任务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
结束语
有鉴于此,有关人员要认真的研究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技术所面临的难点,对于这些难点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研究,切实解决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面临的困境,从而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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