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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魁和成都市成华区政府有个拆迁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最后,区政府请古魁来告政府,不仅承诺绝不会妨碍司法公正,并借给了古魁 10 万元律师费。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中存在许多非理性行为,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政府行为的行政理性,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重建公民和社会对政府的忠诚和高度信任。本文着重从行政理性的内涵、类型、标准角度出发,分析“出钱请人告自己”案例的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理性;政府;理性
古魁和成都市成华区政府有个拆迁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政府是希望能和平解决纠纷,但古魁并不领情,并且他做出了“扬言要炸掉成华区政府”、“专门去爆竹厂学了爆破和远程发射技术”、“开车冲撞政府领导”等一系列“非常之举”。对此,成华区政府却保持了最大的克制。最后,不胜其烦的区政府请古魁来告政府,不仅承诺绝不会妨碍司法公正,并借给了古魁 10 万元律师费。为了引导古魁走法律程序,政府还和法院商量,对他以免交诉讼费的方式给予帮助。古魁就这样不情不愿地开始了一场奇特的民告官。我认为,在此案例中,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是一种必要的行政理性。
从行政理性的内涵出发,行政理性是人类在从事政治活动或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整合的理智能力和道德力量。西蒙以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公共行政,他认为行政组织的存在与运行完全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认为作为单个的人,其行动所能达到理性的程度是很低下的,个人的行为要走向理性化,就必须参加团体和组织,只有在组织中个人的行为才能理性化。但是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存在着有限理性和完全理性之间的差异,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能够实现公权的良好运用,但是人是有情感、好恶、偏好与追逐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行政理性来对控制非理性因素,提高公共效率。
在此案例中,“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是行政理性中理智能力和功能性内涵的体现,行政理性的功能性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根据一定的行政原则,运用行政管理知识,进行行政选择,作出行政判断,确定行政能力准则的理智能力。一个政府应该是理性的政府,而政府官员则应该用理性去形式人民委托给其的力,按客观规律办事,在这过程中,其核心是政府法治。但是在人治的社会,与法治不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是通过道德规范和各方力量的监督得以实现的,这些都无法阻止权力的滥用,所以在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因此,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政府治理的理性与公共权力的合理使用才能得以实现。在此案例中,在政府与个人矛盾不可调和,并且当时人的行为可能为危及公众的的状态下,政府如果选择用强硬的手段选择“以暴制暴”,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达到让政府满意的效果。
从行政理性的类型出发,行政理性包括行政理念理性、行政制度理性和行政行为理性。行政理念理性作用于政府的价值体系,它倡导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基本理念,是国家公共行政的价值系统,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理性需要在诸种价值理念之间达成基本的平衡,在此案例中,成华区政府为了解决与私人之间的矛盾,采取了积极地、高成本、低效率的温和手段,体现了行政理念兼容调和性的特征,有助于调和利益冲突,使公众利益得以广泛接受。
行政制度理性作用于政府的制度体系,它强调规范和协调其特征是制约平衡性,制度理性认为一个平等、自由、高效、公正、和谐的社会必须建立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体系,设计必须符合原则,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与私人之间的矛盾,这种做法是符合原则的,有利于政府去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打破了以往只能“官告民”,不能“民告官”的固有思维,有利于建立让让人民满意的政府。行政行为理性是指作用于政府的实际运行,它注重效率和责任,在行政实践中,政府官员在涉及官员选举、投票和代表政府机构言行时,必须体现公共理性和承担公共责任,在此案例中,我认为成华区政府的做法不仅是承担责任的表现,而且实现了效率的最大化,这种效率不是单纯的指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效率,而是从政府、从社会角度出发,这种做法有利于树立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权威,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规范,其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本身也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具体而言,理性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程序理性。行政程序理性不仅仅指通过行政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是合理的、正义的,而且指行政程序产生该结果的过程是一个有关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在成华区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的案例中,在政府与个人主体产生不可和平解决的矛盾时,政府支持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这个过程是合理的,实现了“民”与“官”之间的平等对话,无论是站在政府角度还是站在个人角度,在不能和平解决纠纷的状态下,这样的做法是最能体现正义性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行政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等程序机制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行政自由裁量的理性化。但是,只要存在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利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在此案例中,如果成华区政府采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积极引导、和平解决,作为实际操控者的工作热暖很有可能会滥用权力,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范,使公共权利变成了私人权利,进而影响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因此,政府职能的行使离不开行政理性。这个意义上,“出钱请人告自己”当属一种必要的行政理性。
从行政理性的标准出发,实际上,我们很难建立一套价值标准去衡量、判断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能否按照规定,理性地去形式公共权力、参与社会活动。但是,如果行政主体的决策或公共行政活动符合习惯、常规或常识,则不仅能实现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而且能节约时间。因为常识是我们人类共同生活的经验的累积,惯例和常规的建立本身就是一项理性的决策,行政理性事实上包括了这些惯例、常规以及它们的建立过程。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行政平等、判断力和行政比例等几个方面来判断政府或公共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乎行政理性。
从判断力标准角度讲,公共人员具备了基本的行政常识还只是停留在认识阶段,远远不够,如何根据公共行政实践和政治领域的需要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断,体现着公共行政人员的智慧和决断,判断力是衡量公共行政行为是否合乎行政理性的重要标志,在此案例中,成华区政府通过鼓励“民告官”的形式,既使自己的利益得以维护,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新了管理理念,创新了管理方式,使政府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行政平等标准角度讲,一方面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其他公民的侵犯,行政平等理念是判断行政理性是符合情理的前提。在此案例中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成华区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的表现,而且体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政府行使权力透明,保证了公民的权力不受政府的侵犯。判断政府是否理性行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人民知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应该建立两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不是政府垄断,越是想掩盖真相,就越是遭到公众的质疑,其影响就越恶劣。从行政比例标准角度讲,为了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政府应该给公民及社会带来最小损失或者最大受益的方式来追求、实现其行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