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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各类信息的获取也变得简单高效。目前,我国媒体融合已经进入深水区,新媒体版权问题严重制约着新媒体发展。本文探索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面临的版权保护困境,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推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与法律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信任、媒体、版权
国内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多数新闻工作者的版权意识比较薄弱,而且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对较为模糊,侵权判定较为困难,这些都使得新闻作品侵权现象频繁出现。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快速、方便,同时新闻作品侵权现象也随之增多,不仅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侵权追责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这些都给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使其面临着诸多困境,同时也使新闻行业呈现出乱象。在这一背景下,探索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量众多的新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传播新闻信息、社会文化等的重要渠道。就目前而言,拥有时政新闻采编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仍较少,它们只能依靠转载某些主流媒体创作的新闻作品来维持自身的发展。在新媒体发展的最初阶段,此种转载行为未曾引发主流媒体的过多关注;但是,在新媒体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必然会对传统主流媒体原有的生存空间造成挤压,不仅报纸、杂志等传统纸媒遭遇发展困境,就连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发展也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保证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维护传统主流媒体的利益,就必须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采取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二、新媒体版权文化保护现状
目前版权交易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包括视频网站、数字音乐和网络文学,广告模式及会员付费模式已成为当前版权交易的主要方式。2015年以来版权运营愈发成为商业资本追逐的对象,每年产生现象级网络文学改编,形成稳定开发的产业链。版权运营促进版权模式改变和运营革新,从而实现从内容融合到产业融合的迭代。视频网站版权保护目前采取的手段以付费点播模式和版权垄断为代表。各大主流视频网站采取超前付费点播模式和会员年费模式,双轮驱动下对版权保护形成防护网。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8年数据显示,我国当年视频网站用户规模多达6.12亿,占网民整体的73.9%,网络视频行业收入规模达1271亿。视频网站对版权保护采取的有效措施成为经济效益创收的重要来源。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同样也伴随着音乐版权的购买诉求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市场现有的版权商业结构无法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产业间的互联互通以及资源整合难以继续推进。随着音乐产业商业化业态的修复和进化,版权交易的上下游将会出现明显的去中间化,出现专业的版权分发平台。
三、新媒体版权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1.公众版权意识低,侵权现象严重
目前2016年被公认为是知识付费的开端之年,各个平台都出现专栏付费优质内容,罗振宇在微信公众号《逻辑思维》中率先推出付费模式吸引了大批用户。据36氪报道这一年有知识付费意愿的用户暴涨了将近3倍,用户人数超过5000万人。公众对于版权的认知仅停留在“用盗版不好,但是有盗版的话还是乐于使用”,存在捡便宜心态。目前知识付费侵权现象呈现出“盗取以低价格作为优势进行贩卖”的特征。这一问题造成大批创作者对于自我产权信心丧失从而失去创作动力,进一步加剧用户获得优质内容的难度。在此基础上,版权的盗用既加剧用户的流失也严重降低版权拥有方的品牌形象。
2.媒体版权发展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来看,版权保护这一概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对于版权的具体划分还未明晰,已有的版权保护措施着重于维护版权拥有者个人利益安全,忽视用户体验。越来越多的版权侵权问题出现在互联网上,严重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既有法律条文对于版权监管未能体现出有效措施。版权保护在避免信息被盗用的前提下,忽略知识传播和公众的利益安全,各种盗版信息随意下载反映出立法层面的缺失。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达为“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排除对思想的保护着重保护作品独创性表达。通过对思想与表达进行区分判断界定是否侵权,这一现象造就作品创作中经常出现相似内容,法律的缺失容易使内容原创者处于不利局面,例如“如有雷同,纯属虚构”的出现也正是版权缺乏法律保护的体现。“避风港”原则存在时间差漏洞造就侵权行为加剧,时间差造就了内容盗取者的黄金传播时段。版权生产基于创作者安全合法进行内容创作并对作品拥有自主使用权。内容是媒体信息生产的生命之根,保护内容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源源不断地生产精神果实。在当下媒体融合中,传统媒体自身拥有优质内容生产力,为了扩大传播影响力,存在给新媒体免费喂料现象。某些内容盗取平台在时间差内,完成对高黏性用户的内容分发和黏性保持后,再根据举报删除内容,既扩大了知名度又逃避了侵权的追责。
3.新兴媒介侵权过程判定
难追究维权难度大、途径不顺畅是侵权判定追究的两大难题,做法隐蔽、证困难、维权成本高也成为多数侵权事件不了了之的主要原因。在新兴媒介中,目前侵权现象可分为三类,包括短视频版权界定出现难题、公众号泄露影视作品剧情和网络直播成版权监管灰色地带。目前对于短视频作品的版权概念界定尚未有明确的定义,针对短视频侵权现象更难以进行判定追究,加上侵权追责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对于过错情况的认定不一都造成维权难度的激增。网络直播同样也成为版权监管灰色地带,网络直播本质是用户与主播之间接近现场感的互动式体验因而吸引大量用户收看。作为实时互动的信息传播形式,一旦直播过程出现违规很难第一时间及时发现。网络直播侵权现象较为隐晦,侵权判定法律尚未有具体条规规定,同时监管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与实时性加大取证难度,两大难题无形之中为网络直播成为版权监管灰色地带提供了便利。
四、主流媒体进入区块链领域的优势分析
2017年底,比特币价格攀上历史新高,区块链概念开始受到投资者追捧,大批区块链媒体横空出世。但表面上的繁荣无法掩盖区块链技术的不成熟,区块链媒体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也是行业发展的致命伤。现在,大量打着区块链媒体旗号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其实并非是依托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全新媒体形态,而只是报道区块链行业动态的一些资讯类平台。眼下,区块链媒体行业乱象纷呈,亟待领军者现身,主流媒体试水区块链正当其时,且优势明显。
政策环境优势尽管我国针对区块链行业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监管体系,但近年来,主管部门对行业监管的步伐从未停止。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ICO行为(InitialCoinOffering缩写,源自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概念,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2018年8月,“金色财经”、“火币资讯”等区块链媒体公众号因违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实施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被封,且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
2019年2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产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2019年11月,北京、上海、杭州和广东东莞、深圳等地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交易相关活动进行排查。随着监管层面逐步发力,乱象纷呈的区块链媒体圈开始大规模洗牌。监管趋紧的同时,主管部门对区块链在媒体领域的发展方向形成基本共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11月13日组织召开区块链技术在广电领域应用研讨会,明确表示将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创新应用。深入挖掘区块链技术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的融合应用场景,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做好区块链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研发、应用的总体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广电行业转型升级。⑥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经过了最初的滥觞与蕴蓄,正处在一个与社会现实全面接轨的高速成长期,这种有待高速成长的技术逻辑在转化为社会逻辑的过程中,需要主流媒介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特别是在主流人群的动员、社会资源的配置、社会规则的转型中发挥其特有的影响力。⑦主流媒体自身优势经过多年积累,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形成了严谨的采编体系,拥有成熟的运作流程。其从业者队伍由职业媒体人组成,具有正确的价值判断、扎实的新闻功底、丰富的从业经验、快速的反应能力。这些优势是时下活跃在潮头风口无数的所谓区块链媒体所无法企及的。主流媒体提供的专业、权威、有公信力的内容产品可以彻底改变当下区块链媒体造成的报道内容同质化、低俗化、娱乐化的局面。此外,主流媒体多年来积累的内容资源具有巨大的整合价值。现在信息过剩,受众对海量信息有整合的需求。主流媒体拥有丰富、权威的音频、视频、文字资源,这些资源在经过职业媒体人重新 筛选、构思、组合、加工后,相当于经历了一次全新的内容生产,能够形成全新的传播价值。区块链技术与媒体相结合的时代,仍然是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主流媒体已经具有内容生产的天然优势。
五、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目前,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通过自媒体获得信息传播的渠道和能力,远远高于大众媒体,对于某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不当往往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秩序冲击,激化社会矛盾。为了进一步增强党对舆论的掌控能力,促进媒体平台的多元化模式经营,我们可以做以下设想:
1.利用技术手段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首先,运用技术手段禁止他人复制或转发版权作品,《著作权法》中对此予以明确支持。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发类似“新闻注册系统”的软件,通过版权跟踪的方式对媒体的新闻作品转载行为予以技术控制。其次,传统主流媒体应当加强新媒体传播渠道和体系建设,拓展自己的传播渠道和阵地,让自己的新闻作品能够通过这些渠道快速传播给广大受众,从而缩减侵权者的生存空间,以此达到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目的。再次,新闻媒体可以在自己的新闻内文当中增加独属于自身的标识,就如在产品中内嵌商标、防伪标签一样,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的新闻作品打上烙印,这样不仅能够保护自身的新闻作品版权,还能在新闻作品传播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最后,利用大数据、DRM(数字版权管理)、区块链等高新技术为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提供支持。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新闻版权保护工作,利用区块链中的“时间戳”对新闻作品的流通进行全程追溯,为新闻作品侵权的维权举证提供便利。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造成版权被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多数维权案件需要当事人经过漫长的时间等待并耗费一定的费用进行法律申诉,受时间及诉讼成本影响,多数案件最终往往不了了之。为减少维权者的维权时间和申诉成本,让维权过程清晰透明,有必要设立互联网法院,用互联网的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实现涉网纠纷的在线审理。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重视,“避风港”原则等法律规定也应在新的媒介发展环境中做出适应时代传播规律的重新诠释。据国家版权局数据,截至2018年12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2700多起案件,审结1800多其案件,其中78%案件为著作权案件。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先后约谈15家短视频企业平台,强调对于内容版权的监管工作,加强打击侵权现象,通过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约束确保对版权安全保护形成有力保障。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版权保护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法律漏洞,健全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才是版权安全保护的基础。版权保护急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健全的同时,法律法规也必须随着版权保护凸显出的空白进行修订增补,两者是互相弥补的关系。版权保护需要的是法律与技术两者相结合的共管关系,通过技术建立起网络全方位监管平台,建立起一张保护版权安全的技术防护网,将对打击版权侵权形成震慑,有力的支撑信息安全的保障。
3.多方联动共同开展版权保护工作
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通过协同配合的方式来完善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尽力缩小这些法规与实务操作的间隙,让其更具可行性。司法部门要与被侵权者协同配合,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并结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侵权的一些新特点来适当简化相关的司法流程,让被侵权者的取证能够更加顺利,从而增强其维权信心。行政部门则要与媒体行业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并且要主动开展相应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打击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力度。相关部门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联盟应当加强对媒体行业的引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新媒体、自媒体、传统主流媒体等的自律意识。媒体行业还应当加强与社会大众的协同配合,积极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大众的版权意识,这样也有助于降低新闻作品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
4.明晰用户与平台责任义务,融合大数据等
智能技术优化区块链应用区块链技术或区块链版权平台成为侵权工具,主要原因在于权责分配制度不够清晰、侵权成本低等。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看,技术本身不会侵犯他人权益,由于技术使用者出于不同目的而实施各种行为,使得区块链技术具有单向度。对于恶意抢注现象,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早已存在。只不过区块链技术与版权认证相结合,可能存在加剧抢注侵权的风险。首先,需要明确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但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此外,目前关于区块链技术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和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因此,还需适当提高惩罚的力度和违法代价,规范技术操作标准,完善区块链法律制度;同时也需提升用户法律素养和自律性,让其知晓违法成本。其次,平台也需为抑制恶意抢注行为尽到一定的责任。如原本区块链平台,可以在用户协议中强调恶意抢注侵权行为的后果,平台除了删除屏蔽相关作品之外,也可结合爬虫等技术,对侵权行为自动抓取;或者根据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和侵权次数,限制或禁止该用户使用原本区块链平台。对于孤儿作品、匿名作品等,可以结合大数据识别作品在网络中最早出现的时间节点,对比分析是否被恶意抢注;针对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反动、色情类),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可以通过设置敏感词进行过滤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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