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

发表时间:2021/3/1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32期   作者:阳龙
[导读] 网约顺风车市场的出现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的产物,
        阳龙
        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网约顺风车市场的出现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的产物,它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极大程度提升了社会中对于车辆资源的利用率,也为城市居民出行带来了无限便利。本文简单刍议了网约顺风车市场经济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几点市场经济法规制发展改善建议。
        关键词:网约顺风车市场;基本原则;经济法规制;改善建议;市场准入制度

        网约顺风车俗称“拼车”,它由顺风车车主通过网络注册成为网约车平台用户,在乘客需要出行前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APP发布申请以及行车路线,等待相似行车路线车主接收信息,达成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合乘行为与共享经济表现形式,网约顺风车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人们的用车需求,同时也能大量节省能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污染问题。而我国交通部门所提出的相关暂行办法也是非常鼓励网约顺风车平台发展的,同时为保护平台各方权益,还立法出台了市场经济法规制(《暂行办法》)。
一、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建设原则
        网约顺风车市场在建设过程中要清晰化平台视角,逐步理清市场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来讲就是要建立激励性规制原则。
        首先是精确分类规制原则,它要求社会必须认清网约顺风车的市场平台建设本质,并允许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不同运营模式的存在。在面对市场准入、税收规制以及消费者保护问题方面,需要做好平台、车辆以及人员方面的分类,并保证相应平台承担不同功能差异,对平台中的法律地位也进行针对性分类。
        其次是激励性规制原则,它也是网约顺风车市场建设的核心原则。在盘活社会中所存在的闲置机动车资源过程中,也要将网约顺风车平台快速渗透到交通共享经济领域中,切实解决人们的出行问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与环境污染。就网约车的准入规制原则方面,需要在税收方面针对相关主题予以税收支持;而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还必须明确网约车本身所有的共享经济身份,时刻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并合理分担相应责任[1]。
二、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改善建议
        网约顺风车平台在经济法规制方面要求严苛,现实中它的确存在市场准入条件苛刻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到位等等问题。这些都说明了目前我国国内的网约顺风车市场在经济法规制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下文就简单提出几点改善建议。
(一)灵活化车辆准入高标准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网约顺风车市场在准入标准要求方面非常严苛,维持这样的高标准对于平台健康发展虽然有益,但是也必须做到灵活自如。例如针对驾驶员的户籍限制较多,但为了保证市场发展运营更加有序,应该考虑彻底开放户籍制度,尽量不去变相限制外地人户籍,给予网约车车主一定的就业权利空间。而在价格规制方面也需要实施有效放宽,应当参考市场调节价格,但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执行指导价,为政府干预网约顺风车价格留有一定余地。

当然,网约顺风车的出现对于传统出租车打击不小,所以需要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例如可先对专职型网约顺风车进行价格调整,设定最低服务价格,缓和与出租车之间的价格矛盾,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再者就是平衡网约顺风车主纳税状况,无论是专车模式亦或是专职型网约车模式,考虑到车主都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将其控制在3%~45%范围内。当然,由于网约顺风车服务不适于增值税税法中所规定的销售商品,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就专职型网约车模式税目税率调整方面,应该将其交通运输税率控制在10%,应税所得为2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应税所得为25%[2]。
(二)设置激励型市场准入制度
        需要鼓励网约顺风车平台车主,保证绿色出行的同时也必须适当降低交易成本,让更多人愿意参与到平台交易服务活动中,所以在设置市场准入制度方面必须追求创新,例如激励型市场准入制度,注入新兴共享经济属性,进而实现对各种社会闲置资源的有效运用。就目前网约顺风车经济法规制角度讲,这种市场准入制度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首先一点,需要适当放宽车主的户籍限制,对各个地区所规定细则内容进行分析,了解车主户籍限制条例,一方面不要求网约顺风车办理管理规定中的“三证”(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员证、运输证),一方面在户籍限制方面需要条款经济法规制限制,并适当增加顺风车车主注册人数数量。在车辆方面,主要是对汽车年审方面内容进行把控调节,例如降低对汽车排量、轴距的限制要求,全面脱离原有社会计划经济考量标准,而是根据当前市场化经济理论来对网约顺风车市场地位进行有效调节,提高网约顺风车车主对于经济法规制的适应能力[3]。
(三)实施信息披露与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
    要实施信息披露与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因为网约顺风车的主要服务平台就是P2P共享平台,所以在网约车服务运行过程中需要对产出风险内容进行分析,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尽量消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大数据、云技术“杀熟客”问题。为此需要基于经济法规制调动政府力量对平台进行监管监督,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此也能严格化经济法规制内容,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比如果,应该基于经济法规制内容对消费者信息予以保护,平台方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信息防护技术支持到位,必要时要实施数据库分级密码权限管理制度,深层次考虑到法律针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被动性问题。需要提出主动的消费者信息保护经济法规制制度,例如增加乘客检验信息步骤,要求乘客必须主动选择接受格式协议文本才能乘车,这也是基于经济法规制角度对于网约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的有效调整过程[4]。
总结:
    网约顺风车拥有自己的“互联网+”特色内容,其市场的经济法规制内容也在逐渐丰富完善。在该过程中,应该基于其新业态发展特征定性法律属性,明确网约车市场平台共享经济建设思路,通过放宽车主注册限制、保护消费者信息等等途径逐步优化网约车市场经济法规制内容。
参考文献:
[1]乔君灿. 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0, 000(009):53-54.
[2]王思睿. 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J]. 卷宗, 2018, 000(028):143-144.
[3]刘大洪. 网约顺风车服务的经济法规制[J]. 法商研究, 2020(1):16-29.
[4]张丽萍, 张鑫浩. 消费升级背景下网约车的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基于经济法的立法视角[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019(00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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