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

发表时间:2021/3/16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20年6月   作者:于清
[导读]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达到预期成果,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探索实际可操作的实现路径,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
       于 清    白跃辉(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  佳木斯  154400)
       
       
        摘  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达到预期成果,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探索实际可操作的实现路径,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工作;政治信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既包含前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巩固,又有新时代背景下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的新要求。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离不开司法体制改革相应的配套机制。
        一.司法人员在司法改革中面对的问题
        (一)司法队伍的建设并未达到理想效果
        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法律信仰、政治信仰缺失,虚化、弱化党群关系的错误观念。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人员办案事件屡见不鲜,对某个具体案件打招呼,本身就是明显的违纪违法,一般都是暗箱操作,司法人员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职责。
        伴随着中央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惩处力度,部分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情况。如最近比较火的孙小果案,相关司法人员有碍公正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二)        职业保障对检察人员的政治待遇、独立办案、人身保护等关注得不够
        与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政策还不尽完善,其等级对应行政职级的相关待遇没有落实。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着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工作的情况,干扰、阻碍检察人员办案甚至暴力伤害检察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还比较缺乏。
(三)        改革调整后新设置的内设机构在机构职能、人员配置等方面融合度不够
        对于很多内设机构负责人来说,一方面要承担行政管理、队伍管理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职责,统筹协调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有不小的难度。部分原科室部门负责人对从中层干部变为普通检察官思想准备不充分,思想上未能与内设机构改革的实际相融合。有些检察院改革后对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功能和召集程序有模糊认识,对司法办案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四)        司法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存在滞后性,理想与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涉及内容广、范围大、人员多,这就需要制度机制必须全面、具体和可操作性。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制度机制,但没有建立自上而下的一整套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机制,如检察官遴选制度,检察官退休机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等级晋升规定,检察官及办案组辅助人员配备规定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不是没有建立就是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制度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检察队伍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五)        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彻底
        从案件办理审批程序上看,基层检察院在一定程序上还存在员额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的审批,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为了确保办案正确长期形成的体制,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容易造成检察官办案主体权力不独立、责任不明确,出现错案又互相推诿,离办案终身责任制相差甚远。从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数量上看存在部门差异,如第一检察部部门人均案件数较多,而综合业务部部门人均案件数相对较少。造成同样是员额制检察官但办案责任、办案压力、办案风险等的差异太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这些都不利于员额制检察官队伍的建设。
        二.保障司法体制改革有序进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具有制度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带头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1.坚定政治信仰,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司法人员的政治信仰,锻造一支清正、廉洁、忠诚的司法队伍。党对司法的领导既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引领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力量。司法人员要以坚定的政治信仰来保障司法人员政治的立场,要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反对那种虚化、弱化党的领导的错误观念,维护党对改革大方向的掌控和政治引领作用。
        2.提升司法人员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凝聚司法职业共识。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精神,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法律事实的确认,还是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都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以正义为根本遵循的法律职业良知是确保这种自由心证合乎公正的关键。一方面,要努力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政治理念融入每个司法人员的头脑中,使之成为指导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凝聚司法职业共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完善管理制度。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司法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司法人员如果技能生疏可能会损害司法公正,容易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为了提升司法人员专业素养,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首先,检察官员额制度要进行加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是进入检察官员额的都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自员额制实施以来,司法资源明显流向基层办案一线,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也显著提高。要严格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来确定检察官人选,确保入额人员符合司法职业的素质要求,发挥入额检察官最大效用,高质量、高效率地办理案件。
        (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加深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提高对刑事诉讼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同时整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的监督职能,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新模式,真正把“捕诉一体”理念落到实处。
        2.构建对司法人员办案全程监管机制,谁办案,谁负责。明确检察官权力清单,清晰界定检察官的办案权限,落实相应司法责任归属。制定并细化关于案件种类、办案方式、案件承办等制度规定,确定检察办案类型和主要办案方式,将检察权运行全面纳入案件化监管机制中。同时,进一步推动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规范化、常态化。将入额领导干部纳入随机分案范围,定期通报公示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情况。
        3.完善对刑事案件流程监控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纳入流程监控的考核范围,明确监控案件数量要达到全年案件受理数的硬性要求。定期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交互评查。上线运行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实现评查案件化办理、全方位覆盖、区域化统筹、智能化辅助。健全以错案评鉴为核心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三.结语
        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制度的切实可行。国情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历史制度和经济文化的总和。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思路清晰、方向正确、措施有力、步骤稳妥。这些改革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努力提高监督制约实效,切实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和发展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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