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玲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 新乡市 453000)
摘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较多涌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向用人单位诉求加班费的情况。本文简要分析了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点,通过研究大量案例,从中筛选出几种常见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供以参考。
关键词: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加班费计付基数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多数见于加油站、高速公路、物流公司、物业、家政、油田、铁路等特殊岗位。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点
1、“综合计算工时制”不需要在休息日上班按200%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即不需要在休息日上班给付200%的工资。
2、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仍需对延时加班支付150%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并非不用支付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每月正常上班时间为166.64小时(20.83天/月×8小时/天)。超过总法定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对延时加班需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法及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且对于已申请到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应在期限届满以前申请延续。否则,可能导致审批过期而无法实行。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获批,企业仅仅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仲裁庭或法院往往不会认定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案例1:劳动合同书虽载明双方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有证据显示艾尔公司进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故法院对艾尔公司主张的龙锁强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020)京02民终2761号 北京艾尔有限公司与龙锁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2: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在征得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而本案中被告不符合前述条件,故不得援引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2020)浙0681民初606号王宝新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按照经审批的综合计时周期,计算本周期的加班时间及对应的加班费。
对于延时加班的加班费,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需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即300%支付加班费。
2、关于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不一,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1)有以标准月工资扣除加班费、综合加班费、夜餐费后作为计算基数的;
案例3:加班工资以原告在被告中石化领取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结合原告的工资结构,原告的标准工资为其月工资收入扣除加班费、综合加班费、夜餐费后予以确认。
((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09号侯家丽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有以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企领补助、技术补助、评价补助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作为计算基数的:
案例4: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工资发放明细中,除基本工资外,企领补助、技术补助、评价补助每月发放数额相对固定,均应列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020)京03民终128号北京承佑电器装配有限公司与韩素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有按照员工的岗位工资计算,岗位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案例5:主张按照到卡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洋酒发(2017)44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加班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员工的岗位工资计算,岗位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焦正丽岗位工资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应当以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焦正丽主张按照到卡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2019)苏13民终3676号焦正丽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关于计件工资,如无法说明在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内所完成的具体件数,将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参照其工作时长计算加班费。
案例6:本案中,达利公司对黄明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故达利公司应按150%计算黄明的加班费,而达利公司实际上是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0.5倍、休息日加班费按1倍标准计算黄明的加班费,该标准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黄明合计基本工资为20408元,加班时长为608.8小时,应发加班工资为17851.14元(20408元÷1044小时×608.8小时×150%),已发加班费5329.5元,欠发加班费12521.64元。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本案中,因双方均无法举证说明黄明在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内所完成的具体件数,故无法按前述计件定额延长工作时间规定来计算加班工资。因此,原审按该规定的后者即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为计算黄明加班费并无不当。
((2020)浙01民终2786号达利(中国)有限公司、黄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综上,“综合计算工时制”并非是企业不需支付员工加班费,而是在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法定时间后,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注释: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第二款:“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作者简介:姓名:冯淑玲(1978年10月),女,汉,河南省新乡市人,学历:硕士,职称:无,单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单位邮编:453000,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