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也门历史演进看法律多元主义

发表时间:2021/3/1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作者:安吟雪
[导读] 摘要:也门在公元7世纪被伊斯兰化,近代以来先后经历了南北分裂、殖民统治、南北统一等系列事件,因此,也门拥有多元法律文化。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也门在公元7世纪被伊斯兰化,近代以来先后经历了南北分裂、殖民统治、南北统一等系列事件,因此,也门拥有多元法律文化。笔者以也门历史演进与格局为主要脉络,分析也门法律多元现象,认识思考法律多元主义的价值。
        关键词:也门历史;法律文化;法律多元
        一、也门历史演进及格局
        博登海默曾说:“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弯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弯是极为困难的。”当我们将法律视作一个广义的概念时,会认识到法律是一个多元而非一元的存在。纵览也门近代历史演进及格局,会发现其拥有复杂多元的法律历史。
        (一)北也门
        前北也门地区曾两次受奥斯曼帝国统治。1918年奥斯曼帝国解体后,北也门由穆塔瓦基利亚王朝的载德派伊玛目统治。1962年,阿卜杜拉•萨拉勒上校发动政变,建立阿拉伯也门共和国(YAR)。1975年,北也门政府为不再使用与伊斯兰教法不相符的外国法律,弥合伊斯兰教法规定与新社会之间的差距,设立伊斯兰教法编纂委员会并颁布《民法》、《个人身份法》等法律规范。虽然这些法律规范的形式现代,但是内容仍旧传统保守。而其他法律规范,如《商法典》则由北也门法律与议会事务部与聘请的律师仿照埃及和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法典起草。
        (二)南也门
        前南也门长期受逊尼派苏丹统治。1839年英国占领亚丁港将其作为殖民地。在长达128年的殖民统治期间,曾经效仿印度的盎格鲁-穆罕默德法,引入英国普通法。1967年英国撤出,马克思主义民族解放阵线建立了南也门人民共和国。受马克思主义影响,南也门人民共和国于1970年更名为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PDRY),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也门社会主义党作为南也门地区唯一合法政治组织,对国家行政体系、立法机构和军队实施控制。在法律方面,与其意识形态相违的教法及部落规范都被废止,颁布全新法规。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者多在共产主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
        受1989年苏联解体、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等系列事件的影响,1990年5月22日南北也门宣布统一,成立也门共和国。统一后南北也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不断磨合,最终确认由北也门法律法规成为新也门共和国的正式法律和司法体系。
        二、部落与部落习惯规范
        部落是也门政治与社会组织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认同中根深蒂固的要素。几个世纪以来,也门部落及部落习惯规范强烈影响着立法的实施和纠纷争端的解决。部落拥有法庭,管辖范围限于非刑事案件。但是部落有时也会越权处理刑事案件,这不仅为司法造成困扰,也破坏了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和法定性。此外,尽管也门政府颁布了诸多法律规范,但早已存在于也门社会的部落习惯规范依旧通过非正式调解和仲裁解决着全国范围内的大多数冲突和纠纷。因此,如何调适部落习惯规范与国家正式规范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三、法律多元
        目前,也门共和国是由伊斯兰教法、英国普通法、大陆法以及部落习惯规范混合组成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同时,还吸收了埃及、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法律元素。这些法律渊源亦或元素表明,在也门国家法律与其他法律规范可能适用于同一组事实,体现出也门的法律多元现象。
        (一)何为法律多元?
        多元性、多元论是一个复杂的名词,可以从多种角度、多种层次上进行解读,通常认为它是哲学上的一个名词。而法律的多元性则表示法律规范由多个层次组成,它不仅限于一个等级结构的范围,是一个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概念。法律多元理论作为一项人类学的研究议题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这个时期正处于西方的殖民扩张时期,人类学家通过对殖民地及社会秩序的研究发现:将欧洲法律强加于殖民地的做法并无法生成殖民者们所谓的“文明”。很大程度上,殖民社会原有的秩序形式仍旧存在,并与欧洲法律体系相抗衡,从而形成了多元法律格局。


        国外学者J.Vanderlinden指出“法律多元是指在一个特殊的社会存在诸多不同的法律而在同一种情形下适用的状况”。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则认为:“法律多元即是在基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之上的统一的国家法之下,每一个社会——法律体关于保存和重新阐述其法律文化所进行的内部斗争和决定。”同时,他提出“法律三元结构”,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特殊集团根据公共意志确立的、具有权威并发挥作用但未被国家认可的法律,作为确立和贯彻这些法律的前提的基本原则。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我国对于法律多元问题的研究稍晚一些,以梁冶平为代表的学者对法律文化的研究,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以及学者对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都是该理论的应用。中外学者们从各种维度对法律多元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任何人类社会,除了被国家认可制定的正式规范可以规范社会关系、人类行为以外,还存在其他的非正式规范并发挥着与正式规范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多元的形成原因
        各个地区因其自然、历史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秩序规则。当我们离开传统的国家法律中心主义视角,会发现任何社会都不存在唯一法律,法律多元是一个近代以来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的现象。人类社会的多样多元决定文化的多样多元,当其作用于法律领域时,就形成了法律多元。笔者认为法律多元源自于社会文化的多元,以也门进行分析会发现两点:
        1.也门法律文化的积淀
        纵览也门近代历史演进过程,其社会自身所蕴藏着多元的法律文化。前北、前南也门虽都信仰伊斯兰教,但前者信仰什叶派的载德教派,后者信仰逊尼派的沙斐仪教派,而教派不同对于伊斯兰教法有不同的解释主张、行为要求。时至今日,不同教派间的争执仍旧存在。此外部落习惯规范的影响仍在继续。这表明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适用于同一组事实,体现出也门法律文化的多元。
        2.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
        近代以来也门相继受到不同外来法律文化影响。北也门法律体系受奥斯曼帝国及埃及的法律传统影响甚深。南也门法律体系受英国普通法、大陆法影响甚深。这些不同的外来法律文化在不同程度、时期影响着也门并已成为也门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法律多元理论的价值
        法律多元理论带来对传统法学的反思,其对近代以来所奉行的国家中心法律主义乃至西方中心主义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国家法律中心主义重视规范的意义,将法限定为国家意志强调法的统一。该理论在建立民族国家的时期可以维护民族独立,满足建立一个主权国家的需要。但在民族国家被成功整合建立后,早先存在于社会中的多元法律现象开始产生影响,特别是消极影响。正如也门部落习惯规范与国家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多元理论从法人类学的角度出发,对各种法律多元现象进行研究,对传统法学中的“法”含义进行扩张,展现出不同地域下法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每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次群体,如家族、部落等,这些次群体都拥有其独特的法律文化。现代社会的法律远远不是人们所认为的“普遍同质”的样态,法律多元无处不在。
        结语
        法律多元不仅仅是同一个社会下不同法律共同存在的现象,也是多种不同社会的法律经过相互借鉴融合发展而成的现象。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文化与模式,我们不该局限于国家法律中心主义,而是应当正确认识法律多元主义,理解其独特价值。
        参考文献:
        [1]Bernard Haykel.Revival and Reform in Islam:The Legacy of Muhammad al-Shawkânî[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2]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安吟雪(1994-),女,汉族,甘肃天水,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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