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瑶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两种常用的侦查措施,对于打击毒品贩运链条,抓获吸贩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两者作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但本质上却存在不同。本文将主要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为例,对这两种侦查措施进行分析,厘清两者的不同,准确界定、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使这两种侦查措施切实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毒品犯罪
一、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概念解析
(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特点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措施。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做法。其定义为:在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毒品贩运线索或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下,按照毒品贩运者原定的贩运方向、路线、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接货人,使侦查部门得以控制毒品贩运的的完整过程,并以此将涉及该案的全部违法犯罪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具有以下的特点:
1.协作性
控制下交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因此,在实际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逬行侦查合作与联合行动,准确地掌握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报。
2.隐蔽性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隐蔽性毋庸质疑,直接影响此次行动的成败、已査获毒品的稳妥与否和警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3.灵活性
毒品犯罪分子异常狡猾,反侦查意识很强, 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路线等都可能随时变化。这就要求侦査部门有能力随机应变,根据情势做出分析研判, 及时做出调整,当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时,为了确保执行任务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达到控制下交付侦查的目的,指挥人员必须立即终止行动。
(二)诱惑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诱惑侦查(Police encouragement), 又称为侦查陷阱、诱怛侦查或警察圈套。对于诱惑侦察的完整界定应当是: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亲自或使用刑事特情,侦查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促使刑嫌人员暴露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的侦查措施。针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在打击毒品犯罪实践中变得迫切需要和必不可少。但众所周知,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合法性至今尚存争议,采用诱惑侦查可能产生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因采取诱惑侦查措施必然遭遇的合法性拷问而涉及的侦查权滥用的风险;二是诱惑侦查在实施中可能因警方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而造成的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的风险 。
二、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异同
(一)相同点
1.都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更好地打击犯罪。2.使用主体都是侦查人员,作为侦査措施的实施主体,二者都只能由侦查人员实施。刑事特情或者配合侦査活动的非警务人员,在侦查的活动中可以参与进来,并充当侦查人员的耳目或“朋友”,但是他们不享有侦查权,他们取得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警方转化方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3.对实施这两种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都有较高素质的要求,应当进行筛选。只有政治素质高并且机动灵活的侦查员,才能正确地运用两种侦查措施从而提高毒品案件的侦查水平。
(二)不同点
1.法律依据不同
控制下交付既有国际公约的认可,也有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诱惑侦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仅对隐匿身份侦查进行概括的授权,却没有就具体的范围、方式、措施等进行规定。
2.实施的前提不同
控制下交付是“由物及人”。即侦查机关先发现了“物” (处于运输状态的货物中藏匿有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有待查明的毒品犯罪的嫌疑人 。诱惑侦查是“由人及物”即侦查机关发现了“人” (贩毒嫌疑人) ,该嫌疑人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 ,并进入了犯罪的预备状态或犯罪的实施阶段 ,侦查机关先有诱惑侦查后有查获毒品。
3.侦查机关承担的角色不同
尽管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的实施都是与犯罪过程中同步进行的 ,但侦查机关在其中所承担的角色却完全不同。在控制下交付中 ,毒品的买卖双方均为毒品犯罪分子,警方不参与犯罪活动,而仅作为第三方在不惊动两头毒贩的前提下对毒品的运输和交易活动进行监视控制,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的问题;而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尚未开始的犯罪,无论是“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还是“机会引诱”,侦查人员或特情人员都是直接介入毒品交易,警方派员假扮成买毒者或卖毒者而成为毒品交易中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诱惑,以促使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和行为,事实上推动了正在侦控的毒品犯罪活动向最后的交易方向发展,促进或加速毒品交易,继而达到人赃俱获,实施抓捕的目的。
经过对比可见,在现有的立法状况下,控制下交付比诱惑侦查更具有程序上的公正性,尽管控制下交付仍有待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当缉毒机关在法治视野下为惩罚毒品犯罪而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对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这两种措施进行择优选择,选择前者更接近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三、促进国内控制下交付开展的措施
(一)加强协作凝聚缉毒合力
加强国际协助,实施统一指挥。控制下交付,大多是跨国、跨地区协同作战,多警种联合侦查,因此必须加强协助,统一指挥。通常应以立案地侦查部门为主,尤其是在控制下交付的抓捕环节,应避免各自为政,擅自行动的情况出现,以免打草惊蛇,前功尽弃。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摒弃地方本位主义和门户之见,从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共同目标出发,为顺利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各方面的协作。有关地区也可以在已有的禁毒协作的基础上,就相互间配合采取国内的控制下交付以协议或制度的形式确定彼此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协作凝聚缉毒合力。
(二)优化装备为控制下交付提供技术支持
为逃避侦缉,吸贩毒人员不惜重金购置先进的通信设备 、交通工具 ,并不断改进和变换藏毒、运毒的技术与手段,这既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发现识别可疑货运和可疑人员的能力,更需要高性能的毒品检查仪器和训练有素的缉毒犬。在毒品的整个运输过程中,侦查机关必须将毒品置于其严密的控制之下,以确保这些毒品没有“不知去向”的危险,否则就会前功尽弃。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在夹带的毒品中安装GPS等定位追踪装置,一旦发生失控可以通过这类装置及时追踪线索;借助在机场、码头、街道等场所的监控,实时掌握毒品交易的情况,及时调整部署。
(三)提升侦查人员运用控制下交付的能力
侦查部门需要改进对控制下交付模糊不清的认识 ,通过组织缉毒民警的全员培训,明确控制下交付的正确含义及其在打击毒品犯罪上的优势,学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程序和方法,提高缉毒人员发现毒品、监控毒品、获取证据以及组织指挥等能力,在实际操作中,选派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始终与毒品同步,做到全程监控。实际中,毒贩往往会采取多种反侦查的手段,例如多次改变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因此侦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证据意识,注意制定各类突发预案。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各类突发情况。为此侦查人员应事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我国各地的缉毒人员可以学习其他国家运用控制下交付的新方法、新技术,提高缉毒人员运用控制下交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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