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祝全
防城港市防城区林业局 广西防城港 538021
【摘要】山林调处工作是解决拉近乡镇距离,创造城市化乡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化,促进我国乡镇向城市化发展的重要道路之一。本文就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土地纠纷、水利纠纷、山林纠纷是影响农村向城市化发展的主要纠纷,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有关山林的纠纷。如何有效地处理山林纠纷,对我国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集体全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有关于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对人民的生活还有林业的生产都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关系不断恶化,有关调解工作也变得艰难。
一、山林纠纷工作存在问题原因
1.遗留问题原因
在我国建国后,有关于行政区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划分,但唯一不足的是定标划界都没有去到现场进行实地的勘测与计量,致使有关山林的界限不够明确,从而留下了隐藏的问题。在“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林业的“三定”时期,有关的林权证的填发混乱、不规范等问题,有关山权与林权的确定都不够明确,所以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2.人为的原因
首先有关于政府发布的林权证,还有协议书或者裁决书中关于四至界线的内容表达得不够明确,还有因内容不明确引发了纠纷;还有就是经过长期的经营与运作,有些之前划分的界标已经模糊不清了,导致山界难以确定,很多人因为界限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然后,因为没有了明显的界限,所以,一些人便肆无忌惮的霸占起了别人家的山林,有些素质低下的人甚至去故意损坏有关山林界限的界碑,从而将山林占为己有,引发纠纷,最后,一些蛮横的人找出种种借口,推翻了之前确认的协议,在面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出的判定结果时,选择拒不执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目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有关山林调处工作的力度不足
山林调处工作在乡镇工作中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耗时耗力,还比较浪费人力,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接管这份工作,工作处理不好,还会得罪领导,甚至影响自己的晋升之路,在这个人人都为己的时代,每个人对这份工作的热情不言而喻。目前山林调处工作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制,以及明确的管理人员,为了图方便快捷,都是随机指派人手去进行工作,调查人员不专业,调查目标不明确,且调查工作开展的也不够深入,这些都不能够解决山林的纠纷,甚至还会使山林的相关问题变得越来越糟。有关山林纠纷的解决,有些地方政府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林业部门,如果单纯地靠林业部门,是不可能解决山林纠纷的,在调动林业部门的同时,应同时请司法、公安、法制部门共同配合,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农民进行严肃处理。目前,还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自己不被追究责任,在山林纠纷出现时,选择息事宁人,没有切实的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日后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埋下隐患。
2.被调查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阻碍调查的进一步进行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一些有关山林中的居民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听什么法律,也不听调查者的阐述,在他们眼中,下乡镇调查的工作者就是来要回他们手中土地的,破坏了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对调查者的调查,是极度不配合的,且有些村民的态度也是相当恶劣。甚至仗着人多势众,动手驱赶下乡镇调查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人员进行的法律普及,也是充耳不闻,严重影响调查工作的进展。一些人员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是选择拒不执行。
3.相关的调查机构不够健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乡镇的调处工作与目前严峻的形势大不相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处工作的进行。
虽然有些乡镇成立了以乡镇人民政府镇长为主的调处工作组织,其中还包括了党政派、林业站、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村民,但是因为是临时组起来的机构,机构中的人心大都是不团结的,有关于机构的制度,也没有进行明确的完善,有些机构为了稳定民心,避免山林的居民闹事,将所有的工作重心没有放在解决山林纠纷的问题上,放在了给群众做思想工作上,这样只是寻求了一时的稳定,如果不能够及时的解决有关山林的纠纷,民众闹事是无法避免的。
4.有关山林调处工作的调查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
乡镇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临时抽调的,对于山林纠纷,他们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至于如何去解决山林纠纷,他们更是没有头绪,临时抽调的人员变动性较大,他们大都不知道关于山林的具体事件,对于相关的法律以及专业知识更是欠缺。有些调处人员工作时,没有实权,导致调处工作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还有一些人员,不了解调处工作的法律程序,一味地按着自己的意愿去进行工作,导致调处工作违法;还有一些人对于纠纷,不知道该如何去解决,只能该草草安慰,敷衍了事,对于群众来说,并没有从问题的本身去解决矛盾,虽然解决了纠纷,但也只是暂时的。
三、解决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相应对策
1.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对于山林的纠纷,其主要原因还是一些群众没有法律意识,只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不懂得法律的约束力,所以,想要进一步的解决山林纠纷,促进乡镇向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就要先提高乡镇居民的法律意识,让居民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用法律约束自己。有关的部门应积极的宣传有关山林的法律知识,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另外,还要继续开展“法律下乡”活动,争取到身边去为每位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人民树立法制观念。对于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组织政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学习,包括《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在解决山林纠纷时,知道该如何去向群众进行阐述,促进调处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
2.提高调处工作的执行力度
想要有效的解决山林纠纷,就要加大执行力度,对于一些法院的处理或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就不执行的,可以向相关的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一些无故阻碍执法的居民,可以进行报警,进行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拘留处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且已经触犯了先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务必保证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全面执行。
3.建立完善的督查制度
因为没有人检查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所以一些工作人员选择了敷衍了事。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督查制度,不定时的去抽查其下派人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可以不定时的成立专业的督查小组,在每次调处工作进行时,去进行督查,对于一些敷衍了事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督查制度的完善,还可以进一步的促进山林纠纷问题的解决,帮助我国乡镇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山林及问题,还可以解决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对于促进邻里和谐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4.实行工作奖惩制度
政府要做到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与个人的奖金、晋升都相关联起来,这样才会带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对于工作认真,纠纷解决较多的人,不但可以在物质上得到奖励,在具有晋升名额时,也可以进行优先考虑。但是对于那些工作上敷衍了事,纠纷的解决不够彻底的人员,导致纠纷反反复复发生,甚至因为其纠纷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对于相关的调处人员,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进行严肃处理。
总结
山林纠纷是阻碍林业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及时的处理并解决山林纠纷,是巩固林体集权,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想要有效的去解决山林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应该从问题的本身出发去寻找原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斌,信息管理系统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应用[J].广西林业科学,2010,39(4):226-230.
[2]陈通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9):199-202.
[3]胡学豪.全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成效显著[J].广西林业,2008(1):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