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鸿圆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云南 昆明650000
[摘要]现代社会背景下,信息技术普及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一些问题,其中,网络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活,影响和谐社会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将以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现存困境为切入点,并简单分析具体突破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困境
近年来,网络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不受时空局限,并且具有较强隐蔽性,为侦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另外,网络犯罪直接影响着我国网络用户的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基于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中的问题,全面维护公众安全,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1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1.1刑法规制保护范围存在局限性
为保障网络安全,我国已于2017年六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随着先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我国现有相关刑法规制在处理网络犯罪时,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现有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保护范围局限性问题[1]。信息时代背景下,数据信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群众的个人信息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得以储存,一旦网络平台被不法分子攻击,便会导致群众的个人信息泄露,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贷款及诈骗等犯罪行为,但我国现有刑法规制中,还未形成完善的数据保护条例。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已经规定散播虚假疫情、险情以及灾情等行为,属于网络犯罪行为,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上仍然充斥大量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影响面广泛,产生较强叠加效应[2]。比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虚假疫情信息以及虚假食品信息,都容易误导人民群众,使其产生恐慌情绪,从而威胁国家安全,但现有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中并未全面规定虚假信息范围,导致打击网络犯罪缺少时效性。
1.2网络犯罪惩处力度不足
以现阶段我国网络刑法条例来看,网络犯罪行为普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处以罚款,而对于窃取国家机密的网络犯罪,也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处罚力度不足,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致使网络犯罪频繁发生。另外,网络犯罪还包括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内容以及开设赌场等行为,但我国现有刑法规制中并未对这些行为进行修订,导致此种网络犯罪缺少惩处依据,难以根治。
2突破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现存困境的具体措施
2.1扩大刑法规制保护范围
针对我国网络犯罪保护范围局限性问题,应进一步扩大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涉及范围,减少刑法死角,降低网络犯罪可能性。在制定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时,立法机关应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进一步扩大网络犯罪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型网络犯罪的惩处有法可依。扩大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范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设置新网络犯罪罪名。在设置新罪名时,立法机关应综合考虑立法方向、立法目的及网络犯罪罪名体系,保证刑法协调性和系列犯罪系统性,避免新罪名只为处罚某一犯罪行为现象。第二,修改现有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扩大其保护范围。
如果现有罪名可以惩处犯罪行为时,不需要额外增加新罪名,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所以在立法时,立法机关应仔细归纳与新罪名相似违法行为,使新罪名的刑法规制涵盖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避免新罪名保护范围与现有罪名保护范围重叠[4]。另外,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较强技术性,所以在制定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时,立法机关应邀请专业计算机人员共同参与,防止刑法规制与专业术语不符,出现刑法规制与现实脱节问题。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虚假疫情、险情等犯罪行为,立法机关应将其纳入到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保护范围中,并将各文件的点击次数、浏览次数以及转发次数作为入罪标准之一,使后续惩处工作有章可循。
2.2加大网络犯罪惩处力度
在我国网络犯罪惩处力度不足的情况下,网络犯罪频率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加大网络犯罪惩处力度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惩处量刑普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出罚金范围内,最严重的惩处量刑也仅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标准,但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犯罪的惩处,普遍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网络犯罪惩处力度不足,导致许多不法分子不惧怕网络犯罪[5]。因此,相关机构应根据网络犯罪情节,适当加大惩处力度,以增强不法分子对网络犯罪的畏惧感。并且,网络犯罪具有涉及范围广、扩张迅速等特点,在对其进行惩处时,应结合犯罪涉及范围及影响力等情况,以保证网络犯罪惩处贴合实际。另外,针对窃取国家机密等违法行为,应在加强惩处力度的同时对犯罪人员进行管制,使其在若干年内不得从事网络相关工作,不得进入重点网络机构工作,以保护国家安全。并且,针对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还应罚没其全部财产,通过这种处理方式,使受害者得到赔偿并警示其他不法分子。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网络犯罪惩处标准,加强惩处力度,降低网络犯罪发生频率。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对我国人民群众产生严重影响,甚至许多群众因网络犯罪家破人亡。因此,我国相关机构应积极扩大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范围、加大网络犯罪惩处力度,以不断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使网络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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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雷蕾.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对策[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3(02):61-65+85.
[5]王彩虹,侯智颖.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以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谣言为视角[J].法治论坛,2020(02):30-37.
作者简介:潘鸿圆 (1986-11月),性别女,籍贯:陕西渭南,民族满族,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专职教师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工作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