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行政审批中心 323600
摘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整座城市的重要手段,为建设城市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能否依法对城市进行规划许可,是检验人民政府是否能高效办公、依法治市的重要参考依据。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水平飞速增长,城市化基础建设愈发完善,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也相应地出现一些“冲突类”、“真空类”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城市规划行政的角度出发,明确其范围及分类,并提出几点强化行政效率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探讨
《行政许可法》这一部法律的推行有助于对行政许可行为做出调整和规范,有效地对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成保障,进而维护公共秩序,且对行政机关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帮助其有效进行行政管理[1]。在对城市规划现状做出研究后,发现其中存在着各种问题,阻碍着城镇规划的正常进行。在开展城镇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怎样将《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相融合衔接,使其更符合城市的实际发展需要,从而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关系进行规范化处理,成为行政人员关心的问题。
图1 《行政许可法》封面
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审批界限模糊
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方法之一,行政许可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但现阶段有些从计划经济时代存续至今的行政许可已经和经济发展实况脱离,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进而导致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界限变得模糊。比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项法律条文在现在的大环境下,已经无法有效地当作大项目如核电站项目的选址依据。如果继续沿袭从前的法案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就会导致行政成本增大、行政效率大大降低。此外,《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定义做出有效解释,范围划分不明确,这就使得实际生活中开展行政许可时会出现有争议的审批行为。比如部分业主想要通过改扩建的方式来为自家建筑增添新功能,这期间就可能会引起一些外部效应,对城市公共生活环境造成影响。这类具有争议性的活动应经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许可分类不明确
现阶段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还存在着分类不明确的问题[3]。比如《城乡规划法》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筑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参考依据,但在对其的实际运用中,发现由于建设类型的多元化,使得现有的条例已经无法对建筑物进行明确分类,进而导致行政许可分类不明确。现阶段行政许可分成特许许可以及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对如城市道路挖掘、地形地貌改变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拆除等工程项目规划的许可,对这类许可只要提出申请且符合现有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就要给予许可。特许许可则针对到一些特定的品牌、商标等,对这类产品的经营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特许,才能在该城镇地区发行。现阶段很多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分类不明确,且按照同一套标准对特许许可和普通许可进行许可审批,这就导致两类许可内容混淆,如果忽视重要项目的特许,就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但忽略普通许可,又会对民生建设造成阻碍和影响。
(三)行政主体权责不明
相比于城镇规划许可行政及审批工作来说,乡镇规划许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存在着行政主体权责不明的问题,这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回避许多城乡建设发展相关的实质问题所导致的。比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本来是用来为乡镇建设规划许可提供场地划分参考依据的,但由于其存在前置审批条件,这使得审批许可证明迟迟不能下达,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如乡村建设占用耕地。如果不对行政许可和审批进行范围划分,就会导致不同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出现混淆。此外规划管理部门在作为行政主体存在时,也具有着纵向行政关系,但在进行乡村建设的过程中,由于镇规划管理部门对本地情况最了解,一般都由镇规划管理部门来负责建设的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如果不理清纵向行政关系,就会使得乡镇建设规划管理出现问题。
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审批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界限
首先要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非许可性行政审批,对其规定的界限作出明确划分,如只有划拨用地时,才会用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将其作为项目许可的内容,并当作城镇建设规划用地许可的前置条件;其次是对政府内部项目的行政许可做出改动,将其调整为行政审批,这可以有效地加快城镇建设的效率,在对行政许可进行改动的期间要简化相关流程、环节,让行政效率变快;最后要从立法角度出发,将城镇开发活动列入行政许可的范围,这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项目不经过《行政许可法》审批就实行,为了做到这一点,应明确行政许可的分类,将每一类开发活动都列入行政许可的范畴。
(二)明确划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类型
一方面是将用地规划许可进行细分,将其分成规划用途类、转换用途类两类。其中规划用途类规划许可内容包括对城镇地面建筑物的开发、控制,以及对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开发控制。而土地功能类型的转换,则要通过转换用途类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
另一方面是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分类,将其分成普通许可以及特许许可。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建筑类型的多元化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进行造成一定阻碍,因此急需对其进行划分,对如道路挖掘等市容规划建设应划分成普通许可,对关系到品牌经营等店面改造的工程应划分成特许许可。
(三)优化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
首先是对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对审批制度进行优化,使其达到“并联”的效果,具体实行措施有改变前置审批条件,让多个审批同时进行,从而有效节省政府行政资源;其次是让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互相分离,比如将建筑平面图设计、施工图检查等工作交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最后是事权下放,有助于行政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统一整合,进而加快行政效率。
结束语:
综合全文,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项目有着深远影响,而将“一书三证”作为核心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是规划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用该制度能更好地让行政规划起到引导建设的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行政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中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城市的发展现状对规划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做出一定的优化和改动,使其更符合城市的发展需求。面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工作人员要从制度上出发,完善规定并加强审批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泽,唐子来.2008-2017年中国城乡规划实践的特征与趋势[J].城市规划学刊,2020(3):15.
[2]谢凯,朱琪.浅探新时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新路径与新机制[M],2019-2019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3]胡海花.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8(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