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制度衔接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3/1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32期   作者:郑世鹏
[导读] 为确保深化监察体制的改革得以贯彻落实,我国围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郑世鹏
        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为确保深化监察体制的改革得以贯彻落实,我国围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权限进行了重新界定,并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流程、刑事诉讼流程衔接机制也得到充分明确。然而,在监察法中,针对作为一种特殊调查活动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活动进行了强调,所以其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不匹配,因此,必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衔接的基础上,分析怎样统一两法内在政治精神,对此,应进一步思考两法制度的衔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制度衔接

        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全局进行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这一深化改革能使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得到有效强化。所以,自实施监察法及宪法修正案以来,要想顺利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应注重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积极健全,借此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得到有效深化。于2018年进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被通过,其中共包含了26项修改决定,而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制度衔接相关的修改决定共有6项(以下简称两法)。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的导向是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为主,而基础则以宪法及监察法相关规定为主,在此基础上针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权限进行了重新界定,并且两法衔接机制也得到了充分明确。
一、两法明确的制度衔接相关问题整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
        立足案件管辖方面进行分析,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应由监察机关来负责,同时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中一些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来说,其应向监察机关方面进行移交,并且针对被调查人来说,如果其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等涉嫌情况的同时,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存在一定关系,此时主要调查应由监察机关进行,而需要提供协助作用的则为其他机关。
(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属于基本原则之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活动中同样适用。以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31、32条),如果被调查人出现了主动认罪认罚行为,并且对相关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主动揭发,加之有重要线索提供,此时监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交被调查人的过程中,可将从宽处罚建议提供给人民检察院。
(三)强制措施的衔接
        如果案件需要选择留置措施进行应用,此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人民检察院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会自动解除留置措施。而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十日内需要人民检察院将具体逮捕与否的决定做出。
(四)退回补充调查
        以刑事诉讼法(170条)及监察法(47条第3款)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在通过审查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一些证据材料需要补充时,需要将案件向监察机关方面进行退回处理,为证据材料的补充、调查、核实等提供保障,而在必要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通过侦查进行自行补充。在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时,需要监察机关的补充调查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最多可进行两次补充调查。


(五)不起诉决定
        以监察法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在案件需要监察机关进行移送处理时,需要在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移送,同时还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不起诉决定作出,如果监察机关认为有错误存在不起诉决定中,能向上级检察院进行复议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以两法规定为依据,监察委员进行具体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人的认罪认罚十分主动,并且被调查人的立功表现较为显著,加之与国家重大利益具有一定关系等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情形进行有效核准的情况下,不起诉决定就可做出,同时也可选择不起诉涉嫌数罪中的其中一项或多项。
二、进一步完善两法制度衔接的建议
(一)优化立案衔接相关法规
        刑事犯罪的一种体现就是职务犯罪,为规范开展反腐败工作,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积极修订并完善两法。自实时监察法以来,一些相关实践表明,针对法规的制定及出台十分必要。具体来说,应规定各类监察调查立案效力及职务犯罪管辖范围等各种不明事宜的内容,确保反腐败工作能够以制度及法律为支撑有序开展。针对立案衔接来说,健全办法有三种:首先,在监察法中,针对“出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法调查决定具备刑事立案效力”这一条款进行增设;其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况下,审查工作应迅速开展,同时通过审查明确刑事责任需要追究的情况下,立案应积极开展,具体是以程序性立案为主;最后,针对立案规定进行单独出台,其出台规定时由监察机关进行,具体来说,应明确规定违反党纪党规及违反行政法规等各种立案情况。
(二)出台退回补充调查、检察机关自行侦察规定
        退回补充调查规定的出台方应以监察机关为主,首先,应将退给监察机关哪一部门充分明确,如向监委案件管理部退查、向监委案件审理部退查等,一定要将退查接受部门充分明确。其次,注重退查案件当事人身份的充分明确,在本文中认为,刑事追究程序既然已经启动,针对退查期间的当事人来说,应对其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保留;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来说,并不需要进行退押操作,同时也不需要向留置地方进行退回;最后,注意犯罪嫌疑人提审法律文书的充分明确,在监委认为提审法律文书能自行健全制定的情况下,可由监委进行制定;而在监委认为自身难以对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制定的情况下,需要将使用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充分明确。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应详细规定监委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同时还应详细规定自行补充侦查的批准及程序等内容,进而使得因补查给案件承办人造成的新风险、新矛盾有效避免。
结束语:
        国家深化改革监察体制的过程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制定并实施监察法,其在一定程度上领导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强化,同时也能逐步实现统一及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构建目的。在初步实施监察法的过程中,其与刑事诉讼法等的衔接,不可避免会有一些问题存在,所以针对监察及检察等机关来说,应进行协同和努力,通过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逐步依法规范反腐败工作,为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形成提供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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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慧娟.监察体制下监察法管辖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32(01):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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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宏耀.论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制度衔接[J].中国检察官,2018(23):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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