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与粮食安全保障制度构想

发表时间:2021/3/16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20年6月   作者:毕宏书
[导读] 本文试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范畴,研究与粮食安全保障接轨的制度构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护地、护农、护粮的关键点,为推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司法保障。
          毕宏书1    林晓华2
        (1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黑龙江  佳木斯  154400)
        摘  要:本文试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范畴,研究与粮食安全保障接轨的制度构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护地、护农、护粮的关键点,为推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司法保障。
        关键词:公益诉讼;粮食问题;粮食安全  
        一.现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粮食安全保障接轨
        现有公益诉讼职能所形成的“4+1”的模式,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均与粮食安全连接紧密,最大程度地从多角度对粮食安全进行保障,做到“护好地、种好粮”。
        1.黑土地保护
        黑龙江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域,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但随着农业的发展,新的粮食种植方式,土地健康一定程度的受到威胁。从每年递减的耕地数量, 以及所曝光的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作物减产就可以看出它已成为危害我国耕地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我省耕地安全必须面对的主要方面。为守护好黑土,公益诉讼开展工作以来进行了多次战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19年黑土地保护和农村面源污染专项行动、2020年黑土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行动全方位、多角度对黑土地安全进行保障,从根源上保障了我省的粮食安全。
        2.水资源保护
        从水资源与粮食安全的角度来讲,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普遍的环境问题,而欠缺了对水资源特殊性保护,在水与粮食安全也欠缺全面性与针对性的考虑。水与粮食是一种纽带关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水遭到污染,那么粮食安全也危危可及。粮食种植的错误也会导致水环境遭到破坏,危及生态健康。桦南县是农业大县,耕地面积342.5万亩,农村人口31.8万。据统计,2017年到2019年,县内主要种植作物排名第二的都是水稻,若水资源质量无法保证,那么不仅导致农作物减产,农民生活难以维系,甚至影响到粮食可食用安全、土壤土质安全等。可见,粮食安全虽是独立的个体,其影响却可牵扯到生态问题。对公益诉讼而言,危及到国家与公共利益安全,便需要公益诉讼强有力的出击解决。而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所在,粮食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利益健康问题。公益诉讼也在致力于保护好水资源,保护好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3.食品安全
        在食品安全领域,加强食品卫生行政监管及预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公益诉讼,提前排查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将可能造成的危害公众安全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才更有效果的保障食品安全。对于粮食安全,从最初的种子、农药、化肥等产品的销售,到种植时遭到的土壤、水源污染威胁,最后到生产粮食及销售粮食时的安全和质量都有公益诉讼的参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多方力量,发挥诉前检察程序,保障粮食每个阶段的安全,保障农民利益和民众食用安全。
        二.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粮食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
        1.公益诉讼制度不足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违法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重大且与其他行为机构联系度较高的工作,需要一系列缜密的制度设计才能顺利进行。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是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在所增加的内容上却只停留于表面,欠缺对深层次、细致化的研究。也就是说,相应的规定可以对公益诉讼行使检察职能具有保障能力,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却难以解决。


        2.检测能力落后
        伴随着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不断扩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种类也呈多样化体现。涉及的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多领域的案件,不仅需要公益诉讼的法律职能,更需要专业化的技能去进行办理。对于粮食安全问题,更是涉及领域众多,无论是从水源、土壤,还是种植的种子、化肥等去考查粮食安全的达标,都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对于粮食质量、安全的认定,牵涉到案件的定性,以及所造成的安全影响。鉴定和检测的能力就体现的尤为重要。然而,基层院面临的普遍问题,一方面对于可能危害健康的粮食进行检测,检察机关对于物品的检测能力落后,难以得到正确的检测结果;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对于涉及粮食安全的情况了解过少,专业性人才不足。
        3.收集线索难
        从粮食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况有很多,但如今,公益诉讼多半在粮食销售过程中可以根据县域内排查餐馆、超市等商店,找寻不合规的违法线索,或者对于粮食种植时的土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等采取一定的措施。而当粮食在种植阶段,销售的种子是否质量达标,使用的农药化肥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农作物超标致身体有害等情况,关于这类的违法线索却很难收集。
        三.制度构想
        1.提升认识,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理论层面与实践运用中也会遇到难题,在不断摸索中找寻破解之法,不断完善和更新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应是遵循着我国国情不断探索的结果,而非一味的在国外法律中寻找。从立法层面而言,填补《行政诉讼法》中公益诉讼未涉及的空白部分,弥补公益诉讼领域里欠缺的程序等。立法的完善遵循明暗两条线进行,明线是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程序”问题,暗线则是“监督+保障”。从制度层面而言,明确公益诉讼身份的定位,检察机关在职能配置、程序设计等方面都应该围绕“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述的属性展开,正确反映其法律监督本色[6]。从实践运用中看,公益诉讼的职权范围并非无尽的扩大,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处理案件找不到责任部门的情况,可多方协调或采取案件前的磋商机制,将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帮助“难定性,无领导”等权责不清的案件进行处理,得出结果。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是对理论与实践层面的不断深挖和摸索得出的结果,需要更多的办案实践等材料去进行佐证,得出适合、适时的公益诉讼制度。
        2.增强业务学习,提高检测能力
        一方面可以认定公益诉讼勘察箱的检测结果,勘察箱检测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够代替第三方检测结果,可以考量勘察箱中检测工具专业性,以及得出的数据差异进行多次核算,若结果与第三方得出结果差异无二,那么公益诉讼勘察箱可以进行使用和推广,也为检测粮食安全案件时,提供简而有力的帮助。另一方面,提升检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检察工作不仅需要对法律、办案程序有深刻的认识,对办理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也需要有一定的掌握,对于粮食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众多,检察人员虽然无法像专业人士全面掌握,但在处理案件之前可通过咨询他人、收集资料、网上查询等方式去了解,可以帮助我们在处理粮食安全案件时,更顺利的进行。
        3.多种形式收集违法线索
        收集违法线索可以高效的帮助检察机关处理违法事实,解决对国家与公共利益有害的不利因素。面对粮食安全问题收集线索困难的情形,我们可以采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大对于粮食安全保护专项行动的宣传,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线上可采用宣传稿件的公开发表、微视频的制作等形式,让受众群体更加广泛,对于推广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更有效果。同时,线下也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社区、广场等场所,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活动,侧重对于黑土地保护、水资源、食品等贴近民生实际的领域进行宣传。
        四.结语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是亘古不变的话题。而今,话语权递到公益诉讼的手中,更需要公益诉讼充分行使其职能,保障粮食安全不受侵害,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力量。粮食安全问题即便是涉及众多领域,但公益诉讼都努力在其领域内一一攻破难题,找准检察工作护地、护农、护粮的关键点,加大涉农、涉粮检察力度,为推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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