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共享环境下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发展思考

发表时间:2021/3/1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作者:姜桂香
[导读] 摘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青岛  266700
        摘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登记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及系统等基础配套的支撑是提升登记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的关键,只有不断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的共享,才能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关键词:大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 信息数据; 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草原、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主要内容有:(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包含不动产的坐落、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界址界线等状况;(2)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信息,包含不动产的权属主体、权属类型、权属来源、权属内容、权属期限、权属变化等状况;(3)不动产的权利提示、限制等事项信息,一般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栏中(如异议登记事项、不动产权证补/换证情况、约定比例等信息);(4)不动产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信息,如价格、抵押价值等。
        不动产登记数据经过权籍调查、受理、审核、登簿等环节形成登记信息,原房产登记形成的信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形成的数据量较大,且数据格式也各不相同,如何完成存量数据的整理,并与增量数据完全融合是信息共享的关键,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数据整合、信息管理及网络安全三个方面探讨不动产信息数据集成与互通共享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不动产信息数据集成与互通共享的现状
        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房产与土地已完成了汇交融合,是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的基础。不动产登记大数据信息的集成,包括对存量登记成果、增量登记成果的抽取、信息集成,也包括对住建、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等相关数据的搜集、对接或服务,最终构建形成不动产登记大数据资源库,支撑大数据的建设与集成。
        通过构建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协同共享系统,实现为交易、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的业务办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通过不动产登记协同共享系统,获取其他行业的数据信息或数据服务,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参考和支撑,最终实现不动产登记大数据与其他部门行业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
        同时,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协同办理,通过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的交叉互认,提高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办理的效率。
        2 不动产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存在的问题
        2.1 历史信息数据格式各异造成共享的数据不完整
        房产和国土部门在不同时期使用的登记系统都不尽相同,所以数据结构和格式也不一样。虽然原国土资源部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数据格式要求,但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形成的存量数据由于标准不同在数据共享时需要人工维护,通过分析与统计实践中存量数据的维护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
        (1)因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部分信息不匹配的。
        (2)缺少电子档案,导致登记信息缺失。
        (3)上一手登记信息中,因权利人提供的登记资料有误或发生变更的,导致房屋或权利人信息错误、不全、不一致的。
        (4)原房产登记进错户,导致不动产登记时存在问题。
        (5)房屋已拆迁,但登记库和共享库仍然在有效状态的。经分析,存在三种可能:(1)该房屋在房产系统中已做过拆迁备案,但不动产系统中仍在现势;(2)权利人表示房屋已拆迁,但未在原房产系统中做过拆迁备案,并且也未在不动产系统中做过注销登记;(3)不动产系统中已做过注销登记,但因注销登记的不动产单元号与登记信息中不动产单元号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房屋仍在现势。
        (6)房屋表拆、并户后,不动产单元号已更新或已变更,相关登记信息包括限制信息仍在原不动产单元号上,未更新至新的不动产单元号上。


        (7)房产交易备案的数据在共享库中未实时更新,导致信息状态有误。
        2.2 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不全面
        目前很多部门在办理与不动产相关业务时希望可以实时共享不动产信息数据,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的改革背景下,相关部门通过共享使用不动产数据确实可以方便办事群众,减少群众跑腿,但是不动产信息属于产权人的隐私,如果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效保护,极易造成数据的泄露,进而损害权利人和登记机构的利益。
        共享不动产信息数据的部门越多,可能造成数据泄露的风险越大,很多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动产信息的保密意识不强,可能会出现随意查询或者向外泄露信息的情况。
        2.3 互联网+背景下,不动产信息数据共享缺乏安全保障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共享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目前大多数通过互联网共享的信息系统都已经使用了数字认证、电子签名、密码认证、密钥管理、数据加密、访问权限、防火墙等技术,而且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利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隐藏和保护重要的信息数据,阻止未获授权者提取数据信息。
        但是不动产后台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数据具有保密性、凭证性等特质,使得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更为严格,所以数据共享所面临的安全形势也更为严峻,特别是面对更为频繁、破坏力更强的病毒的恶意攻击,因此不动产数据通过互联网共享存在一定的数据安全风险。
        3 不动产信息数据共享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加快历史数据的整理,保证信息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
        不动产登记的存量数据和增量数据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存量数据库主要通过存量数据汇交、解析入库形成,是不动产登记的本底数据库;增量数据库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新增的业务数据,由不动产权籍系统和登记系统产生,并实时记录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登记业务数据库,包含所有不动产登记数据,每日的登记业务数据、电子档案、测绘成果数据、文档资料等多种格式的信息数据。
        为确保登记数据的精准和完整,满足信息集成和互通共享,需对原有数据,也就是存量数据(存量历史数据、存量现势数据)进行整理。由专业的外包公司进行数据专项整理,整理人员结合原房产登记信息、国土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电子档案三个方面数据内容,厘清登记业务上下手关系,核实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开展房屋表整理与登记信息整合工作,从而完善地、楼、房关系和房、地属性信息。
        经过专项整理更新后,现有数据中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可基本融合,房屋表和登记信息也基本完成对应关联,通过关联字段(不动产单元号、房屋代码、丘权号等)分析登记信息与户室关联的正确性,基于电子档案和原登记业务系统逐条核实房地产权、预告登记等关键字段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等,梳理了各权利从无到有及办理登记业务上下手的情况。
        3.2 合理设置查询权限,防止信息泄露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信息数据共享部门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共享应根据各部门的实际业务开放所需的字段信息,不能随意扩大信息的共享范围。信息数据的共享要与业务部门的业务系统直接连接,业务部门创建业务时直接通过接口调用不动产信息数据,业务工作人员不能随意查询不动产信息,不开通业务人员通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查询不动产信息的权限。此外,还要建立不动产信息保密责任制,加大涉及信息查询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让工作人员养成自觉保护信息的良好习惯。
        3.3 使用先进技术手段保障信息数据安全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信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不定期地开展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共享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以及时对信息系统加以维护,采取确保信息安全的措施,并建立工作日志便于后期进行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 夏建红.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J]. 中外建筑. 2017(05).
        [2] 黎美彩.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措施探讨[J]. 城建档案.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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