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发表时间:2021/3/16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2月   作者:吉文祥
[导读] 最近几年以来,学生伤害事故在各地以各种不同的类型时有发生。对这些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不仅有社会因素,有学校因素,还有学生个人及其家庭教育的因素。本文将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和规则原则进行有效分析,从而提出学生在所受伤害事故中全力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希望能够更好地对学生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  吉文祥

摘 要:最近几年以来,学生伤害事故在各地以各种不同的类型时有发生。对这些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不仅有社会因素,有学校因素,还有学生个人及其家庭教育的因素。本文将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和规则原则进行有效分析,从而提出学生在所受伤害事故中全力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希望能够更好地对学生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前言:对学生伤害事故含义的相关界定在国家的正式法律公文中还没有被提及过,而我国当前学术界也没能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这使得对其相关概念的理解是形形色色,众说纷纭。好在教育部后期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法规文件,在该文件的第二条中详细给出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所谓学生伤害事故,指的是在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是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当中——包括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措施和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而正是这一定义的出台让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方向变得丰富和明晰起来。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三大类型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从他们可以进行责任归纳的主体角度不同,能够将其分成三类:也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自身责任事故和社会人责任事故。
首先来看学校责任事故,这是指学校因为自身管理方面的疏忽和出现差错或者是其他工作上所出现的漏洞和过失而导致学生被伤害的事故,对于这种类型的责任事故,由于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要在其工作范围内承担起对学生保证其安全的义务。所以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如果学校因为自身疏忽或工作过失对学生造成了损害,学校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故学校必须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尽全力保证他们的设施和自己的工作处于安全和尽职尽责,同时还要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如提供给学生的食品和其他教学用具以及场地的质量安全,这样才能够尽最大程度减少这一种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1]。
第二类是学生自身的责任事故,这种资深责任事故通常是指发生在学生和学生之间,比如一名学生受到了其他学生的侵害而发生的事故,学生自身的责任事故多发于学生相互之间的殴斗,或是玩笑误伤的情形下。一般来说,在学校当中学生之间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它和学校事故以及第三类社会人事故相比更加具有隐蔽和危害性,有些时候,尽管学校法定义务已经尽到,但是仍然会发生此类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学生自身和学生的监管人负起相关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担责,就要看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的过程当中是否出现职责疏忽的情况。
       最后一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就是社会人责任事务这种责任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外,尤其是放学之后和放假期间,学生容易在社会当中受到社会闲散人员的侵害。对于这类侵害社会的相关舆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肩负起相应的监管和处罚以及追责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纳原则
        当前法学界比较流行的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纳原则是以下两种:
        第一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让受害人承担学校或其他致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这个观点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等法律条文中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都比较支持这一观点他们认为,这一原则不但能够有效让学校得到更加健康和协调的发展,推动学校更加集中精力高效地搞好教学工作。而且也能够在比较高效地情况下处理好,但在笔者看来,这一原则实际上对受害人是不利的,受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他和他的家长会因为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出现承担举证责任上的难度。所以笔者对下一种观点是持支持态度的[2]。
        这种观点认为,学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如果是在校受到了身心上的损害,那要推定学校是有主观过错的。但如果学校能够举证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法律和关注义务,那么学校的责任可以被免除。虽然这种观点为学术界很多人士所反对,但笔者认为此种原则较为公正,合理。因为这一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处于弱势方的学生和家得到有效保障,也能够免去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在举证过程当中所要遭遇的可能的障碍和限制,因此笔者从这一角度认为该原则下的法律规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障体系构筑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学校为公立学校,少部分为私利出资,经过当地教育机构批准之后而建立的学校。从占有比例较大的公立学校来看,他们是有国家投资所建设的。而在性质上也属于非盈利型的事业单位,这些教育机构在经费方面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进行拨款的,学生缴纳的学费和部分社会援助也成为了这些机构的重要教育和运作经费的来源之一。


够累,公立学校如果将这些经费来源通通拿去,他们本身是没有创造经济收入的能力的,他们不像私立学校,拥有后台的企业化管理制度。但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过程,往往又会涉及到学校的侵权责任以及承担损害赔偿和相关责任的问题。所以有效地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保障和救助的社会重要体系可以更好的让学生和学校的利益以及正常教学秩序得到有效保护,这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性[3]。
接下来,笔者提出三点构筑意见:
        第一点意见是要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各级学校在资金方面的投入,通过对社会捐款进行积极募集,以及地方财政和中各级公立学校——特别是公立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都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这样的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督促各级学校对自身的教学设施进行完善,有效地提升本校的管理能力和教师的责任能力。对学校教学设施和环境的不以及改善,能够让学校至少在教学设施和内在环境上不会出现针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或者说至少能够降低这两方面针对学生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力度毕竟是有限的,故公立学校也要想办法积极筹措社会捐款,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县份,乡镇和农村学校更是要想办法积极筹措社会的捐款。而当地的相关政,要针对本地区内环境较为艰苦的学校进行社会捐款的发动和牵头,这样一来的话,才能够保证学校自身硬件安全建设拥有相应的资金硬实力保障,从而使学校在教学设施和内在环境上不会出现针对学生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第二点在于要能够效地构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要由学校和保险公司以及地方乃至中央政府三方牵头。学校首先根据学生的基本情以及学校自身的硬件条件来向保险公司缴纳,然后保险公司要在政府全程监督下,在学生自身保险业务之外多承担一项有关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为学校保险,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学生出现受伤事故之后受伤的学生可以及时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能够保障学,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地降低学校压力,使学生在伤害事故责任处理过程中出现维权纠纷和利益赔偿责任纠纷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有效确保学校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一点是要能够从国家层面来制定和颁布一部关于能够切身保障学生利益的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事故赔偿法律。我国目前以建设法治型国家作为我国的发展目标的,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和根本依据之所在,法律的制定者们要想办法编纂和推动一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律的颁行,这种法律能够让受伤害的学生在进行异议赔偿流程的时候可以得到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也能够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方和赔偿依据原则进行详细明确,更能够在法院受理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诉讼的时候提供专业的法律,保障法官不会因为案件法律不明而产生判案难的问题[4]。促进案件的尽快解决,能够让受害学生和家长尽快走出痛苦,保证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保证了受害学生家庭的和睦,而对于学校来说则是保证了学校自身环境的清明以及正常的运作,总而言之,这种做法是一举多得的,应当尽快推行。
        结束语:这篇文章首先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三种类型进行了有效划分。从对类型的划分过程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学生自己方便的责任事故和学校内部所出现的责任事故上,我们当今的社会是需要对其进行优先处理的,因为学生更多的时间还是待在学校内进行学习,而学校周边的环境以及他的教师和他身边的同学都会是和他互动最多的人和事物,在这一环境之下,学生更容易受到来自学校环境的伤害,或者是来自自己的教师以及学生的伤害。而在这些伤害发生的时候,学校应当如何复习属于自己的责任,学生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当中对于学生权益保护应当进行优先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有关学生伤害原则归纳观点上,采取了对学校应当推断有主观过错的观点,其实也是希望能够间接地推动学校更加做好自己在学生权益方面以及学校内部环境和硬件设施完善和加固方面的工作。从这一角度来看,笔者所支持的第二种观点,对于有效推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侵权责任的进一步研究意义是非常大的。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受到伤害,不仅会造成自己和家庭的痛苦,同时也会间接对学校的风评以及学校的正常运作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学生遭受到侵害是在校内发生的,那么这种对学校的负面影响程度将会更加巨大。所以,学校和社会在进行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利益保障的时候,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学校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最大的。而社会要从国家层面有效地采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甚至是舆论措施,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故意伤害者和不负责任者进行惩罚,通过对学生利益的充分保障,从而保证学生能够健康成长,认真学习。将来成为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栋梁之,这些都是一个系统的,环环相扣的整体,而这个整体最关键的地方就在如何保障学生的核心利益之上。这也是我国目前应该做到的一件最重要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闫凯.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研究[D]. 2019,32(67):56-57.
[2]洪云. 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J]. 法制博览, 2019, 1000(005):192-193.
[3]刘水庆. 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追究的限度[C]// 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 2019,45(45):56-57.
[4]薛亮. 学校在校园运动伤害中所担责任的研究与分析[D]. 2019,23(56):67-68.
吉文祥,1981年12月20日生,男,2000年毕业于苏州大学,籍贯江苏省射阳县,现居盐城,在职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学,单位: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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