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童 安琪 林月盼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公平的理念,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可以有效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解决个人引起的债权纠纷。填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当中的空白,并且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鉴于此,笔者将主要围绕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两方面展开分析,希冀为立法者提供参考,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个人破产 诚信的债务人 配套制度
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然性
1.1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
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使得破产法长期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在温州著名的个人破产案件中,法院没有适用个人破产法或者企业破产法做这个裁定,而是用民事诉讼法里面有关执行的一些规定,然后参考企业破产法里面的管理人制度审核制度,保证制度等等这些来把这个债务人蔡某让他完成个人破产的过程。在执行程序当中,存在很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债务人对自己债务和财产进行一个清算和重整。使其达到一个能够对所有债权人平等清偿的效果,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债权人和法院会给他一定的债务豁免。过去几年在对债务人进行执行的时候,也加大了很多惩治的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银行贷款行为,甚至是限制坐飞机、坐动车的行为,加大的这种严厉的惩罚措施。除此之外,我们在使用个人破产的程序时,也需要进行区别对待的两类人,一类是对于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但是却不履行的这一类人俗称老赖。现在对于老赖国家采取的政策就是从严打击重拳出击,就不宽恕,对于这类人是不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对于第二类我们说的比较诚信的债务人,他们是没有什么失信记录,可能因为是生意上的一次失败,或者是被别人坑了等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他欠债权人很多钱,但是其实他是有能力或者是有意愿去还款的,但是如果按照我们现行的制度把他列为老赖的话,他可能就没有办法去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用于偿还债权人的钱太难筹不出来。给予这种人一些人道性的关怀,一些人道性的谅解,让他能够获得一个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他可能就会更有意愿去偿还所欠的债务。我国作为法治国家,要做到有法可依。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
1.2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
此制度的初衷是用来保护诚信的债务人,那么首先我们就要看债务人之前有没有过失信记录,在执行程序当中有没有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在这个执行程序以后有没有挥霍财产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说在执行程序当中,法院查他的财产名下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但是,如果在个人破产的制度当中,有一个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梳理,我们查出来他之前有一个转移财产的行为,对这种个别清偿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撤销的。所以说之前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在这个新的个人破产程序当中,可以得到一个二次清偿的机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从的执行难问题造成的原因来看,确实是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能查尽的,不能摸底摸遍。因为很多财产是掌握在债务人自己手中,没有专业的方法去获取。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有一个叫管理人的角色,同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职能相似。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把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对财产进行审查和排查,再把债务人所有财产没收进来,对于债务可以用于偿还。其次在执行程序中,给予债务人充足的经济空间,能够重新投入到生产经营。给予市场主体空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关系并且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等等。
除上述两点之外,与国际法律接轨、解决自然灾害导致的群体性债务危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等也是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需要。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具备良好的立法环境与理论支撑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民法典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根基,不仅对破产法律制度有原则性规范,也要有具体规则。《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等基本原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原则性的指引,而且《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体系化、全面性的规定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基础。在国外早就实施了在国内没有实施,是符合个人破产法条件的人很多,但是不聚集很难推动立法,而且如果聚集成功加以利用,这个规模难以预估和控制。无法预估对国家经济稳定带来的影响。如今随着信息网络化发展,个人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再加上大数据监控等措施,执法部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等方法让立法成为可能。
2.2具备夯实的实践基础和良好的法治基础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一样,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和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具有相通性,从企业破产几十年来实践的基础和经验来看,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审理机制。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下,总结个人破产制度的个性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客观上均为个人破产制度设置提供了制度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中国银行作为主管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负责机关,实现了个人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与分享。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从保障力度、覆盖范围、保障类型以及受众群体等等方面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在夯实的实践基础、良好的法治基础、不断完善的技术条件的保障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当其时。
2.3具有丰富的立法资源和经验可供借鉴
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在企业破产制度之前就建立的,然而我国今年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有了突破。其一是因为我国目前符合个人破产法条件的人很多,但是不聚集很难推动立法,若聚集成功加以利用,这个规模难以预估和控制,对经济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也具有不可预测性。其二,我国大多数家庭和个人的主要债务像住房,教育等费用,债权人基本都是银行,基于破产进入清算重整程序所偿还的费用远低于原债务费用,所以大量的破产会导致银行破产,更加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我们要明确界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问题。
3.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诚实的、善意负债的债务人。一方面用来化解目前市场上已经积累的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解决企业还有市场对于个人不能破产,债务不断堆积以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难题。市场经济也是风险经济,为了营造和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设置个人破产制度,使其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中发挥其积极作用,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使“半部破产法”趋于完善,实现破产制度的革新。同时,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的法理基础,贯穿于破产法律的各项制度当中,在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础上,兼顾债务人"再生"的机会,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为诚信社会建设和社会福祉的提升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晓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75-77.
[2]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法商研究,2014,31(03):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