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中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1/3/1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32期   作者:罗梦妤
[导读] 在“十九大”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
        罗梦妤
        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在“十九大”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法治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坚定不移的厉行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由此可见,“法”是我国开展一些事务的重要依据。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民事诉讼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主要路径之一,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履行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以此规避败诉风险。本文简要分析了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定义区分,对民事诉讼中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区分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具体举证责任;抽象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方式,结合民事诉讼法典,证明责任可以细化分为主观与客观,相较于具体举证活动,抽象证明则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与抽象性。可以发现,抽象证明责任在实践过程中强调负证明责任方证据的提出与证明,而法官则遵循“谁主张、谁证明”的基本原则进行案件审判。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若到一定情景下,则需要遵循“谁反对、谁举证”原则,要求其履行具体举证原则。
一、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定义区分
(一)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举证责任
        具体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之一,这一责任的存在促使当事人能够更直观的感受举证压力,积极主动配合举证,打破不真实伪证,提出更具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将具体举证责任融入各个审判环节,发挥举证责任机能,是重点思考的问题;若当事人不履行具体举证责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由此可见,具体举证责任既是维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也是其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需要履行的一项义务。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若当事人不能履行具体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证据缺乏真实性,则需要承担败诉风险;这主要是指若当事人无法例举证据,且法院也无法搜集证据,则需要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若当事人证据不真实,同样需要承担败诉风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中包括“①主张产生合法民事权利的事实;②主张合法民事权利被侵犯的纠纷事实;③违约事实等”,其中明确规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同时提出要求被告方需要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为目的的举证责任,且规定了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的抽象证明责任
        抽象证明责任具有一定客观性,相较于具体举证责任,其需要按照预先约定好的规则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抽象证明责任就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看待客观证明责任,是独立于诉讼活动而存在的,同时为诉讼活动提供一定依据。抽象证明责任存在多义性,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阐明义务”等,通过抽象郑明明责任实现诉讼活动事实认定的信息最大化目的[21]。


二、民事诉讼中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区分
(一)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分担
        在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随着不同阶段的逐渐推进,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愈发明显。在立案阶段,被害人需要向当地机关单位呈递案件发生情况作为证据,履行举证责任,公安机关则需要查清案件事实,具有抽象证明责任;若在查证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则撤销案件,终结侦查,将案件移交检查机关进行起诉,以此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环节,需要向检察院呈递真实、准确、充分的依据,否则则需要再次承担抽象证明责任[3]。
        之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这一过程也是履行客观证明责任的过程,可以要求举证,也可以自行侦查证明;在案件审查之后,若决定为不起诉,则客观证明责任完成;若决定起诉,则需要由控诉人作为控诉方代表,明确提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履行具体举证责任。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责任,这需要依靠被告及原告提供的线索进行查清。由此可见,具体举证责任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从原告角度出发;抽象证明责任则具有一定客观性,是查清事实真相、理清案件的角度出发[4]。
        
(二)民事诉讼中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实际区别
        结合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可以发现二者区别如下:
        ①调价不同,具体举证责任仅存在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抽象证明责任则适用于任何案件;
        ②后果不同,具体举证责任败诉,则另一方会胜诉;抽象证明责任履行失误则不会对“证明方”造成过分影响;
        ③主体不同,具体举证责任履行者为原告与被告的其中一方,抽象证明责任则可以由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张履行[5]。
        ④目的不同,具体举证责任的履行目的则是为了借助公平原则让一方承担败诉后果;抽象证明责任的履行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若无法查清,则不能够判定双方均败诉。
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民事诉讼活动实际情况,司法实践对于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不足,这导致一些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查明存在较大的随意处理空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判,不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议要加强对民事诉讼流程的优化,要结合经验分析其他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明确二者之间差异,确立相对应的规范及制度,促使举证与证明活动更加具体化,以此辅助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客观、有序开展,提高案件审判能力,强化公信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腾. 民事诉讼中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区分[D].  2019.
[2]雷琳.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证明责任研究——以泰州 天价公益诉讼 案为例[J]. 楚天法治, 2019, 000(009):P.28-29.
[3]苏镧浠. 民商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20(27).
[4]王一涵.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启动鉴定程序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 2019, 000(036):91-92.
[5]季庆,  苏建芳.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 法制与社会, 2019, 000(029):91-92.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