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术
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吉林省长春市,130039
摘要:近年来,社会进步迅速,我国的国有企业建设的发展也有了创新。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企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管理漏洞等情况实施的常态化监察为内容,以提高企业效能为目的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效能监察工作内容覆盖行政监管和纪检监督职能,从监察视角出发,对企业管理行为进行科学化评判和改进,进而达到提高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增强企业管理效能的目的。本文深入研究了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的概念和意义,并从加强效能监察重视程度、把握效能监察重点、关注企业重点工作等方面阐述了效能监察要点,以期为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做好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思考
引言
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对国企内部人员进行深度排查,尤其是现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需要把握这个新时期的特点。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利用一切手段,让检察监督更加透明。需要利用先进的信息化软件和信息化平台,让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内部信息更加通畅,也为群众提供了监督国企的机会。群众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自身的监督责任。这样一来,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以及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其更具有活力,能够在新形势中保持着自身的优势却又不被复杂的风气影响。
1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1.1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
信息化建设能够全面提升工作整体效率,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所具有的便捷性、高效性、规范性,使得有关问题线索受理、处置、核查、审理等全流程的效率得以提升,并且提高工作的规范性,用信息化手段把工作流程固化下来,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新兴信息化技术针对高科技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查,取得有力的电子证据,进一步提升查处腐败行为的力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纪检监察工作开始与信息化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结合,使得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朝着更为广泛的领域延伸。
1.2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监督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职责。国有企业的业务流程多、经济活动复杂、人员构成多样,随着监督内容越来越网络化,靠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难以奏效。加强信息化建设能够使纪检监察系统与企业的各种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通过系统自动的数据分析和抓取,对问题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监督,改变了过去“一对一”监督的传统做法,克服了监督资源有限的短板,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应用能够让国有企业的权力在透明中运行,并基于互联网贯通协同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使得国有企业各项权力能够阳光化运行。
1.3有利于充分利用好现有信访案件资源
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核查和监督的日常工作中,形成和积累了大量的有用数据和案例材料,但以前信息化水平不够,大量的数据靠人记、靠书写。信息化建设中应用大数据技术,将各种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从而更加有效的定期对反映的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提出预警,防患于未然;对查处的案件情况也可以进行统计分析,寻找腐败人员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共性的特征,发现管理薄弱环节,堵塞漏洞,防范廉洁风险。
2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阻碍
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较多的阻碍,需要结合新形势的具体情况,分析国企纪检监察工作。
2.1新时期的后备人才力量不足
新时期的后备人才力量有待提升,国企对后备人才的现有的政治工作人员的政治工作习惯和政治工作方式不够好,影响了他们对待工作的思维方式,在政治工作方面表现较为懈怠。除此之外,在人才的培养方面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没有形成健康的内部竞争氛围,进取意识需要逐步增强。
2.2群众不重视自身的监督工作
新时期,群众的政治工作责任意识没有强化,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一些部门对信访工作不够重视并且工作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不能够正确接受群众的监督意见;其次,人民群众对信访的方式和作用不够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效率;再次,大部分的基层干部通常综合素养不高、政治觉悟不高;最后,一些部门的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的服务意识不强,不能够帮助民众解决问题。
2.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思路有待转变
首先,新时期的政治思想认识仍然较为传统,党员和干部未能主动学习和转变思想认识,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部分干部对待工作的态度不够认真的情况;其次,党员和一些从事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对自身的要求还不够高,没有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思想认识;再次,群众和党员以及党内的部分领导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不够重视,认知水平还较低;最后,甚至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案件没有了解其具体产生的原因,导致无法深入解决内部矛盾。
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3.1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
1.敢于斗争。反腐没有退路,力度决定成败。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敢于斗争的勇气,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清理存量、遏制增量;必须坚持铁面执纪,真正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敢于坚持原则,关键时刻能豁得出去。要敢于担当,以“肯干事”体现担当,以“会干事”体现能力,以“干成事”体现落实。2.善于斗争。面对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作风上的顽强,敢于担当尽责,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要始终聚焦主责主业,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3.敢于监督。“在我无暇,方可律人”。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检视自己的缺点和问题并加以改正。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信念,才能挺直监督执纪的腰杆。要始终坚信:党员干部在党内无论职务有多高、影响有多大,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必须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3.2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监督执纪效果
1.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作为企业纪委,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坚持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在重大事项、重要线索、重大案件、重要情况上,按照规定请示汇报,全程接受党委领导、监督。同时要履行好党章规定的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该提出建议的提出建议,该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报批和报备,确保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有力有效。2.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在企业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通过成立监督委员会等形式,将企业巡视、审计、财务、法律、人事、党建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整合贯通起来,构建起责任明晰、分工明确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现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监督全覆盖,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集团公司党组规定办法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3.党委、行政、纪检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在推进“不敢腐”时注重挖掘“不能腐”“不想腐”的功能,在推进“不能腐”时注重吸收“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做法,在推进“不想腐”时注重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不断打通内在联系,强化融合协调。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减存量、遏增量,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抓好以案促改、以案治本,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3.3持续深化“三转”,增强监督执纪合力
作为企业纪委,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不等不靠,提前谋划企业内部规定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探索、理顺员工内部违规处理等工作机制,聚焦主责主业,按照政治监督的要求,真正将主责部门对员工内部违规行为的惩戒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彻底告别代管、代办、代包,有效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能。这里需要强调的,再监督不是少监督、更不是不监督,过去电子监察、合规监察等抓手依然可以运用,只是监督更聚焦政治责任的履行,必须压实监管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就是通过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结合的运用,形成监督合力,做到同向发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3.4加强内部控制效果评价与纪检监察结果的互通及运用
内部控制效果评价与纪检监察结果的形成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其产出一般以报告形式呈报上级,整体利用效率较低。公司应基于内部控制与纪检监察对象“点”“线”互补的特点,综合利用两项工作结果:内部控制效果评价结果所反映出的内部控制欠缺正是易于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易发环境,因此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警示、宣传以及接下来重点工作的参考;纪检监察结果所反映出的违规违纪问题也是内部控制需要加强之处,是内部控制工作改进的参照,以此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来说,“互联网+”时代不仅意味着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机遇。需要我们实事求是看待目前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存在的短板,充分结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发展趋势、信息化技术发展动态,通过围绕信息化建设推进软硬件优化更新、加大新兴信息化技术研发引入力度、基于融媒体发展动态加强舆情处理、完善纪检监察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大纪检监察队伍培训教育及引进力度,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发展面临新机遇、新形势和新问题,效能监察是实现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方法,纪检监察部门应围绕企业重点工作,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重大项目等环节入手,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成效,防范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发生,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蔡小和,徐肖成.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5,(3):69-69.
[2]胡于凝,刘金程.国有企业反腐败与纪检监察研究综述[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6):73-77.
[3]曲莉.探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J].中国集体经济,2008,(12):61-62.
[4]孙健.加强机关内控机制建设的思考[J].中国纪检监察,2011,(2):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