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的冲击及其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探究

发表时间:2021/3/3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2月上   作者:王瑞
[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票据渐渐淡出了人们的眼线,取而代之的电子票据越来越受欢迎,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主流的支付结算工具。电子票据的出现对传统票据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票据的弊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凸显,因此,电子票据更像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商业发展的产物。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王瑞    201306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票据渐渐淡出了人们的眼线,取而代之的电子票据越来越受欢迎,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主流的支付结算工具。电子票据的出现对传统票据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票据的弊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凸显,因此,电子票据更像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商业发展的产物。然而,由于电子票据出现的时间较晚,发展尚未成熟,还不能完全适应现行的票据法。伴随着电子票据推广程度的逐步加大,以传统纸质票据为媒介的传统法律法规在调整电子票据法律关系时产生了诸多问题,其本质在于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特别是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确定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唯一性以及作为司法裁判的证据效力仍然是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票据;传统票据;电子商务
        一、电子票据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及问题
        (一)背景
        1.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电子票据。
        互联网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闯入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经济生活互联网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一方面,互联网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引擎,创造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和产业进行了新的一轮洗礼,使它们从以往的形式中逐渐脱离出来[]。具体来说,互联网创造了信息的经济运行模式,创造了新的经济形态---虚拟经济。经济活动中最为核心的一环便是交易,交易的进行需要场所,而虚拟经济就是互联网为电子交易提供的场所。这种场所,极大的提高了人们经济来往的效率。人们通过互联网,通过在线支付,在线转账,在线交易完成一系列交易活动,跨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体中介。我国在1998年开始了网络交易,1999年3月,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开始进入了现实应用阶段。互联网的发展,对电子票据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演变,以虚拟经济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正在逐步走上历史舞台,发展成为我国新兴产业的中间力量。信息经济时代,电子商务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技术设施平台作用,汇聚了海量生产信息、交易信息与消费信息,深刻改变着 消费行为、企业形态与社会及价值创造方式,它在一个特定的时间为我们提供更为便捷的优质的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线购物,在线学习,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信任网上银行等新型金融工具,这为票据从传统纸质形式逐步演进发展到票据电子形式提供了一定的思想保障。
        2.传统票据的弊端凸显促进电子票据的发展
        一是电子票据必须进行电子签名和填写身份识别码。通过对电子票据的联网查询,能够对其真伪进行准确判断,基本不可能产生克隆或是造假的情况,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二是纸质票据在保存过程中容易损坏和遗失,而电子票据则很好的避免了这一点。电子票据储存于系统中,省去了携带的不方便,极大降低人为损坏、丢失等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三是电子票据的形式决定了它不但能够节约成本、使票据形式更加标准和规范,交易过程 也变得简单明了,提高票据在二级市场中流通的效率;四是电子票据可以增加票据业务的透明度,监管机构能够全程跟踪票据业务办理的所有环节,并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和汇总统计,有效防范票据风险;五是电子票据能够有效杜绝印章不符等情况的发生。由于电子票据签发时已核验印鉴且交易时均在系统内操作,因此流转中的票据避免了金额不准确、背书不连续以及未盖章等情况。因此,电子票据能过够有效降低票据的在途风险、提升托收效率、防止发生拒付的现象[]。六是传统票据监管困难,传统票据没有统一的查验标准,财政既没办法实行实时监管,事后抽查的比例也小,监管难度非常大。对于票据使用单位来说,监管同样困难,单位的票管员只有等到纸质票据收回,才能将纸质票据与票据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票据监管仅能体现在事后监管,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无法实施,不仅监管困难,而且监管成效较低。而电子票据通过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从票据的领用、开具、报销到核销全过程均在电子信息系统流转,财政部门可以实时监控财政票据开具情况,设定财政票据核销时限,变事后检查为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实现票据全流程动态监管,显著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率[]。
        (二)电子票据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缺失
        作为规范票据行为的基本法,《票据法》在我国票据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此部法律的条文中并没有提及电子票据以及相关内容,亦即存在“电子票据核心立法缺失”问题。具体来说,只有汇票、本票、支票属于我国《票据法》的调整范畴,至于电子票据,未能列入其中。依据票据法定主义原则,电子票据目前并不属于我国的法定票据类型,相应地,《票据法》中自然也没有电子票据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制。反观当今时代,在电子票据的应用前景、应用空间、应用价值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应有法律地位的缺失成为制约电子票据发展的藩篱[]。
        2.电子票据监管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电子签章制度不完善。签章是票据合法性的主要标志,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纸质票据都没有本质区别。《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此外第七条还规定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由此可见,现行《票据法》只认可传统纸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将签名这个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范围内,对于经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则不予认可,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就可能出现经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名要件而导致票据无效的现象。
        其次,表现在电子票据规章不完善。虽然现阶段电子票据大量出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但是受到电子票据规章不完善的影响,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共存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电子票据的流通效率相应受到影响同时现行《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归档、查阅等规定也不够完善,也给电子票据的监管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3.电子票据的证据力问题
        尽管证据力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但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没有被纳入到《票据法》“书面形式”之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在诉讼上的可行性及其作为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当事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法律条文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但没有规定如何使数据电文 等同于书面记载。造成了电子记录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相应的规则确定电子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尴尬局面,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实情况[]。
        4.电子票据业务平台问题。
        当前我国只开通“中国票据网”,而该网站只针对金融机构间的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而背书、保证、付款、质押、再贴现以及出票和回购等票据行为并不能在该网站进行。并且当前除去支票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跨行流通外,其他的任何票据只能局限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流通,难以满足客户对票据签发范围的相关要求,致使票据业务量难以发展,严重限制了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



        二、域外电子票据的发展
        (一)美国电子票据立法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电子票据的国家,其电子支票制度设计合理,但美国对电子票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第16条中将其称为“可转让记录”(transferable records),具体是指美国《统一商法典》UCC-3之中的“票据”,以及UCC-7中规定的“单据”,且该电子记录的签发人应明确同意该电子记录是可转让记录。《统一商法典修改》时UCC7-106中加入了对电子权利凭证的控制,从UETA中获得了规则。美国法上可转让电子记录的表述撇开了联合国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法的“数据电文”的既存概念,更好地区别了纸质记录与电子记录,缩小了数据电文的外延,更为合理科学[]。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与电子票据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到完善。如美国政府2000年6月颁布的《国际及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该法案为在线交易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10月28日生效的美国《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适应了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为电子票据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支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英国电子票据立法现状
        英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与票据的发展,主要采取了两个途径进行立法规制:一是修改了1882年的票据法,对其中的一些名词作新的解释,如关于“书写体”、“签名”等法律规定。这主要借鉴了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规则》、2002年8月实施的《电子商务规范法》、2000年7月实施的《电子通讯法》等,这些立法大多建立在欧盟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之上。英国的这一成文法将电子数码签名在法律上等同于手写签名,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该法作为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代表,为英国在消除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障碍提供了框架。二是针对电子票据,准备专门制定电子票据法[]。
        三、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议在《票据法》中另行增加“电子票据”一章
        依据票据法定主义原则,电子票据目前并不属于我国的法定票据类型,相应地,《票据法》中自然也没有电子票据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制。但目前,我国现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可以认为是行政规章的一种。其强制性有了保障,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个金融机构也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和业务协议模本,对我们制定给更高层次的电子票据法律规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了赋予电子票据合法的地位,建议在《票据法》中增加专门的电子票据章节,对电子票据定义、电子票据的主体、适用范围、电子票据的流通转让以及抗辩等内容进行规定[]。
        (二)修改有关“签章”的规定
        一直以来,商业汇票在我国商业票据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汇票一直采取传统的纸质方式,效率低,风险高,已无法适应当今票据市场的需求,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商业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票据市场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央行于2009年10月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实现了票据交易流转方式的变革,同时也丰富了票据市场产品、推动了票据市场政策规章的完善。与此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指的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方式。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这是明显的法律冲突。所以,应当对《票据法》中有关签章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签章的范围,使电子签名合法化[]。
        (三)建立健全电子票据监管体系
        电子票据的特征决定了监管行为的便利性和复杂性同在,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银监会、工信和信息化部,建立对电子票据出票、背书、贴现、付款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的全流程监管,运用大数据和云处理技术,通过参数设置和标准制定,形成自动监测和人工甄别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一旦发现电子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迅速定位违法主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四)增设电子票据业务平台
        由于当前我国只开通了“中国票据网”这个网络平台来办理电子票据业务,难以满足客户对票据签发范围的相关要求,限制了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应该增设电子票据业务平台,搭建更多的服务平台,满足电子票据发展的需求。在大数据时代,在线业务的办理越来越多,在当今时代,人们更愿意选择网络平台,简单便捷。因此,增设电子票据业务平台势在必行。
        四、结语
        随着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发展,电子票据的功能被一步步拓展,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的差异在慢慢缩小。同时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得票据的存储形式和交易方式再一次发生变化,电子票据在交易中占据的比例逐步增加。2018年11月中旬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重视,也昭示着电子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电子票据取代传统票据可能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目前电子票据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受到很多限制,不管是电子终端的普及,还是网络安全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电子票据的发展。面对这样的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实现电子票据快速发展与预防电子票据法律风险相统一起来。建立权威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预防电子票据法律风险,从而真正实现拥有传统票据全部功能的电子票据自由流通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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